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價值上哪里評估,專利權的合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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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價值上哪里評估
一、 專利權的價值要在哪里評估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利權價值評估的機構。
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 專利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轉讓一半的專利,雙方要簽訂轉讓合同,并且進行登記。
《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因以下原因而終止: (一)保護期屆滿; (二)沒有按期繳納年費; (三)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方式放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知局登記和公告。
因此通常情況下都是沒有按期繳納年費所導致的終止,所以根據專利法規定,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需要每年繳納年費才能維持其專利權,專利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為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
一般情況下,在接到專利權終止通知之后的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請求并說明理由的,并補繳年費以及滯納金和恢復費,可恢復專利權。
超過這這期限一般很難恢復,除非是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會有一線希望。
那年費是在申請日前繳納,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至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繳費時間超過專利申請日不足一個月的,沒有滯納金,超過規定繳費時間一個月的,每多超出一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作為滯納金,比如,繳費時超過規定繳費時間兩個月,滯納金金額為年費標準值乘以10%。
如果6個月內還沒有繳納國家局會有專利權終止通知書,那如果還要這個專利的話必須在2個月內交1000恢復專利權費和補交專利年費及當年全額年費的25%滯納金。
如果這兩個月還沒辦理的話,專利權就不能恢復了。
專利權的合理界線
[摘 要]:專利權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技術在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
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護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障。
由于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在界頂專利權的邊界時就要以在這兩種利益之間尋找一個理想的平衡點為準則。
具體涉及到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對專利權保護的期限的恰當界定。
在確定這一平衡點時,必須以本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而不應盲目隨從別國的策略。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應警惕專利權保護的過度擴張趨勢。
[關鍵詞]:專利權;個人利益;社會公眾利益 在知識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今天,科學技術的創新對一國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被認為是對創新的激勵最有效的專利制度,也面臨著如何定位的問題?面對美、日等發達國家在國際社會要求日益加強專利權保護的壓力,業內的許多人士就此認為,加強專利權的保護乃是我國今后在知識產權制度發展中的重點,也是當前刻不容緩的任務。
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反對的聲音,呼吁要警惕知識產權保護的攀高和超標。
而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于2002年發表的一份報告,也對發展中國家如何正確對待本國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警示。
在這樣的背靜下,我國在專利制度上應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和策略?是應追隨發達國家的這種趨勢進一步擴張對專利權的保護?亦或是應冷靜地思考以作出適合本國現狀的策略?而這一系列問題的關鍵之處則是如何為專利權設定一個合理的邊界?本文通過分析專利制度的目的以及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從而指出確定專利權的合理界限,應當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種恰當的平衡點。
而這一基點的確定,必須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一、專利制度目的之探討 評價一種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個很重要的考量標準則是這一制度的實際運行使得設計制度時所確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現。
在對專利權邊界的確定問題上,筆者以為也應首先探討這一制度或權利設置時的目的所在。
專利制度的目的經歷了一個變化。
最初涉及專利保護的1883年《巴黎公約》中顯示出來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工業產權。
而在專利制度歷經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時生效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確立的目的則是: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并促進權利與義務的平等。
對此,我國《專利法》也有相似的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特指定本法。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專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當中經歷了一個重大變遷,即從單純的保護權利到更有效地保護權利和更為重視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推進了。
①這也就意味著,專利制度在現實中要實現兩個目標:即提供有效的機制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不斷激發人們的創新;與此同時,也要保障社會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技術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先進技術的廣泛傳播,從而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雖然專利權被認為是一種私權,是一種私人的財產權,但法律對其提供保護的最根本目的卻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表面看上去是為專利權人提供了一種壟斷性的、排他性的權利保護,但這一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發人們的創新,從而為社會的進步提供一種動力。
雖然其他的私權也會涉及到對公眾利益的保障,但專利權區別于其他私權的重要之處在于,公眾利益成為專利權的直接保護對象,而一般的私權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則是實現對個人利益的維護,社會利益只是其深層的目標。
因此,筆者以為將專利權界定為一種因公權力介入自然狀態的產物,可能會更好地說明專利權的特質。
正因為如此,我們對專利權的理解就不能僅僅將其定位在一種普通的私權層面,而應更多地去考慮其特殊性。
明確了專利權設置的目的,則在界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就應沿著如何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論—專利制度的運行機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為均衡。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均衡是指利益關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一種相互作用的形式。
②這種“平衡”模式正是專利制度運行機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設置專利權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重保護。
但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一制度的兩個目標之間既相互統一又相互對立。
因此,要想實現專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這兩種利益之間進行衡量,以達到平衡的狀態。
在專利制度內,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致性表現在,對個人利益的適當保護,是實現社會利益的前提和基礎。
我們知道發明創造是一個高風險、高投入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要承擔研發失敗的風險。
而發明人所創造出的成果即專利權的客體,在本質上屬于一種信息,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或被多人反復使用而不致減損,也不會增加額外的成本。
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搭便車”現象。
因此,若不對這種發明創造給予特殊的保護,則發明人就無法或難以收回其在創新過程中所投入的高額成本,而無償使用或仿制他人的發明創造者,卻可以不付出或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獲得巨大的利潤。
這不僅會造成發明人與無償使用者之間的不公,也會極大地打擊人們的創新熱情。
最后人們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創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而進行仿制。
這最終會阻礙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從而使得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國家通過賦予發明人以專利權,使得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就其專利技術享有獨占權,任何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其專利技術,這就使得發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發成本并獲取一定的利潤,從而激發人們不斷的創新,進而實現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且專利權的設置也會促進市場的競爭。
就專利權人而言,由于擁有一項專利技術并不意味著可以永久占有競爭優勢,技術發明會不斷地被加以革新,為保持自己的市場優勢,就需要不斷進行創新。
而對于專利權人之外的競爭對手,為了能夠與專利權人相競爭,也必須進行獨立的開發研究,開發出與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術,以對抗其他競爭者。
因此,專利權的設置就創造了一種不斷啟動和維持開發研究,從而維持競爭的動力和機制。
[page] 但另一方面,對專利權人個人利益的保護又可能會限制或阻礙公眾利益的實現。
技術發明作為一種信息,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屬性,社會公眾對其也享有合法的需求。
由于人們學習知識離不開對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眾公開對滿足公眾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
而且在當今這樣一個信息世界,很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源于一人,很多時候是來自于對已經在公共領域的東西的整合。
人們要想不斷地進行技術的革新和創新,就必須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積累的基礎之上。
③就專利技術的后續發明,必須要以現有的發明為基石。
因此,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對信息的公開和接近是必須的,即信息的公有領域越廣,對其越有利。
但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在本質上卻具有反競爭的特性。
專利權人為保障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就可能會盡量限制他人對其信息的使用并會自然地開發限制模仿的戰略。
而在專利權過于“密集”的領域內,他人由于懼怕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而遭受經濟損失,使得在同一技術領域中進行開發研究就會有所顧忌,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礙了新技術的產生。
而且若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就會導致后續的發明受到極大的阻礙。
由于專利權人享有獨占權,他人未經許可就不得從事對其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等活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產品的供給量,從而有可能使得該領域的產品價格相對抬高,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
④因此,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潛在地影響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正是由于專利制度中這兩種利益之間的特殊關系,使得國家在做立法決策時就必須要綜合考量這兩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使兩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一種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的利益平衡機制。
專利權被認為是國家“以壟斷換取公開”的機制,國家通過賦予專利權人以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從而換取其發明向社會的公開,最大程度地避免這種臨時的壟斷所引發的不利,而使這種激勵模式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是制度設計的重心。
而實現這種利益平衡的目標最關鍵的則是要對專利權的范圍做一個合理的界定。
因為專利權的范圍即信息專有領域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對專利權人保護的力度,也就是對創新的推動力,并且也直接影響到了社會公眾對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從而對后續的創新產生影響。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的合理邊界時,首要的標準就是在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個理想的平衡點,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具體來講,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對專利權客體的合理界定。
即哪些發明創造應當被納入到專利的保護范圍內,而哪些卻不宜列入專利的保護范圍。
從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不斷擴張的趨勢。
當然這其 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現代技術的快速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發明創造,這就要求對這些發明創造加以專利保護。
但于此也存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問題,并非所有的新技術發明都應當被賦予專利權。
如果不適當地擴大了這一范圍,將會導致信息的傳播和使用嚴重受阻,阻礙技術的不斷創新。
其次,是對專利權內容的合理界定。
即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內保有其專有權。
就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而言,專利權的內容也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勢。
我國《專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現出了對專利權內容的擴張。
以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為例,專利權內容的擴張主要體現為擴張方法發明人的專利權。
方法發明專利權的擴張體現為將方法發明專利的禁止權延伸至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而在92年修改《專利法》之前,方法專利只保護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之使用和銷售方面。
⑤但無論如何,在確定這一界限時,考慮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與社會公眾正常接近專利技術和相關的知識及信息的保護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對專利權保護期限的合理界定。
專利期限體現了對專利權人的足夠的激勵、足夠的時間收回投資,以及對公眾自由地接近知識和信息的保障。
專利權作為一種壟斷權,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
設定一個合理恰當的保護期限,一方面將會保障專利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回收其發明投資并獲取一定的利潤。
如果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太短,專利權人將無法通過商業化其發明從而收回投資。
另一方面也為競爭者和其他的社會公眾從事后續的發明和作為獲取知識及信息的途徑創造一個“公共領域”空間。
如果不對專利權的期限做一個限制, 則所有的商業性的相關的技術信息將無限制地受制于專利權人的控制,這將會形成技術的無限壟斷,從而阻礙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⑥ 總而言之,在確定專利權的邊界時,必須要在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技術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之間尋求平衡。
如果對專利權的保護過強,將會損害公眾接近和利用專利產品及信息的權利和利益,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可能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反之若對專利權的保護不足,將嚴重影響人們的創新激情,使技術進步的原動力嚴重不足。
無論哪種情形,都將導致一個結果,即專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專利權的擴張所引發的思考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
它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又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調整。
因此,每當人類歷史上出現重大科學技術的突破時,知識產權法律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尤其是被認為是當今影響科學和經濟發展的三大最新科學技術:微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現代生物技術。
這些高新技術的產生與發展,同時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不斷產生和發展的高新技術,使得傳統知識產權中的三大權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擴張。
比如:版權在信息技術的直接“催生”下,擴大了原有的權利內容,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網絡環境,也帶給了傳統版權極大的挑戰,諸如:權利的保護、權利的限制與例外等傳統的版權規定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變、修正,才能適應復雜的網絡環境。
商標權的擴張則主要表現在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上,不容置疑的是擁有馳名商標的廣大企業,確實一方面其產品質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容易遭人侵權。
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被授予馳名商標的企業在經營一段時間后,通常會出現產品質量日益低下、企業信譽日益下降的問題,而且擁有馳名商標不應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弱勢群體——社會公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受到相應的重視。
專利權的權利客體在科學技術不斷的發展進步中,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展。
從傳統的技術發明專利到商業方法專利、生物、基因*專利,可謂不勝枚舉。
在這其中尤其是現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專利權,更讓人不可思議。
此外,在國際公約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中,以上三種傳統知識產權也紛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
比如: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首次在國際公約中確立了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1998年通過的《歐盟關于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指令》(EC/98/44),可以說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對生物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專利保護)規定最全面、最詳細的一個地區性國際條約。
美國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國新的《商標法》等等都分別給予了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
因此,可以說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上有著一股“勢不可擋”的擴張趨勢。
在其中,尤以專利權的擴張為甚。
如上所述,專利權的擴張主要表現在不斷發展著的新的專利對象上,即:專利權客體。
一向作為市場開拓利器的專利,歷來都是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壟斷市場、驅逐競爭的利器。
專利在不斷擴展“疆土”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從最早的1624年英國《壟斷法案》到20世紀80年代,在這近三百年的歷史中,專利權一向只授予技術發明專利。
換句話說,就是只有技術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的資格。
直到20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的一個授予一種能消化油脂的細菌有機體成為專利品的判例,才打開了生物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大門。
此后,微生物、基因、細胞、器官、胚胎、商業方法與規則紛紛成為了發達國家跨國大公司的專利對象。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過程中,這些跨國大公司紛紛憑借手中擁有的這些專利向廣大發展中國家“施壓”。
尤其是擁有很多治療艾滋病醫藥專利的大公司。
盡管專利來源和藥品原材料中大部分來自發展中國家,但它們在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時,卻并不手軟。
這樣直接導致了發展中國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療,而大量死亡。
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專利權的擴張給發達國家中擁有資金、技術優勢的跨國公司帶來的是源源不斷的利潤,而給其他人,乃至整個人類社會帶來的卻是“災難”。
一方面,專利權越來越集中于少數大型跨國公司手中,而這很容易破壞正常的合法競爭,造成市場的壟斷。
另一方面,生物專利的授予,即:發達國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種和遺傳基因資源上的“跑馬圈地”,從某種程度上講,將會嚴重破壞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樣性,只會造成生物的單一,而最終會毀滅整個地球。
這不是危言聳聽。
因此,專利權的這種“極度”擴張,不得不引起注意,引發全人類的質疑。
面對疑惑,我們首先從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入手,來仔細研究并領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真諦。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創立一樣,也有著深厚的根基,即:將人與經濟和社會的關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組織起來,以對有限的可利用的資源進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體性原理。
它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和經濟性原理。
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終確立,并延伸分為三個基本宗旨:(1)保護發明人和創造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防止其權利濫用;(2)保護一定的智力勞動投資;(3)鼓勵社會創造與發明。
可以說,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為整個社會帶來利益,促進社會的前進與發展。
很顯然,包括專利權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擴張,都從根本上違背了這一制度創設的宗旨,從而淪落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壟斷全球市場的工具,而這也必然會反作用于整個“扭曲”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正如有的學者曾經提到的,“犧牲社會公眾獲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達;犧牲最少的利益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這就是知識產權特別權利必須保護的”正當理由“,也是它正當性的前提。
”①事實正是這樣,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必然會失去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正當性,從而也必然從根本上動搖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過上面的分析,很明顯可以看出,以專利權為首的整個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其背后是有著深層次的經濟利益所驅動的。
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憑借手中擁有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獲取大量的專利后,便紛紛轉向向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出售專利、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從而最終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廣大人民。
保護知識產權,不應過分講究“民族主義”或“打民族牌”,這歷來是倡導知識產權強法律保護的群體的聲音。
確實,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當代,發展經濟理應充分重視并保護知識產權,目前給予知識產權正當和必要的法律保護是很有必要的。
尊重、保護知識產權也必將對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促進作用。
但是不是保護知識產權,就絕對無條件的呢?不是。
下面可以從馬克思主義的最基本的社會原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相互關系來解釋。
馬克思主義的這條基本原理認為:在特定的社會中,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獨立于經濟基礎,同時又會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一種,獨立于當代社會的經濟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當代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因為它畢竟產生、發展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
但同時,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會反作用于擁有特定經濟和技術條件的特定社會。
顯然,過分對知識產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制度,因為其脫離于產生該制度的特定社會,從而最終必將損害整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特定社會的經濟和技術條件。
“過猶不及”作為一句古諺,同樣也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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