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問題,企業專利策略與管理體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6: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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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問題
(一)請求書 1、產品名稱 (1)產品名稱抽象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
產品名稱應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一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
(2)產品名稱過長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過長,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應縮短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一般以1-7個字為宜,不得超過15個字。
(3)應當避免使用的產品名稱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屬于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規定的應當避免使用的產品名稱,應修改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4)產品名稱與視圖內容不一致 請求書第6欄中填寫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視圖中所表達的產品不一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規定。
2、設計人 (1)設計人為非自然人 請求書第7欄中填寫的設計人為非自然人,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規定。
應通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繳納變更費)將設計人變更為自然人。
(2)設計人不愿公布姓名 請求書第7欄中未填寫設計人姓名。
根據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規定,設計人可以請求不公布其姓名。
請求不公布姓名的,應在請求書該欄內填寫“本人請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設計人簽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證以后也不請求公布姓名的聲明。
3、申請人 (1)單位缺聯系人 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為單位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缺聯系人姓名,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指定一名聯系人。
(2)缺郵政編碼 請求書中填寫的本國地址中缺郵政編碼,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規定。
本國的地址中應包括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
(3)申請人名稱與簽章不一致 請求書第8欄中填寫的申請人(單位)名稱與所蓋公章中的名稱不一致,不符合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3.1的規定。
企業專利策略與管理體系
1、職務成果鑒定制度 在企業的勞動合同中,大都會包括保密協議和知識產權歸屬的內容。
但是,光有這些簡單的規定是不夠的,一定要建立一個職務成果的鑒定制度,科學地區分雇員的個人成果和職務成果,確定成果的價值與意義。
如果是職務成果的,及時地納入公司管理,并按照企業的獎勵制度,對發明人實施獎勵。
如果是個人成果,而且這個成果對企業具有重要意義的,行使企業的優先購買權,收購個人的研究成果。
職務成果鑒定的另一個作用是確定職務成果的價值,是保密還是公開?是申請專利還是利用商業秘密保護?是在國內申請專利還是擴展到國外?等等。
職務成果鑒定組成人員,應當包含技術人員、法律人員和管理人員,從技術、法律和管理角度綜合來評估職務成果。
2、技術成果匯報和申報制度 當執行一個研發項目的時候,技術人員必須定期地向公司管理部門報告技術的研發狀況和階段性成果。
常見的方式是技術成果呈報表,按照規定的格式把技術內容呈報到公司。
這樣做的意義如下: (1)幫助公司對研發項目作出正確的決策,并根據實際狀況進行目標和策略調整; (2)一旦有法律糾紛,可以作為證明公司研發時間、自主研發等的證據; (3)為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一旦發生雇員的流失,不會導致項目的終止。
3、專利申請策略 對于專利申請策略而言,包括:是否申請專利?應在何時申請專利?申請什么專利?本國還是國外專利? 是否申請專利?對于企業的技術成果,有不同三種處理方式:申請專利;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公開技術。
專利和商業秘密適用于不同的技術特征和競爭環境,有時會結合使用。
技術公開也是一種專利策略,如果企業認為該技術申請專利的意義不大,但又怕其他公司申請專利的,可以選擇技術公開策略。
IBM就經常利用這種策略。
何時申請專利?基本,除了美國,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保護申請在先,因此,先申請對于獲得權利是有幫助的。
但不是越早越好,早期技術也會存在一些缺陷。
申請發明還是實用新型?這需要依據技術本身的情況來確定,發明專利對技術創造性發面要求比實用新型要高的多,也需要經過實質性審查,耗費的時間要長。
關于申請本國還是國外專利,跟商標的境外策略類似,是否在國外申請專利,申請多少國家,也應當根據經濟能力和商業計劃綜合考慮。
4、專利文獻的充分利用 —— 專利數據庫的建立
何XX訴吳縣經濟研究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何XX,男,32歲,江蘇省漣水縣廣播電視大學管理站教師。
委托代理人:劉丕烈、沈碧蓮,江蘇省南京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省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陳XX,所長。
委托代理人:史XX,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談臻,江蘇省南京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XX因被告江蘇省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整體形小青瓦”是原告的專利。
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瓦”,其主要形狀特征都在原告的專利保護權范圍內,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
請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瓦”在造型、工藝、材質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
這是被告獨立構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專利未公告時,就已申請專利,因此不存在侵權的事實。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進行公開審理,查明: 原告何XX的“整體形小青瓦”是一種新型屋面復蓋瓦片,1986年6月研制成功。
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CN86203975),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1)呈圓弧筒形;(2)瓦內外兩面相隔一定距離有一臺階;(3)寬度與小青瓦等寬,長度4—7級,級距約30—50厘米,中國專利局于1987年11月7日予以公告,1988年2月28日授予何XX“整體形小青瓦”實用新型專利權。
被告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的“新型多節瓦”,是1987年10月4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CN87212348)。
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1)呈圓弧形;(2)蓋、底瓦正面呈多節狀;(3)蓋瓦各節長度等于寬度,一般4—7節,每節約30—60厘米;(4)蓋瓦前沿反面有一寬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徑,蓋、底瓦凹凸連接嵌合;(5)底瓦有一平面,起穩定作用。
中國專利局于1988年8月4日予以公告。
此后,被告將“新型多節瓦”技術先后轉讓給18個單位使用,獲得轉讓費26.2萬元,扣除模具費、代培技術費等費用和應交稅金等,獲純利5.5萬元。
1988年7月,原告何XX從電視、報刊的廣告中得只告正在轉讓的“新型多節瓦”技術主要形狀特征屬于“整體形小青瓦”專利保護范圍,以被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認定他人是否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要以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侮準。
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圓弧筒形、臺階狀”;被告的“新型多節瓦”,主要形狀特征是“圓弧形、多節狀”。
兩者雖然提法不同,其實質是一樣的。
因此,被告的“新型多節瓦”的主要形狀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專利權要求保護的權項。
“新型多節瓦”在尺寸、材質、色彩等方面雖與“整體形小青瓦”有差異,但這些不是整體的發明構思,沒有實質性的技術突破,不影響侵權事實的認定。
被告的“新型多節瓦”,有“凹凸連接嵌合”和“起穩定作用的平面”等新的技術特征,是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專利保護權項中沒有的內容,屬于新的發明創造。
因此,這兩項新技術不構成侵權。
但是,被告這兩項新技術的實踐,有賴于原告“整體形小青瓦”實用新型的實施。
所以,被告的“新型多節瓦”主要形狀特征部分侵權的事實,不能因此否定。
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最先申請”原則,被告認其申請專利的時間,早于原告專利公告的時間,辯解自己沒有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原告何XX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原告何XX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請求是正當的,應予支持。
鑒于被告轉讓專利技術所獲的利潤中,與其兩項新技術有關,故可考慮適當賠償。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2日判決: 一、被告立即停止轉讓“新型多節瓦”屬于侵權的圓弧形、多節狀部分的技術。
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5000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付清。
第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表示服判。
判決書送達后,原告和被告要求法院就“整體形小青瓦”專利權的轉讓事宜進行調解。
鑒于被告的“新型多節瓦”技術確實比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更臻于完善,實用性強,但是,被告要實施這項技術,依法必須得到原告的許可。
為了有利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專利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原告和被告于1989年4月24日達成如下協議:
代理外觀設計專利審查的問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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