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罪辯護要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7:1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專利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罪辯護要點
侵犯專利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 1、可以先協商。
2、協商不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一般情況下,專利侵權通常有生產性侵權、經營性侵權和間接性侵權三種。
生產性侵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制造別人的專利產品;二是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直接或間接生產并營利的,都稱為生產性侵權。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為生產經營使用都構成侵權,自行設計制造一臺他人專利產品然后為生產經營目的自用,這一制造行為及使用行為也構成生產性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沒有使用性侵權,而只有制造行為的生產性侵權。
經營性侵權實際是指銷售侵權產品而構成的侵權行為。
銷售侵權應是明知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而生產制造產品,并銷售。
這種明知應當建立在直接明知而不能以應知道為前提。
間接性侵權是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直接侵權不成立,間接性侵權就不可能存在。
而間接性侵權的成立,往往有某種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間接性侵權通常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一是明知自己所生產的某個主要零件是為某個侵犯專利權者而特別制造的,且不具備通用性,這就有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二是提供成套的生產配件由他人組裝成產品,而這些成套的生產配件是成套銷售的,其組裝在一起必然構成侵犯他人的專利的,應當視為間接性侵權,但如果所生產的是通用配件,別人購買以后,還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組合成產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構成間接性侵權。
三是轉讓許可性間接侵權,由于將某項技術轉讓給他人生產,甚至將某項專利許可給他人生產或使用。
生產或使用者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轉讓技術或許可專利一方亦可能構成間接性侵權。
三、 根據《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處理的專利糾紛有: 1、專利侵權糾紛; 2、有關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他人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3、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4、關于對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的糾紛。
專利管理機關對上述糾紛所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當該法院對專利案件無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商業秘密罪辯護要點
知識產權刑事犯罪不過是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行為發展的高級形態,構成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只是因為民事侵權行為性質十分嚴重,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刑事法律規定的侵害程度,故此,將其納入刑法規范調整的領域。
下面,筆者從知識產權專業律師的角度,解讀知識產權刑事犯罪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難點問題。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規,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從概念中可以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要件主要有兩點:一是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二是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無論是重大損失或是商業秘密的認定,往往成為辯護律師的突破點。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商業秘密是一種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像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
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第二,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僅限于一定范圍內的人知悉的事項。
第三,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第四,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權利人能夠將商業秘密直接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簡單的說,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歸結為: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3、具有實用性(實用性),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將原來商業秘密概念中“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修改為“具有商業價值”。
將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從原來的“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修改為“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三個構成要件。
尚在摸索過程中、未被具體化或在實際應用前的商業創意,同樣可能被確定為商業秘密。
不能直接實施應用的方案和技術,同樣耗費了研發人員大量的時間和財力,具有潛在的、“消極的”價值,同樣具有值得保護的經濟利益。
與之前規定相對,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范圍越來越大。
對于上述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難點是秘密性和保密性,這是審查訴爭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重點。
著力點一、秘密性 “秘密性”被認為是商業秘密最重要的屬性和構成要件,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屬性,是決定信息是否是構成為商業秘密的最權威因素。
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
秘密性是商業秘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征,也是商業秘密維系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 對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多采取鑒定的方式進行認定,但目前存在問題較多。
1、多重鑒定、重復鑒定現象明顯。
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經常遇到鑒定機構對技術非公知性的鑒定出現不同意見的情況,這也是導致控辯雙方意見對立的重要原因。
2?鑒定人素質影響結論的認同性。
司法實踐表明,鑒定人的水平、能力、職業素養參差不齊的現象客觀存在。
不同的鑒定人對同一問題的認識受到自身素質的局限。
在某些情況下鑒定人在某個領域中未必比被告人更精通,這就導致鑒定結論出來后,被告人提出強有力的相反說法,給鑒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鑒定結論的公正性需要加強。
鑒定結論和評估報告往往是依據權利人單方而提交的證據作出的,其結論的公正性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鑒定機構的合法性,鑒定人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等問題同樣是辯護律師重點應關注的。
在A被公訴機關指控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偉爾礦業澳大利亞有限公司沃曼牌系列渣漿泵生產圖紙、生產技術,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訴案件中,鑒定結論表明:根據目前企業的慣常做法,企業和一般不會將上述技術信息在公開的出版物上發表;圖紙中記載的設計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等具體的技術參數需要根據實際應用情況,經過計算和試驗才能確定,不同技術人員獨立設計的產品的上述技術信息不可能相同,因此也不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了解和掌握;圖紙中記載的設計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等技術參數在相關產品被公開銷售后,通過產品也不能直觀、容易地獲得。
因此具體技術參數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非公知的技術信息。
筆者在辯護時提出,鑒定報告的分析意見僅針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不為公眾所知悉”所列情形中的前幾項,對于后幾項只字未提,且描述全是推測性語言,不具有證據效力,該鑒定結論最終未被法院采信。
著力二、保密性 辯護律師要充分認識到保密措施有形無實的客觀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2)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4)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5)簽訂保密協議;(6)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保密合同或者保密制度僅僅是保密措施的具體表現之一,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保密措施時,《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11條提供了相對具體的判斷規則和操作方法,關鍵是要判斷保密措施是否達到以下兩點要求:(1)該措施表明了權利人保密的主觀愿望,并明確了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和范圍,使義務人能夠知悉權利人的保密愿望和保密客體。
如果企業僅僅與職工簽定保密合同或者單方面發布保密規章制度,但在保密合同和保密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對所期望保密的信息的載體也沒有采取物理保密措施,則上述泛泛的保密約定或者要求不能認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并非要求權利人針對每一項商業秘密均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只要保密措施針對的保密客體是具體、明確的即可。
(2)該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如果僅僅在相關資料表明“保密”或者在資料室門口寫有“閑雜人等、禁止入內”,而無任何障礙即可進入,不得認定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著力點三、重大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不過,商業秘密與專利技術在保護方式上并不完全相同。
專利是以“公開換壟斷”,即權利人向社會公示技術方案而取得壟斷的實施權。
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不經權利人授權均不得使用。
在專利權案件中,侵權人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權利人銷售的數量并無不妥。
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秘密并不占有壟斷的地位,權利人擁有技術秘密并不代表著其他競爭者不能擁有同樣的技術秘密。
以侵權人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權利人銷售的數量需要以權利人擁有的技術秘密獨一無二為前提。
侵犯商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 侵犯商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 商標侵權案件原告需要提交如下證據: 1。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證據,如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2。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3。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證據。
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
侵犯專利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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