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和發明人,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18 16:02:0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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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并要求授予專利權的個人或者企業組織。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提供詳細的申請信息,并且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一旦專利被授予,申請人將成為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通常是指具體的自然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發明人需要提供其與發明創造的關聯程度和貢獻信息,并且需要在專利證書上署名。
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和發明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別代表了專利權的所有者和發明創造的貢獻者。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區別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的范圍涵蓋了可見、固定形狀的產品(如桌椅板凳,工具,機械等)和不可見的方法、流程、配方。
而實用新型僅僅只能涵蓋可見、固定形狀的產品。
實用新型的范圍被包含在發明之內。
也就是說,一個固定形狀的可見的產品(先前沒有或者有改進),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進一步引申,一般情況下,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為了使專利申請人的利益最大化,重要的技術建議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
《專利法》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而作出的文件。
實用新型的價值相對于發明來說較低,由于不經過實質審查,穩定性較弱,而且人們普遍有一種“實用新型的技術含量不如發明”的意識,所以在交易、入股、無形資產評估的時候,實用新型的價值是遠低于發明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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