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續,對一件產品能進行專利申請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8 19:02: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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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續
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續分兩類:一類是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申請人應當辦理的申請審批手續,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者逾期辦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這些手續主要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繳納申請維持費;另一類是申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視需要選擇辦理的請求手續。
這一類手續如果不符合要求,專利局可作出手續視為未提出處理,一般不會涉及申請本身。
這些手續主要有: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要求提前公布請求、著錄項目變更申報和延長期限請求。
以下對這幾種手續分別進行說明: 1。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這一手續。
實審請求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后提出,但最晚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之內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續不合格被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提出實審請求的應當提交單獨的實質審查請求書。
提出實審請求只有繳納實質審查費后才生效。
但是提出實審請求后,未繳納實審費的,專利局并不馬上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請日起滿3年,若申請人仍未繳納實質審查費或未繳足時,發出申請視為撤回的通知。
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并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專利局將對實審請求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將視情況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或補正通知,并寫明不合格原因。
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應當在審查員規定的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收到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實審請求書。
實審請求經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
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通知,并通知申請人。
實質審查請求合格,在進入實質審查前,審查員將發出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申請日以前(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該發明專利已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提出實審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2。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 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發現申請存在明顯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實質性缺陷時,應用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對申請進行補正、修改或者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陳述意見。
申請人對此必須答復,無正當理由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答復時應當注意以下各點: (1)遵守答復期限,逾期答復和不答復后果是一樣的。
除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初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4個月外,其它通知書的答復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特別簡單的手續或者為了加快程序,審查員也可以只給1個月的答復期限。
申請人應當注意審查員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書右上角專利局蓋的發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復的最后日期。
答復的最后日期=發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請人計算期限時,應當注意實施細則第6條的有關規定。
申請人在期限內因故不能按期答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延長期限手續。
(2)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的問題,分類逐條答復。
申請人漏答復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條審查意見的,有可能被視為未按期答復,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
答復可以表示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照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并對此進行申辯和陳述申請人的意見及理由。
屬于格式或者手續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過補正消除缺陷;明顯性缺陷一般難以通過補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數情況下只能就是否存在和屬于明顯性缺陷進行申辯和陳述意見,例如:發明創造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對象,發明創造違反國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實質性缺陷分兩類,有些可以通過修改消除缺陷,如權利要求撰寫方面的缺陷、單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卻難以修改,如說明書沒有充分公布,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方面的缺陷。
(3)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補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否則,申請可能會被駁回。
(4)答復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補正應當有補正書,修改或陳述意見應當有意見陳述書。
補正內容,除在補正書上填明補正情況外,還應當提交替換頁。
例如,審查員在補正通知書中要求重新打印說明書第二頁,申請人在補正時,應當提交補正書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說明書第二頁。
在補正書的“文件名稱”欄目中填寫“說明書”,在“頁”欄目中填寫“P,2”在“補正前”欄目中填寫“不清楚”在“補正后”欄目中填寫“重新打印”。
替換頁應當訂在意見陳述書后面。
申請人使用補正書還是意見陳述書,應當根據審查員要求選用。
一般補正形式問題或手續方面的問題使用補正書,修改申請的實質內容使用意見陳述書,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意見,進行申辯時使用意見陳述書。
3。繳納申請維持費
對一件產品能進行專利申請嗎
一、 可以。
發明專利證書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
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
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二、 申請專利的流程如下: 1。確認需要申請的專利類型。
2。檢索同類型專利,可自行檢索,也可委托代理機構更全面的檢索。
3。準備申請文件,提交進入申請步驟。
4。獲得受理通知書。
5。初步審查(若是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6。公布階段(特指發明專利申請)。
7。實質審查(特指發明專利),從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8。授權階段。
實用新型與外觀專利在第五步審查合格后即可直接進入授權階段。
三、 需要準備的資料: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 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適用時),各一式兩份。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 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各一式兩份。
3。申請外觀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 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各一式兩份。
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對權利要求書允許的修改
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主要包括:通過增加或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或者通過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類型或主題名稱以及其相應的技術特征,來改變該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增加或者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修改獨立權利要求,使其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劃界;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關系,或者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該從屬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
對于上述修改,只要經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已清楚地記載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就應該允許。
允許的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種情形: (1)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對獨立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獨立權利要求無新穎性或創造性、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未清楚地限定發明或者未以說明書為依據等缺陷。
只要增加了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已清楚地記載在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這樣的修改應當允許。
(2)變更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克服原獨立權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未以說明書為依據或者無新穎性或創造性等缺陷。
只要變更了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已清楚地記載在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這種修改應當允許。
對于含有數值范圍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中數值范圍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數值范圍的兩個端值在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已確實公開的前提下,才是允許的。
例如,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中,某溫度為20℃—90℃,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與該技術方案的區別是其所公開的相應的溫度范圍為0℃—100℃,該文件還公開了該范圍內的一個特定值40℃,因此,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該權利要求無新穎性。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還記載了20℃—90℃范圍內的特定值40℃、60℃和80℃,則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中該溫度范圍修改成60℃—80℃或者60℃—90℃。
如果在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沒有公開某特征的原數值范圍的其他中間數值,而鑒于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或者鑒于當該特征取原數值范圍的某部分時發明不可能實施,在該發明申請排除所述部分后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前提下,允許用具體“放棄”(Disclaimer)的方式,從一個數值范圍較寬的權利要求中排除該部分,使權利要求從整體上看來,覆蓋具有明顯排除該部分的一個確定的保護范圍。
例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某一數值范圍為X1=600~10000,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與該技術方案的區別僅在于其所述的數值范圍為X2=240~1500,因為X1與X2部分重疊,故該權利要求無新穎性。
但是,允許用具體“放棄”的方式對X1進行修改,排除X1中與X2相重疊的部分,即600~1500,為此,可以將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該數值范圍修改為X1>1500至X1=10000。
然而將X1=600~10000修改成X1=1500~10000是不允許的,因為數值1500未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確實公開過。
(3)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類型、主題名稱及相應的技術特征,以克服原獨立權利要求類型錯誤或者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等缺陷。
只要變更后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已清楚地記載在原說明書中,就可允許這種修改。
(4)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和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或者兩項權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護范圍而使權利要求書不簡要,或者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等缺陷,這樣的修改不會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因此是允許的。
(5)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正確劃界。
這樣的修改不會超出原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因此是允許的。
(6)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關系上的錯誤,使其準確地反映原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
這樣的修改不會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范圍,因此是允許的。
(7)修改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該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使其準確地反映原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這樣的修改不會超出原說明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范圍,因此允許。
上面對權利要求書允許修改的幾種情況作了說明,由于這些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而是允許的。
但經過上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其他所有規定,還有待審查員對其進行繼續審查。
對于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所作的修改,審查員要判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是否已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這樣的修改是否造成了新出現的其他缺陷;對于申請人所作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要判斷該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是否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缺陷。
審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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