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志訴世紀互聯侵犯著作權案,強制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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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承志訴世紀互聯侵犯著作權案
原告:張承志。
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中路19號。
委托代理人:湯兆志,男,國家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負責人,住單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楊黎明,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西街6號。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龐正中,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承志訴被告世紀互聯通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承志委托代理人湯兆志、楊黎明,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龐正中、宋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承志訴稱,我《北方的河》、《黑駿馬》作品的作者。
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對該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未經我許可,在其網站(網址為:http//www。bol。com。cn)上傳播使用了我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我對《北方的河》、《黑駿馬》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31500元、精神損失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調查費。
原告提交證據:1、]993午12月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美麗的瞬間》、1987年7月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北方的河》;2、(1999)京二證字第0586號公證書13、(1999)京二證字第0586號公證書收貨單據: 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辨稱,我公司是國內最早從事國際互聯網上內容提供的服務商。
因我國法律對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怎樣向著作權人支付作品使用費用等問題都沒有任何規定。
在我公司網站所刊載的原告作品,是網友通過e-mail方式提供的,而不是我公司首先將原告作品刊載列國際萬聯網上的,因此我們不知道在網上刊載原告作品還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訴訟后,我公司已從網站上及時刪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們認為,我們刊載原告作品的行為僅屬于“使用他人作品末支付報酬”的問題,況且訪問我公司的“小說一族”欄目的用戶很少,沒有任何經濟收益。
我們在刊載原告作品時,沒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權,因此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失5000元,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其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我公司刊載原告的作品無侵權故意,出現上述問題是由于法律和實踐原因所致。
希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被告提交的證據:1、統計資料;2、黃金書屋之現代文學目錄;3、現代小說目錄;4、亦凡書庫當代小說目錄;5、新語絲小說目錄;6、現代文學城目錄;7、張小泉證言。
經審理查明,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的《美麗的瞬間》中選編的《黑駿馬》、及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1987年7月出版的《北方的河》均為原告張承志創作的文學作品。
1998年4月,被告成立“靈波小組”,并在其網站上建立了“小說一族”欄目,欄目所涉及原告的文學作品是他人通過E—mail方式提供到被告的網站上后,“靈波小組”將其存儲在其公司計算機系統內并通過WWW服務器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
聯網主機用戶只要通過撥號上網方式進入被告的網址:http://WwW。boL com。cn主頁點擊頁面中“小說一族”欄目,進入“書香遠飄”頁面,在該頁面中點擊“當代中國”頁面后,點擊原告的作品<黑駿馬>、<北方的河>,即可瀏覽或下載該作品的內容。
在被告網站上所刊載的原告的作品、《北方的河>有張承志的署名。
作品內容完整。
《黑駿馬>字數為45000字、<北方的河》字數為63590字。
庭審中,對原告、被告的證據經法庭質證,原告的證據l能夠證明原告是作品、《北方的河》的著作權人,證據2能夠證明被告在其網站(網址http://WwW。boL com。cn)上傳播原告的作品《黑駿馬》、《北方的河》,證據3能夠證明原告為作公證所支出的費用;被告的證據l能夠證明原告的作品物
強制許可申請書
勞動仲裁勝訴后,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
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
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采取重大執行措施時,應當有司法警察參加。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后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
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執行。
當代中國借鑒外國法律的實例(下)
十四、民法與經濟法之分 在80年代初,“經濟法”這一名稱對中國還是相當陌生的。
隨著國家的主要任務轉向經濟建設,同時也在當時蘇聯和個別其他東歐國家以及少數西方國家法學的影響下、中國法學界出現了倡導經濟法的呼聲。
但與此同時,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民法與經濟該之間界限的爭論。
據報道,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則》時,上述爭論就正式展開。
當時爭論的出發點是“制定民法通則的時機是否成熟”?因為傾向于經濟法的一方認為當前制定民法通則的時機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則應與制定經濟法綱要同步進行。
但實質上爭論的問題是民法與經濟法之間界限應如何界定,大體上雙方的對立論點是:傾向經濟法的一方主張:(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
(2)法人問題不由民法通則規定,而應單獨制定法律。
(3)應建立兩種合同制度,分別調整經濟合同關系與民事合同關系。
總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經濟管理與協作關系。
反過來,傾向民法一方的主張是:(1)法人之間財產關系應由民法調整,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經濟關系,不包括領導關系、隸屬關系,即縱向經濟關系。
(2)法人與自然人一樣,是民事活動主體,大多數國家的民事法律都確立了法人制度。
(3)經濟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不包括縱向經濟關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認為“西方國家沒有經濟法典,蘇聯和東歐國家也沒有搞經濟法典(只有捷克有經濟法典),我國立法一向不主張先搞體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
學術理論問題可以慢慢討論,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則的問題,不應當因此而影響立法。
” 因此,《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2條)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80年代經濟法的出現以及隨之而來的爭論,既是當時中國經濟領域發展的產物,也是外國法律和法學影響下的體現。
十五、涉外合同當事人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 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涉外經濟合同法草案》時曾就合同當事人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問題有重大改動。
有些部門和專家建議,按照國際慣例,除某些類型的合同外,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何國法律(即所謂“意思自治”的原則,一些國際公約,如1928年泛美會議通過的“巴斯塔曼特法典”1955年在海牙簽訂的“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規則等,對此均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經濟、技術合作,我國也不會因此而吃虧。
這一建議被接受。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依據這一建議作了明確規定。
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145條作了同樣的規定。
十六、《對外貿易法》的一項重要規定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對外貿易法草案》,密切聯系到借鑒外國法的問題。
這是“一部既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參考借鑒外國經驗的重要法律。
” 其中有一個重要問題是“從事對外貿易是否需主管部門審批”,據報道,外經貿部對該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從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考慮,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度只是過渡的辦法,今后將逐漸放寬以至取消。
但是,考慮到目前我國國情,特別是加強外貿領域中央宏觀調控的需要,在現階段維持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度,是必要的。
從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來看,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在其發展初期,也都是實行審批制的,以后才逐步過渡到登記制。
關稅與貿易協定對此也未作硬性規定。
我國對外貿易法既應照顧現實,又要為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留有余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在該法中增加從事對外貿易應具備條件的規定,并認為草案中關于實行審批制規定可不作變動。
有關審批權載在《對外貿易法》第9條。
外經貿部部長吳儀對這一法律的評價是“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她認為該法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結為兩句話,一是從中國國情出發,二是向國際慣例靠攏。
“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促使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的決心。
“首先,在該法總則中規定,中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
第二,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貨物和技術,只能基于外貿法規定的理由和方式進行,它們1是符合關貿總協定的。
第三,放棄了過去實行的進口替代、行政審批等制度,而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制度。
第四,放棄了過去實行的各種對外貿易補貼的制度,明確規定外貿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十七、無過錯責任 在傳統的民事侵權行為法中,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通稱“無過錯不負賠償之責”的原則。
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是上述原則的代表:“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但自19世紀后期起,在西方國家隨著工業化發展,工廠工人(被雇人)工傷事故頻繁發生。
在傳統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工人)要從雇主處取得賠償非常困難,例如難于認定侵權行為人,受害人也難于舉證,更不必講訴訟拖延、訴訟費用負擔,以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生活困難等等。
在這鐘情況下,“無過錯責任”原則開始出現,即按照法律,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造成損害,即使無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而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使他可易于獲得賠償。
以后這一原則又逐漸演變為社會保險制度或集體保險制度,也即由社會對人身傷害所帶來的不幸后果提供廣泛保障。
與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有密切聯系但又有區別的是“嚴格責任”制。
即被告對預防損害負有比一般過失更 為嚴格的責任。
學者認為,無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是侵權行為法中兩種改革。
〔6〕這兩 種原則或制度已逐步發展適用到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侵權行為、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環境保護等領域。
在中國《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中明文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06條)這就是說,中國民法將民事責任的原因分為三種:一是違約,二是民事侵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這一章第三節關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中進一步列出了諸如產品質量不合格、污染環境等具體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這些規定表明中國民法與外國通行的有關法律在確認無過錯責任這一點上大體上是一致的。
至于在具體細節上各國之間當然會有很多差別。
[page] 十八、商標法保護的范圍 中國1982年《商標法》改變了建國初期《商標管理條例》的強制注冊的作法,一般改為自愿注冊,在商標申請、批準程序上,“也參考借鑒了外國法律的規定。
”1992年國務院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修正案草案,于1993年2月通過修正案。
修正的內容主要涉及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規定(第4條第2、3要款),常委會同時還通過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的力度,該補充規定內容后又納入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中。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商標法過程中,除增加服務商標外,是否應再將馳名商標、集體商標、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證明商標也納入商標法范圍之內,有關方面有很大分歧。
最后,接受國務院法制局意見,由于各種原因(如多數國家商標法并未對馳名、聯合、防御三種商標作出規定),我國《商標法》對這五種商標可暫不作規定。
十九、專利法保護范圍和期限 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專利法》。
這一法律自1979年開始起草,經過5年反復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對是保護發明、實用外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還是僅保護發明一種專利問題,一直有不同意見。
不贊成規定保護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人認為,我國實行專利尚無經驗,一開始就搞三種專利不合適。
但贊成三種專利的人認為,參加巴黎公約的國家都應保護外觀設計專利。
法工委和專利局人員查閱了許多國外資料。
據了解,在世界上實行專利制度的158個國家中,有38個國家只規定保護發明專利一種,有13個國家規定保護三種專利,有97個國家規定保護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但這些國家大多是將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合并一起的。
最后1984年《專利法》規定三種專利。
這一專利法又于1992年作了重要修改,從而“使中國對專利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這樣,中國的專利法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接軌。
”
張承志訴世紀互聯侵犯著作權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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