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18 23:04: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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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定義詳解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一項發明創造可能既包括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
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2、產品的形狀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應當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
(2)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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