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區分,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3: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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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區分
在實踐中,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區分呢?下面跟著 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區分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排除上述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 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規定
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接下來由 的小編為您介紹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規定。
一、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規定? 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情形有哪些
在實踐中,非職務發明創造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著 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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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職務發明創造情形有哪些 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非職務發明的條件 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區分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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