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屬于哪一類商標呢?,馳名商標不能注冊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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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屬于哪一類商標呢?
一、餐飲屬于哪一類商標呢? 依據(jù)我國商標分類目錄表的規(guī)定,餐飲企業(yè)申請注冊商標時,申請的類別可以是第43類、第30類、第32類、第35類。
《商標分類目錄表》 (一)核心類別 第43類:餐飲、餐館、茶館、酒店、住宿等; 第30類:咖啡、茶、面包、糕點、甜食等; 第32類:奶茶(非奶為主); 第35類:飯店商業(yè)管理、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等; (二)重要類別 第08類:餐具(刀、叉和匙)等; 第29類:腌臘制品、罐頭食品、奶茶(以奶為主)、食用油等; 第31類:新鮮水果、蔬菜、活動物等; 第33類:白酒、紅酒、葡萄酒、白蘭地等含酒精飲品等; 第39類:物流、配送、倉儲等; 第40類:食品加工、剝制加工、茶葉加工等; 第44類:營養(yǎng)與飲食指導、保健等; (三)關聯(lián)類別 第01類:食物防腐用化學品、增甜劑、食品工業(yè)用谷蛋白、葡萄糖等; 第02類:食品著色劑、色素等; 第03類:廚房用去油漬油,清潔制劑、洗潔精等; 第04類:燒烤用炭等; 第05類:補藥、人參、枸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消毒紙巾等;
馳名商標不能注冊公司嗎
馳名商標不可以注冊。
馳名商標僅是在處理案件時進行的認定,當事人不可以直接申請注冊為馳名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六)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著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認定標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該商標注冊已滿三年且自注冊之日起連續(xù)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術商品商標和民營企業(yè)使用商標注冊滿一年),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為省內(nèi)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信譽,近三年的廣告宣傳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和較廣泛的地域范圍,并在省內(nèi)主要媒體有一定的廣告投入。
《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保護有沒有期限
馳名商標不存在有效期長短的問題,也可以說是永久,馳名商標的保護期限沒有準確的概念,因為商標注冊后的有效期均為10年,既使作為馳名商標,10年到期都需要續(xù)展,到期如不續(xù)展,則該馳名商標同樣會被注銷。
其他人同樣可以再次申請這個商標。
1、認定機構不同。
馳名商標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則是由省工商部門認定。
2、認定標準不同。
馳名商標必須達到全國相關公眾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標滿足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護的范圍不同。
馳名商標不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類別保護,還能根據(jù)認定部門的不同得到商標局及司法部門的保護。
而著名商標受保護的范圍和程度明顯小于馳名商標。
4、宣傳作用不同。
《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而經(jīng)認定的著名商標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yè)務函件、業(yè)務宣傳上。
由于馳名商標內(nèi)所蘊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預期的經(jīng)濟利益,馳名商標長期是不法侵權者覬覦的對象,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
因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
世界有關商標的知識產(chǎn)權公約也是基于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商標的。
如《巴黎公約》規(guī)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知識產(chǎn)權公約》則進一步規(guī)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商標,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 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
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注冊實踐中出現(xiàn)的“聯(lián)合商標”、“防御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
但由于是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范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
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商標的特定商品與特定的商品生產(chǎn)者的聯(lián)系,導致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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