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1: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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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專利權的條件是: 1、申請人具有申請資格; 2、專利指向對象應當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法律依據 《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
父母被列為被執行人,對子女有下列影響:1、其子女不能上高收費私立學校。
2、對于子女參軍入伍有很大的影響,在政治審查方面可能會因此而被拒之門外。
3、對于子女就業工作也有很大影響,很多事業單位和企業都會對新進員工進行政審,對于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存在不予錄用的情況。
《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法律依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根據這一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授予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
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
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于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后,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
這里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獎勵。
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以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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