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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技術轉讓合同樣本(范本),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商標侵權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7:09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中外技術轉讓合同樣本(范本),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商標侵權糾紛案

中外技術轉讓合同樣本(范本)



推薦閱讀: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簽訂。

甲方為: 中國_________公司 合同工廠:中國______廠(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為:_____國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合同內容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__合同產品的書面及非書面專有技術。 用該項技術所生產的合同產品的品種,規格,技術性能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略)。

1.2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和其它所有有關技術資料。 技術資料的內容及有關事項詳見本合同附件二(略)。

1.3乙方負責安排甲方技術人員在乙方工廠進行培訓,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員掌握制造合同產品的技術,具體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三(略)。

1.4乙方派稱職的技術人員赴甲方合同工廠進行技術服務。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略)。

1.5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時,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備件。 屆時雙方另簽協議。

1.6乙方有責任對本合同項目甲方需要的關鍵設備提供有關咨詢。

1.7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樣機,鑄件和備件,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五(略)。

1.8甲方銷售合同產品和使用乙方商標的規定,見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義 2.1合同產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產品。

2.2藍圖指乙方制造合同產品目前所使用的總圖,制造圖樣,材料規范及零件目錄等的復制件。

2.3技術資料是指為生產合同產品所必須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產合同產品的全部專有技術和其它有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

2.4標準指為制造合同產品向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標準。

2.5入門費指由于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一章1.2條,1.3條,1.4條,1.6條,1.7條規定的內容以技術資料轉讓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技術,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

2.6提成費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乙方所給予甲方連續的技術咨詢和援

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商標侵權糾紛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大岑工業區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饒德和。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伍玉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好太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禹區化龍鎮山門石化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林春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林建軍,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6號錦秋國際大廈A座1008室。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梁朝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豐臺區三路居路101號院1號樓5門1303號。

原審被告董春兒(系寧波現代建筑裝璜市場寧耀裝飾商行業主),女,漢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寧波現代建筑裝璜市場裝飾街64號。

上訴人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好太太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08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饒德和、伍玉林,被上訴人好太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太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董春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因案情復雜,延長審限3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9年3月l5日,廣州市佳騰晾具有限公司(下稱佳騰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好太太”圖文組合商標,注冊號為第1407896號,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1類“晾衣架”產品,于2000年6月14日公告核準,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2002年11月21日,佳騰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轉讓給廣東好太太家居實業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6日,廣東好太太家居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好太太公司,同年1O月7日,好太太公司將“好太太”商標轉讓給好太太實業公司,2005年7月28日好太太實業公司又將該商標轉回給了好太太公司,上述轉讓行為均由國家商標局核準生效。

好太太公司與其他兩家“好太太”商標原權利人均為關聯企業。

自1999年以來,“好太太”商標權人生產的“好太太”晾衣架產品銷售范圍覆蓋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華東、華南、華中、華北、東北、西南、西北地區設立了3132個銷售網點,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為同行業第一位。

自1999年開始,“好太太”商標權人一直在中央電視臺CCTV-1、CCTV-2、CCTV-3、CCTV-8,廣東電視臺、深圳有線電視臺發布廣告;同時在《南方都市報》、《女友》、《家庭醫生》、《時尚家居》、《家庭裝飾》、《建材裝飾》等報刊登載廣告;通過《經濟導報》、《亞太經濟時報》、《廣州統一戰線》等報刊進行宣傳報道;并以墻體廣告等形式在哈爾濱、沈陽、成都、深圳、廣州等地進行廣告宣傳;還聘請了影視明星林心如、蔣雯麗作為產品代言人進行廣泛宣傳,尤其是在2000年借《還珠格格》在全國熱播之際,好太太公司通過在片中扮演紫薇格格的林心如代言的廣告,取得了較好的廣告效果。

“好太太”商標廣告宣傳持續的時間長達5年,宣傳的范圍覆蓋全國,投入的廣告費、產品代言人出場費等合計5000余萬元。

“好太太”商標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好太太”晾衣架,1999年被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評定為工程建設推薦產品;2000年2月,《中國企業報》登載的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產品評價中心在全國16個大中城市、10個縣鎮廣大消費者中采取多層抽樣形式,對包括好太太在內的2000余家企業進行了社會評價調查,對產品質量性能、售后服務、廣告效果、消費者滿意度、社會知名度、商品美譽度等各項指標作了社會調查,調查數據顯示“好太太”綜合指數達到83.96%,被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評為“中國公認名牌產品”;2000年7月“好太太”晾衣架被中國質量學會、中國商品學會評為“同行業第一品牌”;2002年好太太公司入選中國質量技術監督雜志社頒發的“重質量、講誠信、創名牌——產品質量連續多年穩定合格企業光榮榜”;1999年8月、2003年3月由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頒發授予《榮譽證書》和《消費者喜愛的知名品牌產品證書》;2000至2003年廣告投放效果評估表顯示:在全國范圍內,廣告的累計毛評點達到179.3,近19.6億人次觀看了廣告。

在GOOGLE、百度、雅虎三大搜索網站輸入“好太太晾衣架”主題詞,分別獲得59100、20900、52000項相關信息,遠遠高于同行業其他品牌的搜索結果。

為打擊侵權,好太太公司還積極通過行政及司法保護等方式維護權益,并注冊了大量防御性商標。

2000年至2004年,哈爾濱、七臺河市、大慶市、黃山市、黑龍江省樺南縣、溫州市、臺州市工商、質檢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查處“好太太”商標侵權案件10余起。

2000年至2002年期間,好太太公司分別在第08、10、25、24、28、35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與“好太太”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2005年7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好太太”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

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未經好太太公司許可,擅自將與好太太公司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好太太”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經營,并將“好太太”及其拼音“Haotaitai”在其生產的油煙機、爐具和消毒柜等產品上作為商標使用。

此外還在其產品包裝上突出注明“CCTV上榜品牌”、“家有好太太,生活更精彩”等宣傳用語與“Haotaitai”商標以及“好太太”字號共同使用。

中山好太太公司還在好太太公司起訴后,又聘請曾作為好太太公司產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為其電器產品的代言人,刻意加深公眾的混淆。

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為,存在明顯的利用好太太公司及其馳名商標在市場及相關公眾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聲譽進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極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中山好太太公司與好太太公司存在某種關系,將中山好太太公司提供的產品誤認為是好太太公司生產,從而使公眾對市場主體與商品來源產生混淆,造成對好太太公司利益的損害。

而董春兒經營銷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產的上述侵權產品,其行為也構成對好太太公司的商標侵權。

好太太公司以中山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兒的行為均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6年2月1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1。認定好太太公司所有的注冊號為1407896的“好太太”商標為馳名商標;2。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標識,銷毀帶有“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樣的侵權標識、宣傳資料及產品外包裝,停止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樣;3。判令董春兒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4。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在《羊城晚報》上發表聲明與好太太公司無任何關聯關系,并公開賠禮道歉;5。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好太太公司為維權支付的律師費2.5萬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好太太公司依法受讓取得“好太太”圖文組合商標,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由于本案涉及“好太太”商標與中山好太太公司字號的沖突,且好太太公司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與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好太太”字樣的商品類別不同,好太太公司請求認定“好太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基于馳名商標主張中山市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兒侵權而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因此,“好太太”商標是否屬馳名商標應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一)“好太太”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由于本案涉及商標專用權跨類保護和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權利沖突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好太太公司的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雖然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曾認定原告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但由于中山好太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

故應結合雙方舉證,重新進行審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自1999年以來,“好太太”商標的權利人采取多種形式,通過中央電視臺、地方電視臺、報紙、刊物等廣告媒體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長達5年的廣告宣傳,宣傳范圍覆蓋全國大部分地區;同時,在《經濟報導》、《亞太經濟時報》以報道方式進行宣傳,聘請影視明星林心如、蔣雯麗作為產品形象代言人為之宣傳,并為此投入巨額廣告費用。

好太太公司在其產品晾衣架上使用的“好太太”商標使用時間已經持續5年,晾衣架銷售范圍遍及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國范圍設立了3132個銷售網點,有廣泛的消費市場,且其市場占有率為同行業的第一。

根據社會調查數據顯示,“好太太”晾衣架在相關公眾中的認知程度比較高,該產品在國內市場上占有主要份額,有較高的知名度。

此外,權利人為保護“好太太”商標,于2000年至2004年期間,向哈爾濱、七臺河市、大慶市、黃山市、黑龍江省樺南縣、溫州市、臺州市工商、質檢、公安部門投訴,在上述機關的執法活動中,查處假冒“好太太”商標侵權案件10余起,使“好太太”商標得到有效的保護。

基于該商標使用的范圍、時間、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程度,客觀上已經達到了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以及該商標商品達到了信譽良好的程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注冊號為第1407896號的“好太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中山好太太公司以工商材料中反映的好太太公司實際銷售量沒有好太太公司所稱這么大為由,認為“好太太”商標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還是判斷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從“好太太”商標廣告投入以及社會影響看,“好太太”商標已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其為同行業第一品牌,且根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7月18日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該生效判決認定“好太太”注冊商標屬于馳名商標,因此,“好太太”商標在我國近期客觀存在著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良好記錄。

中山好太太公司僅以此為由不足以否定相關公眾對“好太太”商標的知曉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來看,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標應當屬于馳名商標。

(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1。關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的“Haotaitai”字樣的行為是否侵犯其“好太太”商標權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因中山好太太公司的關聯企業中山市黃圃鎮好太太電器廠已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Haotaitai”商標,并已經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好太太公司對中山好太太公司該行為提起的訴訟涉及到“Haotaitai”商標的授權爭議,好太太公司應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處理,人民法院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故對好太太公司的該項訴請予以駁回。

2。關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將與“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好太太”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和在其電器產品、廠房、產品宣傳營銷資料、廣告以及企業網站中突出使用是否侵犯“好太太”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標屬于馳名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中山好太太公司未經好太太公司許可,將與“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并在其電器產品外包裝上、廠房門面上、產品宣傳營銷資料、廣告以及企業網站中突出使用,其行為屬于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在企業名稱和不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為,且中山好太太公司還在本案審理期間特意聘請曾作過好太太公司產品代言人的影視明星林心如代言其電器產品,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誤認,從而損害了好太太公司的馳名商標權益,構成了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董春兒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董春兒銷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產的侵犯“好太太”馳名商標權的燃氣灶產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也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中山好太太公司將與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并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馳名商標專用權。

中山好太太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好太太公司的經濟損失。

至于好太太公司提出50萬元的賠償額度,原審法院考慮本案“好太太”馳名商標的聲譽以及中山好太太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確定,好太太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將一并考慮。

董春兒銷售侵犯“好太太”馳名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07年7月3日判決:一、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廠房門面、宣傳資料、網站網頁及廣告上使用“好太太”字樣;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好太太”字號;三、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羊城晚報》上刊登聲明,對其侵權行為向好太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定),如逾期不執行,原審法院將在《羊城晚報》公布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中山好太太公司承擔;四、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好太太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包括好太太公司制止本案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五、董春兒停止銷售侵犯“好太太”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六、駁回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0元,證據保全費1000元,其他費用5000元,合計16260元,由好太太公司負擔5807元,中山好太太公司負擔10453元。

宣判后,中山好太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山威力電器與封丘恒源電器商標侵權糾紛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山東菱威力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阜沙鎮阜沙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郭建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德華。

委托代理人:呂向前,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鄉市晨美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鄉市和平路北段8號。

法定代表人:王其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鼎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封丘縣恒源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縣黃池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聚東,該公司經理。

中山東菱威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威力公司)與封丘縣恒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封丘恒源公司)、新鄉市晨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晨美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山威力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封丘恒源公司和新鄉晨美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已有侵權商品和標識,賠償中山威力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律師費6000元和為調查本案支出費用人民幣2000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新民三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中山威力公司不服,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中山威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華、呂向前,新鄉晨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鼎成,封丘恒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其保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山威力公司所有的威力商標于1992年6月6日由中山市威力洗衣機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1993年5月21日取得第642544號商標注冊證,有效期自1993年5月21日至2003年5月20日,注冊使用商品為第7類洗衣機。

199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第642544號商標轉讓注冊,受讓人為中山威力集團。

2003年5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第642544號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注冊有效日期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

2004年1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了第642544號商標轉讓,受讓人為中山市冠中投資有限公司。

中山市冠中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山威力公司在2005年11月1日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予中山威力公司“威力”商標的獨家使用許可權。

新鄉晨美公司生產洗衣機用的商標“威力小神童”于2005年6月28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號:4748167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05年9月5日發文ZC4748167SL號《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給新鄉晨美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經受理新鄉晨美公司的“威力小神童”商標的注冊申請。

目前,正在審查過程中。

封丘恒源公司在2006年期間曾經銷新鄉晨美公司生產的標注有“威力小神童”商標的洗衣機。

原審法院認為:新鄉晨美公司生產洗衣機所使用的“威力小神童”商標與中山威力公司在其生產的洗衣機上使用的“威力”商標從外觀設計來看明顯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

況且,中山威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其就新鄉晨美公司申請注冊“威力小神童”商標事宜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故中山威力公司稱新鄉晨美公司在其生產的洗衣機上使用“威力小神童”商標侵犯了中山威力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威力公司稱封丘恒源公司經銷新鄉晨美公司生產的洗衣機,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中山威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585元,保全費1520元均由中山威力公司負擔。

中山威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中山威力公司擁有“威力”商標的獨占使用權,2006年新鄉晨美公司、封丘恒源公司未經中山威力公司的允許,擅自生產、銷售“威力小神童”洗衣機,侵犯了中山威力公司的注冊商標權;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威力小神童”并未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不是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的商標只有在公告后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威力小神童”商標現在還沒有進行初審公告,所以不存在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的問題;3、原審法院對本案有關事實認定有誤,“威力”商標先后曾獲“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等榮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威力小神童”與注冊商標“威力”用在相同的商品上,經銷商相同,消費群體相同,且字樣相近似,“威”字的左邊一撇下部都成直線,右一撇下部也成直線,“力”的一撇下部也都成直線,彎勾也成直線,都是美術字;“威力小神童”雖然是五個字,但是“小神童”三個字較小,很不顯眼,最顯著部分是“威力”二字,這兩個字與中山威力公司商標完全相同,給消費者最顯著的印象是“威力”,而不是“小神童”。

混淆了商標的顯著性,客觀上已經造成對一般消費者以及相關社會公眾的誤導,誤認為“威力小神童”是中山威力公司生產的“威力”洗衣機的系列產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事實重新認定,判令新鄉晨美公司和封丘恒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并立即停止對中山威力公司“威力”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銷毀所生產銷售的洗衣機系列產品上“威力”商標、包裝,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公證費、保全費、出差費用由新鄉晨美公司和封丘恒源公司承擔。

新鄉晨美公司答辯稱:1、“威力小神童”已于2005年6月2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目前正在審查過程中,中山威力公司如有異議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不應到法院起訴;2、中山威力公司沒有使用642544號“威力”注冊商標,使用的是由漢字、拼音、浪花圖案多種顏色組成的“威力”商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沒有使用第642544號注冊商標的商品可比較,得不出“相同”或“近似”的結論,故642544號注冊商標沒有被侵犯,即使中山威力公司商品上的商標被侵犯,被侵犯的也不是第642544號商標專用權;3、“威力”是一個普通的固有詞匯,而非某個產品的專用詞匯、自造詞匯。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在2005年1月21日發布第3571678號注冊商標證,將“威力神手”注冊商標授予了河北一個農民,核定使用在第七類商品上,這說明,在“威力”一詞的后面加字仍然可以注冊為新商標,不構成對“威力”商標的侵權;4、中山威力公司自稱因為自身原因,“威力”牌洗衣機多年停止了生產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642544號注冊商標當屬被撤銷之列。

封丘恒源公司答辯稱:“威力”牌洗衣機和“威力小神童”牌洗衣機我公司都在銷售,外觀和包裝都不一樣,不會使消費者構成誤認。

另一方面,我公司有合法手續,可以銷售任何品牌的產品,即使“威力小神童”構成商標侵權,也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山威力公司的上訴理由和新鄉晨美公司、封丘恒源公司的答辯,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新鄉晨美公司和封丘恒源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如構成侵權,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相同外,另查明:新鄉晨美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威力小神童”商標時,“威力”兩個字大,而“小神童”三個字小,且“威力小神童”的“威力”與642544號商標的“威力”字體相同。

本院認為:新鄉晨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威力小神童”商標,但商標局僅是受理,尚未核準注冊,本案糾紛仍應由法院處理。

關于新鄉晨美公司和封丘恒源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

新鄉晨美公司稱沒有用中山威力公司的“威力”商標,并將其生產的“威力小神童”產品的商標與中山威力公司生產的洗衣機上的商標進行對比,得出不構成侵權的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拿新鄉晨美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中山威力公司所享有獨占使用權的642544號注冊商標對比,從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威力小神童”來看,“威力小神童”中的“威力”兩個字大,“小神童”三個字小,“威力”兩字與中山威力公司的注冊商標“威力”字體相同,新鄉晨美公司在其生產的洗衣機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威力”兩字,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其與中山威力公司所享有獨占使用權的642544號“威力”注冊商標造成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新鄉晨美公司提出中山威力公司多年未使用“威力”商標問題,不屬于法院審理問題,不能作為新鄉晨美公司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封丘恒源公司銷售新鄉晨美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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