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文件修改的情形,不公開專利申請人如何填寫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8 18:52:0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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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文件修改的情形
作為一個原則,凡是對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作出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
具體地說,如果申請的內容通過增加、改變和/或刪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異地導出,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
這里所說的申請內容,是指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公開的內容,不包括任何優先權文件的內容。
(一)不允許的增加 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7)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二)不允許的改變 不能允許的改變內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幾種: (1)改變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例1,原權利要求限定了一種在一邊開口的唱片套。
附圖中也只給出了一幅三邊膠接在一起,一邊開口的套子視圖。
如果申請人后來把權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邊開口的套子”,而原說明書中又沒有任何地方提到過“一個以上的邊可以開口”,那么,這種改變,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例2,原權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膠的成分,不能將其改成制造彈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說明書已經清楚地指明。
例3,原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自行車閘,后來申請人把權利要求修改成一種車輛的閘,而從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不能直接導出修改后的技術方案。
這種修改也屬于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例4,原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是具體的或下位概念的技術特征,后修改成較寬的一般表達,而從原始申請文件中不能直接得出該較寬的一般表達。
例如用不能從原申請文件中直接概括得出的“功能性術語+裝置”的方式,來代替具有具體結構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
這種修改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2)由不明確的內容改成明確具體的內容而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沒有的新的內容。
例如,一件有關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原申請文件中只記載在“較高的溫度”下進行聚合反應。
當申請人看到審查員引證的一份對比文件中記載了在40℃下進行同樣的聚合反應后,將原說明書中“較高的溫度”改成“高于40℃的溫度”。
雖然“高于40℃的溫度”的提法包括在“較高的溫度”范圍內,但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并不能從原申請文件中理解到“較高的溫度”是指“高于40℃的溫度”。
因此,這種修改引入了新內容。
(3)將原申請中分開的幾個分離的特征,改變成一種新的組合,而原申請沒有明確提及這些分離的特征彼此間的關聯。
(4)改變說明書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變后反映的技術內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請公開的內容或者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不公開專利申請人如何填寫
一、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一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說明書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應位置注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二、 在談及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區別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發明人的概念。
專利制度中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僅僅代表該人對于本專利做出了實質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申請對申請人數量、發明人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第一發明人的位置最重要,第二、第三有一些意義,后面的就只剩下名義上參加過項目的意義了。
申請人的數量會影響申請費的多少,一個人申請,申請費減免85%,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是減免70%。
三、 職務發明人與非職務發明人的身份決定了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而發明人(或設計人)不具備這些權利。
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于本人,只有本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的權利,也可以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字節實施專利獲得經濟利益。
也許有人會問到,若專利發明人離開公司,那他能帶走專利嗎?公司是不是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呢?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
因此,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于侵權。
不可以申請專利的條件
一、 不可以申請專利的條件: 1。申請主體不適格; 2。申請客體為動物和植物品種、疾病的診斷方法、疾病的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科學發現的,或申請授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 3。不能申請注冊專利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二、 1。 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 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3。 受理后進行初步審查; 4。 初步審查后即行公布; 5。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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