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4:1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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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
在專利侵權中,損害賠償數額主要是根據侵權行為造成專利權人的財產損失的多少來確定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方法: (一)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專利權人因侵權造成的銷售減少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如果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總數難以確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 (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來確定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四)法定賠償金來確定 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注意:第四種計算方法只有在前三種計算方式都無法使用時,才能采用。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全面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其行為造成的財產的實際損失和精神利益的實際損害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全部賠償原則要求民事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于損害價值的賠償使之恢復到未受損益的情況下所應具有的狀況。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專利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專利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
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盈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專利侵權行為確立,專利權人向侵權人索取的賠償數額,應按照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既得利益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如果權利人銷售數量減少的總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結果可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一般地說,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按照營業利潤計算,但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
準確地確定專利侵權賠償額,對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制裁侵權行為,規范市場秩序都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其一,編造“假”的專利許可合同,以圖在計算時能以其為標準;其二,不提供證據僅要求定額賠償,當事人僅提供侵權證據,對損失賠償額不舉證或舉證不能,僅依法提出要求在50萬以下進行定額賠償;其三,要求對侵權者實行懲罰性賠償;其四,編造自己的利潤下降表或銷售價格,以期在確定損失賠償額時能獲得賠償。
關于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提醒您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賠償的計算方式有四種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專利侵權賠償的三種計算方式: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下稱高院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這條規定了第4種計算方式,即法定賠償。
專利侵權賠償和商標侵權賠償不同的是多了一種計算方式: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同商標侵權賠償一樣,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
在第一、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么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所以這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后適用順序的。
二、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 這個規定和商標差不多,計算方式比商標要明確一些,而且還多了一種依據,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不一樣的,銷售利潤應該是大于營業利潤的,而且銷售利潤也比營業利潤好計算一些,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
三、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 專利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同商標侵權一樣一般來講也是很難計算的,但是專利的規定比商標的規定具有可計算性,以侵權人的銷售數量乘以專利權人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顯然比較好計算,并且也大大減小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有找到侵權人的銷售數量就可以了,不必象商標那樣還有找到依據計算單個侵權產品的利潤,也排除了侵權人的銷售并沒有下降,而損失無法計算的情形。
四、第三種計算方式(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 參照許可費,在對于商標的規定中是放到法定賠償里面的,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法院也會單獨作為一種計算方式來計算。
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象美國的專利侵權賠償可以給予3倍的懲罰。
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般采取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一些懲罰性。
五、第四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 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其實和商標也比較接近,只是專利規定了保底數字,顯然比商標的相關規定要科學,專利最低的法定賠償數為5000元,而商標并沒有最低數的要求,還有一個區別,專利一般最高為30萬元,對于50萬元的是不得超過,規定比較強硬。
法官自由裁量考慮的因素,也差不多,都是根據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來判斷。
六、關于合理的開支 高院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這個規定和商標相似,但是商標侵權賠償規定明確指出了律師費用是可以作為合理開支的。
在實務操作中,律師也會將律師費和調查取證的費用一起計算到合理的費用中去。
七、連續侵權的賠償計算問題 高院規定第二十三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規定和商標的相關規定幾乎是一樣的,所以如果知道有人在侵權最好是在兩年內就起訴,免得過了訴訟時效的部門不能追究了。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計算
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65條規定了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計算方法,該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 依據上述條款,規定了四種計算方法(一般按順序確定):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此方法的計算公式為:專利權人因侵權產生的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此方法的一般計算公式為:侵權產品銷售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
3、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至于“幾倍”專利法沒有規定,根據最高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法釋2001第21號)的規定,確定為1至3倍。
4、法定數額賠償。
專利法規定了上限為100萬元,下限為1萬元的法定賠償范圍。
利用上述前三種方法計算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時,一般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一般包括調查取證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等。
就上述四種計算方法,就筆者代理的專利保護案件中(也是司法實踐中專利權人維權普遍采用的),采用最多的是第四種方法,即法定賠償計算。
就其原因,如果采用第一種方法計算,證據收集需要大量的精力,而且專利權人的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數,只有因侵權產生的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才是確定該計算方法的依據,所以,適用該方法計算費時、費力;第二種方法,侵權產品銷售總數的確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取證,侵權人銷售范圍之廣,此方法在實務中幾乎行不通。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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