專利申請指南,國知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15 14:21:3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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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九一號 為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發布 。
《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節修改為:
3.5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 3.5。1 審查原則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于申請日之后申請人為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要求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
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數據 按照本章第3.5。1節的審查原則,給出涉及藥品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節最后一段中的“則應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為“通常需要寫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將“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質和/或用途。
修改為“在某些領域中,例如合金,通常應當寫明發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節中的第(1)項修改為:
(1)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了化合物的化學名稱、分子式(或結構式)等結構信息,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已經被公開,則該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但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獲得該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據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信息不足以認定要求保護的化合物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化合物之間的結構異同,但在結合該對比文件記載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學參數、制備方法和效果實驗數據等進行綜合考量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推定二者實質相同,則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證據證明結構確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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