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哪些?,不授予專利保護的客體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8-04 23:12:4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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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那些不屬于侵權 認定專利侵權,只要有下列特征的就是侵權行為:1、有法律效力的專利權遭受到侵害、被侵害的專利必須是有效存在的;2、存在侵權的行為、行為人在行動上存在著侵害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的舉動;3、侵權是為了以生產經營的方式謀取不法利益;4、行為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fā)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專利權受到侵害后,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干預或訴訟的方法保護專利權。
不同領域的專利保護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不授予專利保護的客體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1)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違背科學規(guī)律的發(fā)明。
比如永動機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科學發(fā)現。
如某天文學家通過觀測發(fā)現了一顆新星;牛頓發(fā)現了萬有引力定律等,這些都屬于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4)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例如撲克牌或某種棋牌的一種新玩法等。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不構成專利侵權有哪些情形
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均不構成侵權: (一)首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它適用于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善意侵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情況在學理上稱為“善意侵權”,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于“使用”和“銷售”,對于制造或者進口,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進口的產品是否是專利產品。
(三)先行實施:對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五)非營利實施: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其實質是,此種實施行為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與專利權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所以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不會構成侵害。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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