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情形,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0 15:17: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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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情形
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情形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可以給予使用薯布圖設計的非自愿許可。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
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愿許可的理由,規定使用的范圍和時間,其范圍應當限于為公共目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于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的補救。
非自愿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
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裁決。
第二十九條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于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布圖設計權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關于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報酬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使用其布圖設計的非自愿許可。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
給予使用布周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非自愿許可的理由,規定使用的范圍和時間,其范圍應當限于為公共目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限于經人民法院、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需要給予的補救。
非自愿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決定。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使用。
取得使用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
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
由于我國目前的集成電路保護存在著法律位階效力較低、法定賠償制度、集成電路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尚未建立等問題,使得我國的相關立法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為加強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在將來出臺的法律中,除了較為全面地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措施外,還應當重點規范以下幾個問題: 1集成電路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TRIPS協議中規定了在有關證據顯然具有被銷毀危險的前提下,司法當局應當有權在開庭前按照一方當事人的要求,采取臨時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集成電路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對于保證侵權案件的公正審理也有著重要的作用。
我國現行的《集成電路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有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被認為是對即發侵權所采取的臨時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該項制度參照《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但是,如果被侵權人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賠償損失,要依靠證據進行證明。
但我國目前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則缺乏法院依職權進行集成電路證據保全的規定,使得當集成電路的權利人在遭遇侵權時由于證據的缺失而導致難以獲得賠償的情況。
因此,應當將來出臺的集成電路保護法中針對有關集成電路訴訟證據保全的特點對法院依職權的問題作出規定,以保證集成電路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法定賠償制度 根據我國現行的《集成電路保護條例》第30條的規定,“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該條立法采用了我國《民法通則》中確立的與損害相當的賠償原則。
但是在實踐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損害賠償額往往較難確定,因此建議在我國未來的《集成電路保護法》中借鑒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立集成電路侵權的法定賠償制度,以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國在未來出臺的法律中應當針對集成電路侵權的特點制定法定賠償制度,使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延伸 關于這個問題,我國現行的《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規定得較為模糊,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效力的延伸問題是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
發達國家主張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權利不僅涉及設計本身與含有設計的集成電路產品,而且應當延伸到使用該產品的儀器設備甚至整機系統。
這種權利的“無限延伸的保護”方式是借鑒專利權而設計的。
由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具備專利那樣的嚴格要求,因此其效力也不應當無限擴張,可以考慮在制定集成電路保護法時,規定以設計本身及含有該設計的集成電路產品為限。
4職務設計的問題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對職務設計所做的規定,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屬于職務設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
職務設計的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
在集成電路進入超大規模的時代以后,以個人能力制造出先進的大規模集成電路是較為困難的,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都是在單位組織下集體完成。
我國目前的《集成電路保護條例》中對于職務設計的標準太高,而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采取低標準的職務設計標準對我國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則更為有利。
我國在修改相應的集成電路的保護法律的過程中,可以降低職務設計的標準,規定只要創作者依其職務創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者主要是利用其所在的法人單位或非法人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場地、經費等進行設計工作,則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就應當歸屬于創作人所在的單位。
所有人布圖設計的許可的問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放棄布圖設計專有權嗎?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所享有的的專有權包括: (一)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的權利; (二)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等,投入商業利用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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