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范圍,發明專利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25 11:24:02 瀏覽: 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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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包括哪些內容
發明專利是有著一定的界限的,只有相應的符合發明專利條件的才是可以能申請到專利的。
可以認為,發明是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和繳納當年年費,這項發明專利申請才能正式成為一項具有專利多種屬性的發明專利。
值得指出的是,發明不同于發現。
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經存在的但尚未被人們所認識的自然規律和本質。
而發明創造則是運用自然規律或本質去解決具體問題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中所指的發明僅僅是一項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盡管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在獲得專利權時,有的還沒有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用于工業生產,制造成某種具體的物品,所以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
但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與那些只是單純地提出技術名稱和設想,或者僅僅表示一種愿望,而究竟如何實現,無明確的具體辦法,也不具備將來有實現的可能性的愿望相提并論。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和用具等)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對于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取得的物質等都不授予專利權。
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則要視其是否屬于單純的計算機軟件或能夠與硬件相結合的專用軟件,并加以區別對待,后者是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
專有性 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所謂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權利。
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地域性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獨立原則,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指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對其一項發明創造只在中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中國享有專利權或獨占權。
時間性:所謂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有擁有得法律賦予得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得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后,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得專有權。
期限性 各國專利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對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大部分國家規定為5-10年,中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為20年、10年、10年。
無形性 專利權是無形的,不少人往往把專利權的這一特點視為其保護對象--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其實無形性是專利權本身。
1) 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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