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使用情形有哪些,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8:3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國內優先權使用情形有哪些,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
國內優先權使用情形有哪些
國內優先權也即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接下來由 的小編為您介紹國內優先權使用情形有哪些。
一、為了節約成本,將符合單一性的多個案件合并到一個案件 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請中,從而減少以后需要繳納的專利規費,達到節約開支的目的。
例如,申請人在同一個發明構思下,先后申請了三個案子A,B和C分別保護的是某某產品的配方、制備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如果這三個案件后期陸續提實質審查,則需要繳納三份實質審查費。
且如果后續A,B,C陸續被授權時,則每年還需要繳納三個案件的年費。
出現上述情況時,為了達到節約成本的考慮,申請人可以在A,B和C申請的一年內,以與A,B和C相同主題提出一個案件D,分別向A,B和C提出國內優先權請求。
則按照優先權的制度,則A,B和C會被視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請D,后續的審查和授權只需要維護一個案件的費用即可。
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類型的轉換 按照專利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因此,可以通過優先權制度對在先申請的類型進行轉換。
例如,申請人在先申請案件A保護的是一種方法,但由于遞交失誤,導致申請的類型是新型專利。
按照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案件A肯定是被駁回。
此時,申請人可以在A申請后的一年內,以與A相同主題提出新申請B,類型是發明專利,要求在先申請A的優先權,從而避免案件A被駁回的風險。
再如,申請人在先申請案件A保護的是一種設備,申請的類型是發明專利。
但是經過后期深入檢索,發現該設備很多技術特征已經被人公開,但是還是具備新穎性。
此時,申請人可以在A申請后的一年內,以與A相同主題提出新申請B,類型是實用新型,要求在先申請A的優先權,從而避免案件A被駁回的風險。
或者,反之,申請人在先申請案件A保護的是一種設備,申請的類型是實用新型。
但是經過后期深入檢索,發現該設備很多技術特征都很有創新性,完全滿足發明專利的要求。
此時,申請人可以在A申請后的一年內,以與A相同主題提出新申請B,類型是發明專利,要求在先申請A的優先權,從而達到將新型專利轉換成發明專利的目的。
三、利用本國優先權制度延長保護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首次申請后,在優先權期限屆滿前,重新提出一個與首次申請完全一致的申請,要求首次申請的優先權,從而起到將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一年的作用。
因為按照專利法的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而在專利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因此,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實際申請日計算。
例如,申請人在先申請一個發明案件A,申請日為2022年4月1日。
那么如果該案授權,則A的保護期為2022年4月1日到2036年3月31日。
如果申請人在2022年3月31日,以與A相同主題提交一個案件B,要求案件A的優先權,則案件B授權之后,保護期為2022年3月31日到2037年3月30日,相同的發明創造保護期限延長了1年的時間。
四、申請人以最低成本挽救視為撤回的專利 申請人想挽救視為撤回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又不想通過高額的恢復費挽救,可以通過優先權要求。
比如,申請人之前申請了一個專利A,在初步審查時,發了補正意見。
但是,由于沒有及時對補正進行答復,該案件被視為撤回。
如果申請人還想保留該案件,以請求權利進行恢復的話,按照目前的規費,需要繳納1000元,而如果在優先權期間內,以與A相同主題提出新申請B,要求A的優先權,則只需要繳納申請費500元(符合減免條件,費用會更少),成本節約至少一倍。
且可以在B文件中同時把之前補正的內容改正過來再提交,如不涉及實質性內容的缺陷的補正,也不會影響優先權的享有。
五、申請人對權利要求進行重新布局和調整 在先申請由于遞交倉促,布局不合理,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間內,提出新申請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并對權利要求進行重新的布局。
因為按照審查指南的規定,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優先權,即判斷在后申請中各項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是否清楚地記載在上述在先申請的文件(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包括摘要)中。
因此,原則上,只要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有記載的內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進行重新的布局。
比如,申請人在先申請一個案件A,涉及一種新材料。
在A的權利要求書中,只保護了該新材料的組分及其比例,并未將其制備方法也寫入權利要求中,但是在說明書中有詳細的記載。
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人發現該新材料的制備方法也是需要保護的。
此時,可以以與A相同主題提出新申請B,要求A的優先權,在新申請B中,將制備方法也寫入權利要求書中,就可以達到將制備方法也進行保護的目的。
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
優先權原則,發源于《巴黎公約》,是《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
它是為了申請人行使國際專利申請便利而設置的,這也是設置優先權原則的初衷。
針對于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的問題, 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
一、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 區分國內優先權于與國外優先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優先權包含范圍不同:國外申請人可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后,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權,享有優先權。
(二)優先權享有主體不同:國外優先權由外國公民享有,國內優先權由本國公民享有。
(三)權利來源不同:國外優先權來源于外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而國內優先權則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賦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權。
(四)優先權設置目的不同:國外優先權是為國際專利申請提供了便利,及時有效的保護了外國專利權人的利益;國內優先權主要是便于優先權期間內技術方案的增加,為不同種類專利間的轉換提供條件,保護國內公民的。
二、國內優先權的申請 在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在后專利申請中,申請人的確可以增加、補充首次申請中所不包括的內容,但是如果要求保護含有新增加內容的技術方案,也就是在某項權利要求中寫入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則該項權利要求不能享受優先權,只能以其實際申請日為準。
對于新增加的內容來說,在后申請與申請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專利申請沒有什么不同。
所以,當我們說利用本國優先權可以補充完善首次申請時,其意義僅僅在于允許在后申請的說明書中寫入新的內容。
當然,即使如此,以這種方式要求本國優先權對于申請人來說仍可能是具有某種價值的。
關于本國優先權可以利用優先權來延長專利保護期限的原因: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專利保護年限從申請日起,故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日,對于確定專利申請日來說沒有意義,第二次申請的專利實際保護日期從第二次申請日起。
國內優先權概念
依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知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使用情形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如何區分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