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盜灣”事件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從保護公民自由選擇權的角度看最終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6:5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從“海盜灣”事件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從保護公民自由選擇權的角度看最終用戶免責
從“海盜灣”事件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
日前,瑞典斯德哥爾摩一家地方法庭以幫助用戶非法下載在線音樂和電影為由,判處全球最大的BT共享網站海盜灣的四名創始人入獄一年,并且向受到版權侵害的媒體公司賠償360萬美元,360萬美元的賠償金額遠低于原告媒體公司之前所要求的1億多美元。
這一判決強調了媒體公司擁有正版電影、音樂以及游戲的版權。
國際唱片業協會稱,海盜灣是全球最大的BT種子共享網站,該網站允許用戶以34種語言免費下載和共享軟件。
2月份,海盜灣同時在線用戶曾達到2200萬人次。
海盜灣方面表示,海盜灣網站只是為用戶之間相互分享內容提供索引,并沒有涉及到侵犯版權的內容。
據悉,法庭并沒有判決關閉海盜灣的網站,用戶仍然能夠共享和下載網站資源。
知名網站因侵權問題,受起訴的例子很多,但相關人員被判有罪而入獄的這還是首例。
從海盜灣事件可以看出。。網站與版權方的博弈已經開始。
互聯網高度發展以來,版權問題便一直困擾著互聯網站,尤其是音樂和視頻網站,這使很多大網站不得不努力尋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找到一個版權方、視頻網站和用戶之間的平衡點,還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
網站侵權糾紛不斷 互聯網的發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為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但從開始,互聯網就面臨著侵權的糾紛,首先是文字內容,然后是圖片、音樂,到現在的視頻、電影,網站侵權糾紛不斷,而且愈演愈烈。
早在2006年5月,瑞典警方就突襲了海盜灣網站,并強制關閉了該網站,但在不到3天的時間里,海盜灣網站又重新開張。
媒體對此事的關注讓海盜灣因禍得福,不但盜版內容增加,流量也暴增了一倍。
在意大利,海盜灣網站曾經被意大利政府下令封殺,但不久后,法院判決恢復了對該網站的訪問。
不僅僅海盜灣這類網站,即便是成熟的視頻分享網站也面臨著不斷的版權糾紛。
就拿美國最大的視頻網站YouTube為例,其遭到的版權訴訟就有很多。
娛樂巨頭維阿康姆集團公司2007年對YouTube就進行了一次訴訟,訴訟的理由就是在YouTube網站上登載了一些并未授權播出的影視內容。
為此,YouTube制定了“刪除沒有授權上載內容”的政策,并于2007年啟動了廣告分成方案。
在我國,截至去年年底,有各類視頻網站上萬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下載軟件如BT、電驢、迅雷等就超過200種。
而其中大部分視頻網站中涉及電影、電視劇、電視節目等內容并沒有獲得正版授權,可以說都以擦邊球的形式在經營。
僅今年2月份一個月,就有14起針對視頻網站土豆網的侵權訴訟,打官司似乎已經成了家常便飯。
土豆網表示,土豆網的官司數目,在整個視頻行業可能還只屬于平均水平,這是行業現象。
據了解,自1999年起,北京市人民法院開始審理網絡版權案,至今已逾10年。
案件數量從最初的每年幾件,到現在的每年上千件。
在一個講究資源共享的時代,分享帶來了免費,免費帶來了盜版。
無論是海盜灣的非法下載,一直為人詬病的百度MP3,還是YouTube、優酷網等視頻網站的在線觀看,都讓那些版權持有者傷透了腦筋,百度與唱片巨頭們紛爭不斷,激動網狀告PPlive,諸如此類,無非都歸因于一個似乎永遠越不過的坎兒。。版權保護。
業界人士表示,即使海盜灣今后被判不得從事任何文件共享服務,但要想摧毀全球整個文件共享產業卻并非易事。
事實上,在大名鼎鼎的海盜灣身后,還存在著難以統計的大量文件共享網站。
如果媒體公司“打掉”了海盜灣,則其用戶將會分散到其他網站中去,文件共享服務將呈現出“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局面。
版權問題“潛”規則 在海盜灣被判有罪一事引起全球關注后,不少業界人士認為,從信息查找模式上看,谷歌其實同海盜灣有類似之處,并扮演了各類BT網站“幫兇”的角色。
只要網民能夠從搜索引擎上查找到各類BT網站信息,網絡盜版就不可能真正絕跡,媒體公司只能取得階段性而不是長期性勝利。
既然海盜灣已被判有罪,谷歌、雅虎和微軟今后也有可能遭到媒體公司提起類似法律訴訟。
但谷歌在其官方博客中表示,雖然知名BT下載網站海盜灣和谷歌都提供文件搜索功能,但谷歌一直致力于尊重版權持有人的版權,因此不能把谷歌也稱為“海盜灣”。
谷歌稱,為做好版權持有人的版權保護工作,谷歌專門制定了相應(侵權內容)通報和刪除制度。
一旦谷歌接到版權持有人的通知,在經過核實無誤后,將及時在谷歌各項服務中刪除相關侵權內容。
谷歌采用的這種通知后的刪除策略,就是版權問題“潛”規則,即所謂的“避風港”原則。
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間服務,而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其實一個核心的問題是“網站的監管責任到底有多大”,因為互聯網的內容,尤其是視頻內容無論從數量還是時長來講都是海量的,對所有內容進行人工檢索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
合作雙贏才是出路 有關BT專家則表示,海盜灣這次被媒體公司“拉下馬”,同該網站過分“張揚”也有很大關系。
海盜灣在整個西方支持度很高,可以說是整個盜版界的一面旗幟,瑞典甚至專門成立了一個盜版黨,綱領就是支持盜版。
海盜灣曾多次被警察取締,因此在2007年著名的私人國家西蘭公國刊登出售廣告待價而沽時,海盜灣便計劃籌資買下,以建立沒有版權法、屬于他們的理想國度。
不過西蘭公國并沒有回應海盜灣的出價,所以海盜灣計劃改以買下其他的小島作為替代方案。
近一段時間以來,海盜灣連續接受美國《連線》、《名利場》和《福布斯》等雜志的采訪,頗有同媒體公司決戰到底之意。
如此一來,迫使媒體公司下定決心在法庭上打敗海盜灣。
與海盜灣的公開“叫板”相比,在版權保護事宜上,谷歌則一再表示尊重版權持有人正當權益。
對于版權問題,各有各的看法,版權方要求加重處罰力度,增加賠償數額,而網站則拿出“避風港”原則來對抗,但最終合作共贏是才是大家一致的選擇。
近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的“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和國務院于去年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綜合運用知識產權司法救濟手段,不斷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
因此,網站無視版權保護是行不通的。
而就傳統影視公司而言,如果視頻網站集體倒下或消亡,對它們并無直接利益可言,因為它們希望的是視頻網站做大盈利,然后再從中分羹。
影視產業也應當認清形勢,與互聯網產業一起探討合作共贏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要解決網站侵權難題,就應以合作取代對抗。
在這點上,版權人和使用者,傳統文化產業和互聯網產業的利益是一致的。
從保護公民自由選擇權的角度看最終用戶免責
自由乃是人類生來就有的和不可剝奪的一種權利。
自由很重要的一點表現就是服從自己內心的法則,根據自己的理性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選擇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后果。
根據自由的本性,一個人只要不妨礙其他人,即使他看黃色書刊,用盜版軟件甚至吸毒,別人除了施以道德上的說教或評價外根本無權橫加干涉,否則便侵犯了其自由權。
從本案看在先使用與公知技術抗辯的運用
案情 原告F公司于1997年3月4日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名稱為“龜粉和蛇粉的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申請。
該專利包括兩項獨立的請求:1。 一種龜粉和蛇粉的組合物,它包括重量比為10%至40%的龜粉和60%至90%的蛇粉。
2。制備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龜蛇組合物的方法。
經審查該申請于 2000年8月12日被授予發明專利。
被告D公司也是一保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有純蛇粉、珍珠蛇粉、蛇鱉粉、金龜粉、蛇鞭粉和蛇龜粉等產品;并在F公 司專利申請日前購買了生產上述保健品相關的生產設備,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作好必要準備或生產出蛇龜粉產品。
其中蛇龜粉膠囊到1998年 4月8日D公司才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申報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該保健食品配方:烏梢蛇50%、蝮蛇30%、龜20%。
1999年3月8日國家衛生部對D公司 頒發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被告L公司所屬的領有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三家分公司參與銷售D公司生產的蛇龜粉產品。
2000年9月19日,原告F公司 向法院起訴L公司、D公司侵害其。
被告辯稱,D公司早在原告申請專利日前已經進行生產,有在先使用權;同時涉案專利屬于公知技術,D公司使用公知技術不構成侵權。
該 公司還同時向國家專利局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以涉案專利技術屬于公知技術等為由,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申請。
2002年2月5日在專利復審委 對該專利無效案口頭審理時,F公司提出縮小其范圍,要求將其專利從屬權利要求上升為獨立權利要求?熋魅放潯缺;し段П仍?來縮小。
后雙方達成調解協 議并已經履行。
作為調解協議的履行內容,D公司已向專利復審委撤回其專利無效申請。
?熎牢訾? 在專利案件的審理中,同一案件被控侵權人以“在先使用”和“公知技術”同時抗辯的并不多見,因此對“在先使用”和“公知技術”抗辯 的理解與適用就尤為關鍵。
在處理本案時就是否作好“必要的準備”、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以及權利人在二審期間縮小其權利保護范圍如何認定等問題存在深入 探討的必要。
筆者試述如下: (一) 在先權利抗辯的理解與適用 1。如何理解在先使用權抗辯。
我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
嚴格地講,在先使用本身不是一種單獨存在的權利,而是一種對抗專利權的先使用行為。
保護在先使用立法的本意是要保護在先使用人的權益。
因為不僅專利權人的權益要保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樣要保護。
現實中,不同的發明人分別完成相同的發明創造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既可以采用申報專利的途徑取得保護,也可以采用技術秘密的保密方案等非專利途徑自行保護。
2。本案如何判定是否作好了“必要準備”。
對此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已經作好必要的技術準備享有先用權為抗辯理 由,由于在專利申請日前被告沒有取得保健品生產批準文號,故不能生產,其享有先用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考查作好必要的準備的對象之一是 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已經完成,而不應當區分不同的產品適用不同的評判標準。
一般產品與保健品、藥品應當適用同樣的標準,至于保健品、藥品和其他國家強制許 可生產的產品的行政審批手續是否已經完備與其技術方案是否完成不是同一的概念。
就是說如果其技術方案已經完成,技術行政審批手續沒有完備,也不影響其已經 作好了技術方案上的必要準備的判定。
關鍵是D公司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作好了必要的準備。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因為理解“作好必要準備”的條件應把握以下要素:一是生產技術上的準備。
已經完成產品的設計圖紙、生產加 工圖紙、產品加工工藝和裝配圖紙等完整的生產技術文件資料,已經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等;二是進行產業化生產的準備。
已經完成制造、使用所必須的廠房、各種 機器設備、專用設備模具等的準備;三是完成樣品的試制和各項技術性能的檢驗,已經達到有關的技術標準。
如果上述條件具備,即使行政審批手續不完備也不影響 “作好必要準備”的認定。
但是,D公司雖然于專利申請日前購買了生產設備,但是該設備是通用產品,也能夠為生產D公司的其他產品所用。
如果D公司能夠舉證 證明上述設備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用來生產出蛇龜粉產品,則其在先使用成立。
但是D公司一直沒有證據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生產出蛇龜粉的事實。
故D公 司證明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生產出產品的依據不足,其享有在先使用權的抗辯不成立。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先使用權利不能受讓取得。
本案中D公司在審理中辯稱,第三方益壽寶公司在原告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研制出蛇龜 粉技術,并且轉讓給了D公司。
該抗辯不僅沒有具體的轉讓合同及其他事實依據佐證,而且也不符合法律對在先使用權不能轉讓的限制規定。
專利法規定的“僅在原 有的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就是說先使用人對該項發明創造只有此一項合法權益,沒有其他像轉讓、入股、投資等權利,其出售設備也受到限 制。
因為如果允許先使用人享有轉讓該項發明的權利,他未盡專利權人的義務,卻等同專利權人共享該項發明的獨占權,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為了防止對先用權的濫用,規定它不能脫離其企業將先用權單獨轉讓是合理的。
故D公司受讓取得在先使用權的抗辯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即使受讓成立也不構成合法抗辯。
(二)公知技術抗辯的理解與適用 1。如何理解公知技術抗辯。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 定》)中在是否中止訴訟的條件中進一步明確提及“公知技術”的概念問題。
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 公知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
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公知技術在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人用以作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該《規定》結合國內外大量的司法實 踐,公知技術抗辯的特征可以概括為:首先該技術必須是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知,成為可以為公眾使用的技術,也應當包括在專利有效保護期內公開未被公用的在 先專利技術。
在專利申請日前尚保密或尚未公知的,不能作為抗辯的依據。
其次,該技術既可以是與涉案專利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術,也可以是相關的公知技術的簡 單組合,或者是公知技術加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的簡單組合而成的技術(注:該組合必須是沒有經過創造性勞動且是顯而易見的)。
2。本案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
對本案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采納公知技術抗辯。
因為對公知技 術抗辯我國專利法并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對適用的條件、構成要件等存在爭議。
而且本案被控侵權技術已經完全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人對此也不 否認,侵權事實已經清楚。
本案審理的是被控侵權技術與專利技術是否覆蓋或等同的問題,不必再行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與所謂公知技術是否構成等同的問題。
第二種 意見雖然承認公知技術抗辯,但是認為法院應僅限于形式審查。
因為被控侵權技術已經完全覆蓋了專利技術的權利要求范圍,而且被控侵權技術與被控侵權人提供的 所謂現有技術之間存在形式上的差異。
通過對比兩者之間的配比至少有5%以上的差異,法院可以根據該形式差異即為實質性差異判定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不構 成等同,徑行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
因為該形式差異是否屬于實質性的不同,應當通過專利無效途徑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以后才能夠確定,故法院只能在確定涉案 專利有效的前提下進行形式審查。
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就被控侵權人的公知技術抗辯理由進行全面審查。
被控侵權人提出的理由是其采用的是與公知技術等同 的技術,故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
對此,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抗辯理由進行審查。
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構成等同,即使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人的不構成侵權的抗辯仍然成立,法院可以徑行判定而不必以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為前置條件。
筆者基本同意第三種意見,因為專利法將公知技術從專利的禁止權范圍中剔除的方法只是還原了專利權原來應有的技術范圍,把本不屬于專利權人 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公平地還給公眾。
關于法院對此的審查方法與專利復審委的無效申請審查相比,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按照我國目前的專利管理體制,法院 不能審查專利是否有效。
其審查對象主要是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是就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是否構成等同進行對比,進而審查被控侵權人提出的其被控侵權 技術與公知技術等同的抗辯是否成立,最后作出被控侵權人是否侵權的判定。
法院可以在對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確定對比范圍時,適當地以專利權人 的指控侵權技術范圍作為確定對比范圍的一個參考因素。
但是法院主要審查的重點是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是否構成等同,法院不對涉案專利是否有效進行評判。
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術相近似構成等同,則公知技術抗辯已經成立;法院并不會再去審查與涉案專利技術是否近似的問題,即使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 近似落入涉案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也在所不問。
專利復審委對無效申請的審查的對象主要是涉案專利技術與公知技術,其方法是涉案專利技術與公知技術之間是否構 成等同的對比。
從而判定涉案專利的新穎性與創造性是否受到破壞,進而判定專利無效申請是否成立,不涉及是否侵權的問題,即專利復審委不對被控侵權技術與涉 案專利技術是否等同進行評判。
本案經過技術對比,D公司的被控侵權技術的配比是:烏梢蛇50%、蝮蛇30%、龜20%;較接近的公知技術的配比是:龜25至 50%,蝮蛇50至75%;法院可以就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公知技術方案之間,在毒理、藥理等化學方面是否存在實質性的不同委托專業部門進行專門的技術鑒 定,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綜合案件事實進一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斷,進而作出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最終作出是否侵權的判斷。
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公知技 術構成等同,就沒有必要再審查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是否相似或等同的問題了。
此時,無需再對原告的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和侵權的分析比較,因為無論怎樣 解釋權利要求,都不能把被控侵權人使用的公知技術變成原告的專利技術。
但是如果不等同,則應當認定侵權仍然成立。
從“海盜灣”事件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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