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20:1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知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知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知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一、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審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故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限定于性質嚴重或涉及對外關系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如下: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
淺析專利侵權解決方法之仲裁制度
知識經濟的興起已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更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如今世界各國都在加強和鼓勵知識創新,對知識的保護也日益增強。
知識產權制度因此順勢而起,成為知識創新者的權利保障書和國家保護知識創新的有力公器。
而如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來保護當事人的有關利益則甚為重要。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糾紛終端解決有訴訟和仲裁兩種機制。
關于前者,我國通過立法、司法解釋、實務經驗總結等方式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體系,而有關知識產權的仲裁則顯得較為單薄。
本文旨在分析專利侵權糾紛的仲裁制度,并提出一些完善該制度的意見。
一 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共同約請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糾紛做出公斷,當事人必須遵守公斷結果的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對仲裁的總則性規定,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關于知識產權糾紛能否仲裁,認為知識產權涉及到公共利益因而應當排除在仲裁之外的觀點已經很少有人堅持。
但由于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對專利侵權糾紛能否仲裁在理解上仍存有爭議。
筆者認為專利權在本質上屬于財產權,我國參加的WTO多邊協定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在開篇序言里就要求成員國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
可見專利侵權糾紛只是平等主體之間關于是否侵犯私人財產權的爭議,屬于仲裁法規定的其他財產權權益糾紛。
專利法第六十條并沒有否定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故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二 專利侵權糾紛仲裁制度的特點 仲裁是選擇爭議解決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的一種主要形式,相對其他ADR機制仲裁具有較強的程序性和規則性,其作出的裁決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有關仲裁國家專門制定了法律﹑國家間制定了有關仲裁的公約和條約﹑各個仲裁機構還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在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當事人還可以向被執行人 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鑒于仲裁與其他ADR方法的差異性,也有人把仲裁排除在ADR之外。
???本文所述專利侵權糾紛仲裁的特點主要是比較專利侵權訴訟來分析的。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仲裁是一種選擇爭議解決方法,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具體表現為:(1)是否采用仲裁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而訴訟則不一樣,一方當事人只要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就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應受理;(2)仲裁機構和仲裁地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選擇,而在侵權訴訟中,除了涉外的侵權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與侵權相關的法院進行選擇訴訟,一般的侵權訴訟是不允許協議管轄的;(3)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和仲裁員可以當事人進行選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時才可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在訴訟中是不允許當事人對于審判庭的組成形式和審判員進行選擇的。
(二)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必須遵守已作出的裁決。
相對于兩審終審的訴訟,仲裁則顯得較為簡便快捷,能夠為當事人減少訴累。
(三)以不公開仲裁為原則,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聲譽。
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仲裁的不公開是從始至終都不公開,而訴訟則是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雖然可以以涉及商業秘密申請不公開審判,即使法院同意了當事人的申請,不進行公開審判,但法院作出的判決卻仍應公開。
由于專利侵權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商業活動的主體(因為根據我國專利法判斷侵權與否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被訴侵權人是否在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下把權利人的專利技術用于商業經營中)。
他們大都把商業信譽看作從事商業活動的生命,不愿牽涉訴訟更不愿公眾得知他們涉嫌訴訟。
通過仲裁即可以解決他們的糾紛又不會使他們的商業聲譽受到影響。
(四)專利侵權仲裁適合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具有科學性。
專利侵權糾紛爭議的焦點問題往往是被指稱的侵權人在商品生產中或其進口、出售或許諾出售的商品在生產中所使用的技術和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權人的技術中,要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犯專利權需要具有很強的技術要求。
為此我國法院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上采用了審級限定,集中管轄,專庭審判的模式。
但是由于法官知識背景較為單一,對專利技術問題很難進行把握。
雖然在實際審判中法院可以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但是我國的陪審員只能參加一審審理,二審則全部由法官進行審理。
當然在案件審理中也可邀請專家證人作證或出具鑒定結論或意見,但是最終的判決仍由不甚熟悉專業技術的法官作出。
而且法院對專利侵權的集中審理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但隨著專利侵權糾紛的集聚上升,會造成案件的大量積壓,拖延了訴訟時間。
而在仲裁中,因為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來自不同的專業領域,當事人可以選擇該專利所涉及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和法律人員共同充當仲裁員。
這樣作出的裁決更具有靈活性和科學性,也易為當事人接受。
(五)涉外專利侵權糾紛仲裁裁決易于在外國獲得承認和執行。
在涉外民事糾紛的處理中,無論是涉外訴訟還是涉外仲裁,判決或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是最后的階段也是最關鍵的階段。
判決或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分為內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和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通常內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已由內國的訴訟法和仲裁法作了具體規定。
由于承認與執行涉及到國家主權,一國法院是沒有義務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裁決的。
但是為了各種原因,各國又在都一定程度上承認外國的判決和裁決,但是各國承認的條件和要求又都不同。
這給涉外案件的判決和裁決在國外獲得承認與執行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于是承認外國判決或裁決的國際統一公約的呼聲應運而生。
但是由于訴訟涉及到司法主權,且各國的法律及文化千差萬別,統一進程很緩慢。
雖然有的國家間于1971年5月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但參加的國家并不太多,我國即非該公約的會員國。
而在承認外國的仲裁裁決上國際上則較早的達成了一致,在1958就簽署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目前世界上各大國包括我國都是《紐約公約》的會員國,增強了仲裁裁決的在國外獲得承認與執行的穩定性。
專利具有固有的地域性特點,雖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推動下,各國的專利法逐漸趨同。
但是由于各國在專利的認定和侵權訴訟的程序上還存有很大的差異。
在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涉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由于沖突規則和外國法的查明等比較棘手,法官經常適用本國法。
這樣作出的判決很容易遭到外國法院的拒絕承認和執行。
而在涉外仲裁中即使是在侵權糾紛也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程序和法律,作出的裁決則易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三 目前專利侵權糾紛仲裁制度尚需解決的問題 仲裁制度自形成以來以其諸多特點受到了很多商事主體的青睞,成為了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個重要機制。
但是由于我國的仲裁制度發展較晚,而知識產權戰略則剛剛興起,專利侵權糾紛的仲裁制度尚待形成。
(一) 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問題。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達成將爭端交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合同,是專利侵權糾紛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仲裁法對必須具有仲裁協議才能仲裁的要求既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為了保證國家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仲裁協議從性質上來看是一份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會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認定。
目前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要求是仲裁協議需是書面形式且仲裁委員會必須明確。
這就排除了具有瑕疵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多為實務和理論界詬病。
雖然在實務中法院并沒有僵化的適用仲裁法的規定,最高院對仲裁協議作出的司法解釋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認定的進行了軟化:通過電文形式約定仲裁的也是書面仲裁協議;裁委員會的選定只要能夠確定即使仲裁委員會的名字寫錯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3]。
但是與國際仲裁相比我國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仍顯的過于嚴格和僵化,譬如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當事人未能就其 個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約定既可選擇訴訟也可選擇仲裁的,仲裁條款也被認定為無效。
(二) 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是否一定要中止仲裁。
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