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仲裁能上訴嗎,專利仲裁裁決的效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3:0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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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仲裁能上訴嗎
專利仲裁可以上訴,但是最好還是直接起訴到法院,因為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夠處理。
1、侵權的證明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證據的完備極為重要。
原告需要證明:被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被專利權利要求所覆蓋;被告侵權行為屬于法定侵權行為。
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錯了對象,導致訴訟中的被動。
如美國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業,其專利是洗滌液包裝瓶的外觀設計,被告辯稱包裝瓶是外購的,而被告銷售的是瓶中的洗滌液,不應作為侵權的主體。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不存在法定的侵權行為,原告被迫與被告和解。
2、專家意見 在專利訴訟中,北京法院和外地法院對專家意見的依賴程度有明顯的差別。
在涉外專利侵權訴訟中,外地法院一般要指定專家鑒定機構,對涉案專利進行比對、鑒別;而北京法院更重視當事人的自述,如果當事人能把技術說清楚,通常不需要專家提供意見,更接近當事人主義。
3、訴前禁令 幾乎所有的專利權人都非常關心訴前禁令的問題,因為訴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強,幾乎所有的專利權人都希望通過訴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權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
要申請訴前禁令,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首先,侵權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的,清楚的;關于侵權的判定也必須是明顯和有說服力的。
另外還要有證據證明,如果不采取訴前禁令,會有無法彌補的損失。
多數案件難以滿足后一條件。
有相當一部分國外權利人,是在起訴之后,申請訴中禁令。
對于訴中禁令,各地法院在處理上很不一致。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是不存在訴中禁令的概念的。
所以很多法院堅持認為,除了訴前禁令和判決后的永久禁令之外,是不存在訴中禁令這樣一個臨時措施的。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認為,訴中禁令可以比照先予執行的方式來執行。
但是我們認為,這是很不可靠的,因為先予執行的范圍非常有限,針對的是給付、贍養這些特定的情況,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但是對侵權案件中的訴中禁令的給予,我們認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所以,如果法院不給予訴前禁令,當事人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以便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同時,要盡量配合法院加快案件的審理。
目前在中國,專利案件的審理越來越快,隨著法官對專利案件越來越熟悉,訴訟周期也越來越短,兩審案件在一年內結案是一個比較理想的時間。
4、損害賠償 不建議當事人在訴訟中把損害賠償要求提的過高。
從中國目前專利審判的實踐來看,提出高額的損害賠償除了新聞炒作外,對當事人沒有更多的好處。
因為按照中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和賠償計算方式,舉證實在是太困難了,所以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絕大多數都是法院的酌定賠償,也就是法定賠償,但是法定賠償的上限是50萬人民幣,所以要提出幾千萬的損害賠償,除了付出高額的訴訟費外,最終實際能得到賠償會和提出的數字相差很遠。
而且提出高額損害賠償不見得對原告有利,因為這樣的案件對法院會造成一種不必要的壓力。
在很多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當的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比較恰當的。
據我們分析,專利損害賠償額一般在20萬到30萬人民幣左右,作為訴訟請求提出比較有利。
5、其他 通過專利管理機關來做專利侵權案件,好處是簡便、快速,費用低。
但是現在涉外案件用專利管理機關不是很多了,這里面有很多因素影響選擇。
(1)手續并不比去法院更簡便。
中國大多數專利管理機關都需要委托手續的公證認證,過去非常簡單,簽署一個委托書就夠了,現在跟法院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樣的。
(2)專利管理機關沒有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處的權利,所以當事人要獲得損害賠償還得另行起訴。
(3)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還要經過司法審查。
不服的一方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還要打兩審。
本身行政調處的效力就不是很強,再加上時間的拖延,顯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訴效率高。
(4)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在訴訟的策略和技巧上的選擇余地小。
比如同一案件涉及三地侵權人,三地只要向一地的法院起訴就可以了,而如果請專利管理機關查處,這種選擇就會帶來一定的困難,跨省執法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幾乎每一個省一級的專利管理機關都有自己的專利保護條例。
也就是說,提起訴訟的話,按照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就可以了;要是請各省的專利管理機關調處,還得研究各省的專利保護條例,顯然不方便。
(5)由于國外當事人還是以發明專利起訴的居多,這類案件相對比較復雜,選擇法院來做,付出成本和獲得的效力相比,比較均衡。
在跨地區專利侵權糾紛中不建議客戶選擇行政管理機關這個渠道。
當事人對涉及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保密協議)的糾紛,可約定通過仲裁解決。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有利于緩解專利侵權案件行政處理效率低,案件過于依賴于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單一的現狀。
仲裁在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方面與行政處理及訴訟相比更具有優越性,不僅能減輕當事人負擔避免“訟累”、還能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
因此,在我國構架專利侵權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專利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
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當事人對涉及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保密協議)的糾紛,可約定通過仲裁解決。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有利于緩解專利侵權案件行政處理效率低,案件過于依賴于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單一的現狀。
仲裁在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方面與行政處理及訴訟相比更具有優越性,不僅能減輕當事人負擔避免“訟累”、還能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
因此,在我國構架專利侵權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1、專利仲裁制度的定位 專利仲裁制度是針對目前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單一提出的。
專利侵權領域,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沒有形成,在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這三類糾紛解決途徑中,作為公力救濟之一的行政保護無法發揮預期的功能,社會救濟完全缺失。
建立專利仲裁制度能夠構建專利侵權的社會救濟,疏導糾紛解決途徑,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
雖然在國外仲裁已經被大量運用解決社會糾紛,但是我國目前仲裁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和處理的社會糾紛案件數量尚且有限,仲裁還只是作為訴訟的一種補充性的糾紛解決途徑,訴訟仍然是當前解決社會糾紛的主要途徑。
在專利侵權糾紛解決機制中,專利仲裁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仲裁的可適用性仍然需要社會的進一步認同,在仲裁協議的達成、仲裁庭的設置、仲裁員的選任方面仍然面臨一些問題。
因此將專利仲裁定位為一種主流性糾紛解決途徑為時尚早,然而,由于仲裁制度迎合了專利案件的審理需求,專利仲裁制度的發展應該得到我們的重視,對于運用訴訟程序處理,會面臨較大難度的案件,如果適用仲裁程序能夠更加合理、效率地解決糾紛,理應讓當事人根據案件的特點多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選擇。
專利仲裁制度應該發展為訴訟的一種重要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使其成為訴訟的一種有益補充。
2、仲裁協議的達成 目前仲裁大量運用在合同糾紛領域,這是因為合同法律關系在違約行為發生前就已經存在,當事人很容易在合同成立之時就達成仲裁條款。
侵權法律關系是在侵權行為發生后才產生的,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經是對抗狀態,難以協商相關仲裁事項,也難以達成仲裁協議。
然而,很多專利侵權案件的特點與仲裁程序有著高度的契合性,運用仲裁程序處理能帶來較大的優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僅僅因為雙方沒有協商的機會或者協商的時機不成熟而失去仲裁的適用空間,實質上是社會糾紛沒有通過合理的途徑高效地解決,也不利于雙方當事人有效解決爭議。
目前,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數量很少,立法設立的行政處理的功能沒有有效的發揮,因此,如果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能夠發揮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居間促成仲裁協議,有效實現案件分流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不失為一個很好的發展方向。
3、專利仲裁的民間性 仲裁機構的去行政化是仲裁法實施多年逐步實現的目標。
專利仲裁制度也應該將民間性作為其追求的目標和價值。
然而從仲裁制度1954年在中國開始實行起,直到1994年頒布仲裁法,才明確將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寫入法律,到目前為止,全國大多數仲裁機構仍然實行收支兩條線,其資金來源通過行政機關撥付,其領導崗位由行政機關領導兼任。
專利仲裁制度在設立之初,其制度的實施、推廣還需要地方專利行政機關的協助,組建仲裁機構在人力、資金上都需要行政機關的支持,仲裁員的選任、監督也需要地方行政機關的參與,因此,專利仲裁機構設立初期,雖然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然而在資金來源、人事任免、業務承接上,需要依賴地方專利行政機關。
在專利仲裁制度得到推廣之后,案源已經穩定,社會信譽得以建立,才能逐步的去行政化,真正的實現自主管理、自負盈虧,脫離對財政的依賴,靠公正、高效仲裁和優質的服務獲得公信力和市場。
專利侵權一般如何取證
當我們遇到專利權糾紛的時候若需要采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就需要對專利權侵犯進行舉證,取證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不管采取哪種方式都得要以客觀性為前提。
那么專利侵權一般如何取證?接下來將由 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專利侵權一般如何取證的知識。
一、專利侵權的法律特征 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二、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后,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
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后,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于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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