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復審階段的適用,離婚案件中知識產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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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復審階段的適用
原告黃某1994年申請“船用救生圈”專利,被授予專利證書。
后又向委員會(下稱復審委)修改其 權利要求為:“1。一種船用救生圈,外表層為一高密度聚乙烯環狀殼體,其內部為聚氨脂泡沫環狀浮芯,浮芯與殼體緊密復合成一體,殼體上有系把手索孔,其特 征在于殼體上帶有反光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救生圈,其特征在于殼體厚度為2-4cm?!逼渲小皫в蟹垂獠邸保んw上開有槽,反光帶安裝在槽 內)。
(見附圖1)附圖中槽為環行槽。
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被告某船舶公司生產 銷售的某型號救生圈,在其圈體的四個平均分布的位置的內側和外側分別開設了相對應的槽狀缺口,總長度約占圈體周長的三分之一左右,反光帶是活套在圈體(包 括缺口)上,可以環狀轉動。
其余部分與專利技術特征完全一致。
(見附圖2)該型號救生圈還外銷國外。
2002年黃某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的申請,法 院經審查作出民事裁定某船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并且查封了某船舶公司的全部庫存產品和在海關準備銷往國外的產品。
2002年7月黃某向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某船舶公司對涉案專利曾提起無效宣告程序。
其提交了兩 份已有公知技術的證據:編號證據3是一份救生圈的國家標準,其注明“在救生圈每面四個平均分布的位置上,應當安裝有一塊至少70×30mm的反光材料。
” 編號證據8是另外一份關于救生圈的英國在先專利文件,該文件中公開了一種外殼上帶有凹槽的救生圈。
其發明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中救生圈的環形帶容易產生位 移的問題。
該目的是通過在救生圈的外圓周上等分的開設四個凹槽,并將環形帶放置在其內而實現的。
(見附圖3) 為了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專利權人在提交復審委的“意見陳述書”(下稱陳述書)中明確:“本專利設有反光帶槽結構,不但可以防止安裝于反光帶槽中的反光材料 因碰撞、磨損而剝離,從而防止反光帶減弱或完全失去反光效果。
”……“本專利將反光材料貼在殼體上的反光帶槽內,使反光材料在使用過程中不會被磨損和剝 離,而且增加了反光視角,消除了反光盲區。
” 專利復審委相關的第1469號決定書 要點是:英國專利與涉案專利系結構近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功能和效果也不相同的兩個技術特征不能視為相同的技術特征,三份對比文件尚不足以將本實用新型權利 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覆蓋,本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創造性。
具體理由是:證據3沒有給出通過開設反光帶槽來安裝反光帶的教導。
證據8中的凹 槽的結構及其與本專利的區別表現在:1)兩種槽的結構不同,證據8 的凹槽還分別帶有一個沿徑向向外突出的翼片,而本專利沒有;2)兩者的作用不同。
證據 8開設凹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環形帶的移動,該凹槽是起到定位作用;而本專利的反光帶是固定在救生圈表面的,不存在位移的問題,其凹槽的作用在于保護反光材 料,防止其磨損和剝離。
故證據3和證據8結合并不能產生直接產生出本專利“將反光材料安裝在環形凹槽內”的技術方案,即使結合請求人提供的證據1,在請求 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中,并未給出一個“通過在救生圈的圈體上開設凹槽來安裝反光帶,以防止反光帶被磨損和剝離”的教導,該點正是本專利對上述現有技術的貢 獻。
【本案爭議的焦點】 如何科學地界定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
專利權利人在復審階段提交的陳述書,對其權利范圍進行了限定,并作為區別技術特征被決定書強調,但并沒有最終體現在對專利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上,該反悔是否應當禁止。
【法院的認定和處理】 一 審法院認定與處理:黃某專利的保護范圍按照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書為準。
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黃某專利技術特征一一對應,落入了專利保 護范圍,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效果比專利技術差,但仍然構成相同侵權。
由于是相同侵權,故在等同原則前提下適用的禁止反悔原則不予適用。
賠償數額由法院 酌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規定,一審判決:某船舶公司構成專利侵權,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且賠償經濟損失435864元的責任。
宣判后某船舶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某船舶公司為了履行涉外合同、減少損失,黃某考慮涉案專利的保護期限一年后即將到期; 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某船舶公司向黃某在適當的范圍內賠禮道歉外,支付一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后,可以繼續生產和銷售涉案專利產品。
【評析意見】 由于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屬于意思自治,法院考慮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予以準許,本案當事人的訟爭已經妥善解決。
但對本案是否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有必要進行相應的探討。
針對本案的處理存在三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涉案專利被維持有效,故其保護范圍應按照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范圍為準。
即反光帶槽技 術特征中沒有限定槽的結構,也沒有限定反光帶與槽的連接方式,故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專利權利保護范圍。
即使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效果較專利差,被控侵權產 品仍然由于效果變劣等同構成侵權,不需要考慮禁止反悔的問題,故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專利權人在復審階段對于其權利要求范圍進行了限定,并強調了與已有公知技術的區別,但最終并沒有修改權利要求書。
法院在確定專利權利 保護范圍時應以被維持的專利權利要求書為準,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無權縮小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
故被控侵權產品構成相同侵權,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禁 止反悔原則只有在等同侵權判斷時采用,本案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為相同侵權不適用禁止反悔。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科學劃定涉案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全面考察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具體理由是: 1。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范圍”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有明確區別的兩個概念。
法院在解釋具體案件范圍時的擴大或者縮小,并不是越權對專利權權利要求范圍的任意擴大或縮小。
專利權利要求范圍,是依照權利人的申請,在專利審查(包括撤銷和無效審查)程序中可以予以修正(縮小),由專利管理機關審核,最終以權利要求書的書面形式 予以確定的。
專利權利要求范圍一旦以書面形式確定,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無權擴大或縮小。
我國法院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實際采取了折衷解釋權利要求的司 法原則。
按照專利法第56條規定,法院通常以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同時考慮說明書與附圖的解釋作用;但如果當事人以等同原則、已有公知技術抗辯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等提出抗辯的,應當結合上述抗辯對涉案權利要求范圍進行合理的解釋,最終確定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保護范圍。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專利協調協定中明 確,“在判斷等同性侵權時要考慮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程序和專利無效程序中作出的限制其保護范圍的陳述。
”①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長最近在廣東佛 山會議上明確:“專利權的權利范圍,應當根據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確定。
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向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作的關于權利要求范圍的陳述,不得反悔,應當作為確定其權利范圍的依據。
”(遺憾的是其中沒有明確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限制性陳述也屬禁止 反悔。
)另外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7條明確,專利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 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對此的權威解釋是“等同原則擴大的不是權利要求的范圍,而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權利要求并不因 為法院適用了等同原則而有所改變。
……法院應當準確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將等同原則的適用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法院應當審查申請人向專 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給專利局的函件和所作的陳述)中對專利權利要求所作的修改,對于其明確限定其權利要求或者放棄請求保護的技術內容,則不能適 用等同原則將其專利保護范圍延伸到該技術內容所確定的范圍。
法院確定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應當注意不能運用等同原則將已有技術解釋為原告 的專利技術。
”②從中可以看出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均屬解釋專利保護范圍的特例。
禁止反悔原則縮小了專利的保護范圍,而等同原則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 法院在等同原則下甚至可以根據原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高度”合理地變化保護范圍的寬窄。
另外,法院在公知技術抗辯原則下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決不 能運用等同原則將已有公知技術解釋為原告的專利技術,而應當將原告的權利要求限定在很小的保護范圍內。
③故專利的保護范圍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 合當事人的抗辯,予以準確界定。
2。權利人對于其權利要求范圍進行限定解釋的最終結果,并不僅僅體現在對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書面修改的一種方式上,法院解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不應拘泥于“字面主義”。
哲學的認識論認為,雖然專利法要求發明人申請專利時應當“完整、清楚、簡潔和準確”地描述其發明,但由于我國漢文字表述的限制與不同理解,權利要求書并不 能達到完全準確地描述發明的范圍。
而等同原則、禁止反悔等原則的創設正是從維護公共利益出發對“字面主義”(或稱周邊限定主義)缺陷的有效彌補。
司法實踐 中也已有很多成功的判例。
如在專利申請階段,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對于其技術特征進行了限定。
該限定雖記載在專利文檔中,但沒有在被授予專利的權利要 求書中予以書面記載。
而法院在最終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對于已經限制范圍的陳述禁止反悔。
同樣在專利復審階段,專利權人可以限定其權利要求。
司法實踐 中,如果專利權人提出限定其權利要求范圍并被復審委采納,最后以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方式予以公告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
對于專利權利人雖然限定了其專利保護 范圍,但最終沒有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方式記載。
對此處理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技術特征的放棄或者縮小,必須以書面形式反映在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上, 否則一律不予認可。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可以參照專利申請階段對于反悔的形式要件的掌握,不必拘泥于“字面主義”,法院所要考慮 的是權利人對于該權利范圍的限定對最終維持專利有效的影響是否實質性的。
如本案中黃某為了強調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對槽的結 構和反光帶與槽的連接方式沒有任何限定,而在復審階段為了區別已有公知技術特征明確限定反光帶與槽的連接方式和槽的結構,強調槽的功效不是定位而是防止反 光帶的磨損與剝離,以此來達到維護專利有效的目的,而該陳述最終并沒有記載在對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字面修改上。
對此應當全面分析其對維持專利有效的影響是否 實質性的。
3。 本案是否符合禁止反悔原則的構成要件。
按照禁止反悔原則構成要件的要求:首先,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諾必須是書面申明,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
本案的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 術特征中雖沒明確給出槽的結構及槽與反光帶的連接方式,但在專利復審階段專利權人兩次在陳述書中書面明確:反光帶與槽的連接方式是粘貼,且強調專利技術已 經達到消除反光盲區的效果,就明確了槽的結構為環行槽;同時又強調專利的功效是防止磨損與剝離。
且上述書面陳述已被復審委的決定書采納。
其次,專利權人對 與已有公知技術相關技術特征的對比,是明確作為區別特征予以申明的。
復審委第1469號決定書要點中明確:英國專利中的凹槽的結構與作用與本專利存在明顯 的區別:一是結構近似但不完全相同,英國專利相對于專利在環行槽內還多了一翼片;二是兩者的作用不同。
英國專利中的環形帶是活套在救生圈體上的,開設凹槽 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環形帶位移,凹槽的作用是定位作用;而本專利中的反光帶是固定在救生圈的表面上的,不存在任何位移的問題,其凹槽的作用在于保護反光材 料,防止其磨損和剝離。
兩者的效果和作用的不相同,已構成了區別技術特征。
第三,權利人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已經對專利權的最終被維持有效產 生了實質性影響。
復審委決定書要點強調:英國專利與涉案專利系結構近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功能和效果也不相同的兩個技術特征不能視為相同的技術特征,三份對 比文件尚不足以將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覆蓋,本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創造性。
具體表現在:1)限定了槽的結構:決定書采納了 權利人關于槽的結構是環行槽的陳述,明確了涉案專利的槽的結構是與英國專利記載的環行槽帶一翼片的結構近似;而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是不限定槽的結構的。
2)限定了槽的功效:決定書采納了權利人關于槽的功效是防止磨損于剝離的陳述,區別于英國專利槽的定位功效;同時又強調涉案專利反光帶是固定在槽內,無須 定位也不存在位移(應當包括平行位移和沿殼體圓周的環行位移)問題。
也就明確采納了權利人關于反光帶與槽的粘貼連接方式的陳述。
故陳述書和決定書限定了涉 案專利的槽的結構同時也限定了反光帶與槽的連接方式,已經達到區別已有公知技術、維持專利有效的目的。
離婚案件中知識產權的處理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該規定過于原則,對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收益的期待權的歸屬未予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
” 這樣的規定,雖然考慮到了夫妻之間利益的衡平,但由于原有立法規定的欠缺,該司法解釋也顯得有點避重就輕,未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知識產權及其收益的性質給出明確的解釋,導致法官自由裁量度過大,標準不一。
在此以為,在夫妻財產制度中對知識產權的規定應當與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相適應,既考慮到配偶一方為婚姻所付出的成本,保護其合法的共有權利,又不妨礙另一方對知識產權合法的專有權利。
1、權利歸屬 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故婚姻法應當明確知識產權歸創作方所有。
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考慮到系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整體投入換取的個人權利,其收益應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收益包括既得權和期待權。
2、分割辦法
科技作品內容受專利保護
科學論文、技術說明、設計圖、示意圖等科技作品既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又為專利法、合同法等法律所保護,但這些法對其調整的側面有所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科技作品的形式,將論文、技術說明、設計圖、示意圖印刷出版,應為著作權保護。
而專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則是科技作品的內容,科學論文、技術說明、設計圖、示意圖等科技作品所反映的科技成果,受科技成果權保護。
與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相反,科技成果權所保護的恰是科技作品的內容。
將受著作權保護的科技作品開發為實用技術,按照科學論文、技術說明、設計圖、示意圖制造產品,進行生產,這由科技成果權保護。
科技作品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阻礙該作品涉及的科技成果權的行使。
例如,一個科學家有權禁止他人翻印自己的專著,但無權阻止別人運用他在科學專著中闡述的原理開發實用技術。
一個工程師可以對他繪制的設計圖享有著作權,但不能妨礙他人根據該設計圖制作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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