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20: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
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后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序 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并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后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知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指申請人向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的日期。
當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有關的申請文件后,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專利申請。
而專利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也應當就有關的申請案確定申請日和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如果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從申請日起算。
一件專利申請的首次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此后再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就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獲得專利。
其次,自首次申請日以后,發明人或申請人就可以實施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或在出版物上發表有關的技術信息,不會由此而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第三,在以后進行的專利審查中,判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都是以首次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為準。
第四,當申請人要求專利申請程序中的國際優先權時,首次申請日可以作為“優先權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8條規定:“國知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 1、當申請人是親自到專利局遞交文件時,以專利局收到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如果申請文件時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3、如果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辨認,專利局會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交申請文件在郵局寄出的確切日期證據的,以寄出文件日為申請日; 4、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時,一般以國知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確定專利申請日有哪些法律意義?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后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序 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并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后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知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指申請人向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的日期。
當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有關的申請文件后,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專利申請。
而專利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也應當就有關的申請案確定申請日和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如果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從申請日起算。
一件專利申請的首次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此后再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就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獲得專利。
其次,自首次申請日以后,發明人或申請人就可以實施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或在出版物上發表有關的技術信息,不會由此而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第三,在以后進行的專利審查中,判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都是以首次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為準。
第四,當申請人要求專利申請程序中的國際優先權時,首次申請日可以作為"優先權日"。
1、《專利法》第28條規定:“國知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 2、當申請人是親自到專利局遞交文件時,以專利局收到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3、如果申請文件時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4、如果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辨認,專利局會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交申請文件在郵局寄出的確切日期證據的,以寄出文件日為申請日。
5、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時,一般以國知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祁天德訴瑞安摩托配件廠專利侵權糾紛
「案情」 原告:祁天德。
被告:瑞安市羅南摩托車配件廠。
祁天德向國家專利局申請50型系列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實用新型專利。
國家專利局于1991年6月12日公告,同年10月2日授予祁天德該項實用新型專型權,專利號為90216314.0。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1、一種50型系列改進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它包括移動從動盤、從動盤、彈簧、彈簧座,其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和從動盤的輪轂外徑相配合,滑套內槽中用滑銷和從動盤外輪轂上的孔相配,從動盤的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其特征在于滑套采用粉末冶金件加工而成,其內槽形狀為腰形。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其特征在于從動盤的輪轂端部開有安裝檔圈的卡槽。
1992年3月4日,祁天德與南昌市勝利金屬瓶罐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實施了該項專利。
瑞安市羅南摩托車配件廠(下稱配件廠)于1989年6月試制與祁天德專利產品相同的園柱滾動軸裝置的皮帶輪。
1991年6月改為生產花鍵軸(六鍵槽)裝置皮帶輪。
該皮帶輪與專利產品的相同之處在于亦包括移動從動盤、從動盤、彈簧座、彈簧,從動盤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從動盤輪轂端部開有安裝檔圈的卡槽;不同之處在于花鍵軸皮帶輪的滑套和移動從動盤之間為緊壓件結合,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與從動盤上的輪轂均開有六鍵槽,將滑套和輪轂沿鍵槽配合插入即可使移動從動盤與從動盤之間沿軸向運動,而滑套內槽沒有滾銷、從動盤輪轂上沒有孔以及兩者的配合。
1991年3月至9月期間,祁天德在全國摩托車配件訂貨會及市場上發現配件廠生產銷售的“羅陵”牌50型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與其申請專利的皮帶輪結構相同。
后曾與專利事務所的人員一同找配件廠交涉,要求配件廠停止生產,被拒絕。
1992年4月的訂貨會上,祁天德又看到配件廠對外簽訂該種產品供貨合同,遂于1992年5月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配件廠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配件廠辯稱,其于1991年6月已停止生產50型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改為花鍵外彈簧皮帶輪,該種皮帶輪與祁天德的專利產品結構不同,因此,沒有侵權。
「審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配件廠在祁天德被授予專利后所生產銷售的花鍵外彈簧皮帶輪,雖然改變了該項專利權利要求中滾銷與孔相配合的技術特征,但這種變更與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無實質性區別,故應屬侵權,配件廠應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之規定,于1992年8月26日判決:一、配件廠停止侵權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祁天德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二、配件廠賠償祁天德經濟損失費計人民幣8萬元。
宣判后,配件廠不服,以本廠制造的產品不具備祁天德專利產品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錯誤等為理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祁天德辯稱,配件廠在專利申請公告后,制造、銷售的摩托車外彈簧皮帶輪,其花鍵槽結構與專利技術的功能和效果相同,構成侵權,要求維持原審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祁天德的50型摩托車無級變速皮帶輪實用新型專利,必要技術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內的滑套和從動盤輪轂外徑相配合,滑套內槽用滾銷和從動盤輪轂上的孔相配合,從動盤的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
配件廠生產的花鍵軸外彈簧皮帶輪,必要技術特征在于移動從動盤的輪轂和從動盤內的緊壓件結合的滑套均開有六鍵槽,滑套和輪轂沿鍵槽配合插入,從動盤輪轂內徑和錐套外徑相配合。
配件廠產品缺少專利產品的滾銷、從動盤外輪轂上的孔及其結合的必要技術特征,兩者結合方法上有明顯區別。
據此,配件廠行為不構成侵權。
原審法院認定配件廠侵犯了祁天德專利權,判決配件廠賠償損失不當。
配件廠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于1993年1月27日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祁天德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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