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保護期限為20年嗎,專利權保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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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保護期限為20年嗎
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 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專利權不同于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都是無時間限制的,但是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有效。
專利權的這 一特性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
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創造,它必須謀求發明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
從近十多年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特別是對藥品等投資大,耗時長的發明的保護期有延長的趨勢,例如美國規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為自批準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歐共體也已作出了類似的決定,對藥品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 20年,敦克爾文本并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10年,為適應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趨勢,我國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延長了我國1984年專利法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的保護期。
依照我國專利法,專利權“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但是并不等于說,專利權人自申請之日起就已有了獨占實施權。
依照專利法第8條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記過審查批準,由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后才正式產生,專利權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經其允許,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就發明專利而言,由于該發明的內容在作出授權決定前(自申請之日起滿18個 月)已經公布,申請人的競爭對手已有可能了解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內容,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脅,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 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 付適當費用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依照我國1984年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行初步審查加異議制,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取消了專利申請的異議制,專利局作出審查決定之日即專利授權之日。
專利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而且據實證統計分析,它含蓋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可想而知這個專利被國家有多么的重視與保護,那么既然是由發明創造人依法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用權,就說明它是別人不可侵犯的,但是它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只能受這一國保護并且是在有限的時間內。
那我就談一談專利權時間的限制。
創造者把新事物創造出來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了專利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才會有后來的專利權有效期限。
那為什么要設有效期限呢? 畢竟創造出來的新事物最終都要被全世界的人們分享,但創造人辛辛苦苦的創造出新事物,總不能一下子就被世人用了去,總得有自己的實施權利。
既然有了時間期限,那專利權具體什么時候生效,什么時候終止,在依法受保護期間又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值得探討的。
1、發明專利申請經嚴格審查沒有問題的,都由國知局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專利證書的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從發布公告開始生效。
2、專利權受保護的期限已滿或者某種原因導致專利權失效,這就是專利權終止的兩種可能性,原因具體情況有按照規定沒有交納專利年費,專利權人用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
所以專利權一般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為二十年,而這兩種專利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期限為十年,這個期限是從申請日那天算起的。
但特別注意的是專利的申請日和授權日不可能是同一天,所以實際上專利權保護期限為比規定的二十年和十年短。
3、專利權受法律的保護主要是針對專利的侵權行為,在申請公布專利權人之后有人未支付適當使用費就私自亂用專利,算是侵權行為,應該讓其承擔法律后果。
在國家法律的保護下,申請過自己的專利權,就應該聰明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忽略細節忘記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專利的保護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權利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
我們國家的《專利法》實際上并沒有規定保護期限,它只是規定了專利的期限(《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這個“期限”并不等于保護期限;關于保護,我們的專利法中也有提及,《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保護期限是多久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是10年。
從申請日起開始計。
(一)發明專利——20年 (二)實用新型——10年 (三)外觀設計——10年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產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藝、材料的配方、藥品的配方等。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凡是產品結構、形狀或者結構和形狀相結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中都提到新的技術方案,簡單地講就是要有創造性,要比現有技術先進,比現有技術落后就不能申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這里強調外觀,即外表。
如工藝品、包裝箱、包裝袋、包裝盒都是屬于外觀設計,近幾年,本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相當多,占專利總申請量中的80%。
須注意的是專利保護期的起始日為自申請日起計算,而不是專利授予日。
(一)保護期屆滿; (二)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三)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一)獨占許可 (二)排他許可 (三)普通許可 (四)從屬許可 (五)交叉許可 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互換許可。
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的一種交易。
交叉許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費支付,僅限于交換技術范圍及期限等。
如果兩項專利的價值不相等,其 方也可給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專利權保護的作用及對象
專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護發明創造,發明人把其發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把發明創造作為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 二是可以鼓勵公民。
法人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 三是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盡快地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四是促進發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復研究開發,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即人們可以依據專利法對之取得專有權利的發明創造。
我國法律規定的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一) 發明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應當具備二個條件: 1、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
“自然規律”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學的原理或定理,而不能是人的純智力活動所產生的東西或認為規定的東西,如密碼的編制方法、計算方法、財務、會計方法、游戲方法等。
而且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本身的新的認識,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學發現不能是發明。
2、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方案。
它是解決某一課題的合理的手段,必須產生一定的技術效果。
因此天然物的發現不能稱為發明。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技術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規律做出的能夠解決技術領域某一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或稱技術構思。
發明又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其相應的專利通常分別稱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
(二) 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也是人們的一種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
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方案。
它與發明并無本質上的區別。
但它與發明也有以下幾個不同點: 一是從范圍上看,實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確定形狀和立體結構的物品(如粉末、液體類的產品),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發明,也就是說,它只能是對機械、設備、裝置、器具、日用品等產品的新的設計,因此,工藝方法發明不能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二是從創新水平看,實用新型一般比發明的創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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