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名詞解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2 16:51: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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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一、 根據《專利法》第12條規定: 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許可合同是商業合同中最復雜的合同之一,除了一般合同要求的基本條款外,還有很多一般合同無需考慮和約定的條款,而且這些條款涉及的利益甚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會影響數以百萬千萬的利益,如果引起爭議,就會前功盡棄,還有可能對簿公堂,費力費財。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同時根據高企申報要求,需把握一些原則,具體如下: (一)專利許可的方式 不同的許可類型,對于被許可人來說,權利是不一樣的,其中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擁有實施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及其他人都無權實施。
高企認定要求被許可的專利必須為獨占實施許可,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許可方式的約定。
(二)合同的生效日及期限 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特殊情況的需約定清楚。
合同的期限需要遵守:高企認定辦法規定許可期限必須在五年以上,并且所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中起始時間必須在近三年內。
同時,必須保證專利權有效期涵蓋合同的有效期,否則無法辦理專利實施合同備案。
(三)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這些內容根據專利證書相應內容填寫即可; (四)實施許可的范圍 實施許可的范圍指地域范圍。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高企認定要求必須為全球范圍內; (五)許可的內容及技術服務的內容 專利權與傳統的財產權不同,它的權利不是簡單的一項,而是“一束”,也就是說,是權利群。
專利權具體可授權的權利項包括五種:生產、銷售、銷售展示、進口和使用等。
所以,在簽訂許可合同前,雙方必須明確:專利許可人到底將哪些權利授權給被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利用技術制造什么產品?授權被許可人在什么范圍內銷售和使用?這些在許可協議中必須明確,以免在日后執行協議時引起分歧。
(六)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價格條款是任何合同或者協議的核心條款,到底如何計算專利許可費?支付價款的方式很關鍵,這些內容應明確地列入條款中。
購買專利時,要講究付費策略。
專利是一種技術方案,還需要一個轉化的過程,而且這個轉化過程是離不開技術發明人的參與。
因此,購買發明專利的費用,就不要一次到位,而應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隨著技術轉化為產品的進程情況按步驟付款,這樣才能把買賣雙方的利益與產品的轉化進程緊緊連在一起,才能順利實現發明專利的轉化。
本項條款必須措詞準確,明確付費方式及金額,否則不但無法進行專利許可合同的備案,還會給企業留下無窮后患。
(七)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雙方應約定條件對等的違約處罰措施條款。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名詞解釋
一、 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并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獨占實施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也可稱為“完全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獨占性擁有許可方專利使用權,排斥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術的一種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
轉讓方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授權許可合同并不是強制備案的,但許可合同備案可以有效保障雙方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知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知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知局辦理出質登記。
三、 根據《專利法》第12條規定: 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許可合同是商業合同中最復雜的合同之一,除了一般合同要求的基本條款外,還有很多一般合同無需考慮和約定的條款,而且這些條款涉及的利益甚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會影響數以百萬千萬的利益,如果引起爭議,就會前功盡棄,還有可能對簿公堂,費力費財。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同時根據高企申報要求,需把握一些原則,具體如下: (一)專利許可的方式 不同的許可類型,對于被許可人來說,權利是不一樣的,其中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擁有實施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及其他人都無權實施。
高企認定要求被許可的專利必須為獨占實施許可,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許可方式的約定。
(二)合同的生效日及期限 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特殊情況的需約定清楚。
合同的期限需要遵守:高企認定辦法規定許可期限必須在五年以上,并且所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中起始時間必須在近三年內。
同時,必須保證專利權有效期涵蓋合同的有效期,否則無法辦理專利實施合同備案。
(三)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這些內容根據專利證書相應內容填寫即可; (四)實施許可的范圍 實施許可的范圍指地域范圍。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高企認定要求必須為全球范圍內; (五)許可的內容及技術服務的內容 專利權與傳統的財產權不同,它的權利不是簡單的一項,而是“一束”,也就是說,是權利群。
專利權具體可授權的權利項包括五種:生產、銷售、銷售展示、進口和使用等。
所以,在簽訂許可合同前,雙方必須明確:專利許可人到底將哪些權利授權給被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利用技術制造什么產品?授權被許可人在什么范圍內銷售和使用?這些在許可協議中必須明確,以免在日后執行協議時引起分歧。
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有效期
一、 我國《民法典》規定,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
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
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因此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首先了解專利權的狀態和期間,如果專利權期間已經屆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因此該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專利權是有效地,則應當考慮專利權的剩余年限,一般來講,剩余年限越短,許可使用費越低,反之則越高。
二、 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并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書寫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二)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三)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五)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六)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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