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專利處罰的依據是什么,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14 01:14:5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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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專利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出版者的權利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等。
出版者有如下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判斷商標近似的根據有什么
判斷商標近似的根據有: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 第(一)(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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