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規定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有效期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00:44: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規定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有效期及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
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
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有效期及保護模式
什么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也叫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1994年9月,我國開始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保護,目前,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模式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指海關依法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的措施。
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中被稱為知識產權的邊境措施(Bordermeasure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此外,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應當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中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劃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 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由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
由于海關對依申請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不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需要就有關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依申請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嫌疑時,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主動中止貨物的通關程序并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侵權嫌疑貨物實施扣留的措施(“依職權”一詞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ex-officio)。
由于海關依職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屬于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而且海關還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所以依職權保護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依職權保護措施前,應當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及其他有關情況向海關總署進行備案。
備案的申請人資格 (一)從目前規定看,能夠向海關總署提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的,只能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和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人。
(二)如果某種權利是由多人共有,則其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即可,而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三)根據有關的專門法及司法解釋,知識產權利害關系人,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維護自己的權利。
但是,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獨占許可使用人、排他許可使用人及一般許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請辦理保護備案。
由于許多知識產權的授權使用人,特別是那些經過境外權利人授權的商標專用權的獨占許可使用人,在實踐中已經完全代表權利人承擔起了維權打假的職責,所以,被授權的使用人可以在取得授權委托書后,作為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事宜的代理人。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程序是什么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
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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