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知識產權侵犯,應采取何種維護措施,鄰接權與著作權區別有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4:24:51 瀏覽: 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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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知識產權侵犯,應采取何種維護措施
一、 遭遇知識產權侵犯,應采取以下幾種維護措施: 1。協商解決。
可以和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自己的相關損失,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2。訴訟解決。
可以搜集并保持侵權行為人侵犯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證件,有需要的話可以咨詢律師,讓律師對于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托公證。
3。工商部門投訴。
如果發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4。媒體曝光侵權行為。
向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曝光,通過輿論壓力讓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二、 侵犯知識產權訴訟時效為三年。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鄰接權與著作權區別有什么
雖然鄰接權是依賴于著作權的,但他們之間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 1、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著作權的主體則多為自然人。
創作,是為思想和情感尋求形式的過程,是設計完成文學藝術形式的行為,是從構思到表達完成的過程。
而構思主要是一種內心活動,所以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事實 作者。
而鄰接權作為一種傳播權,其主體多為新聞媒體等組織或法人。
2、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例如某甲錄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販賣,獲得利益,那么鄰接權保護的就是這些“利益”。
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3、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4、鄰接權的權利范圍往往是法律規定的有限幾種,而著作權的權利范圍則非廣泛,法律在列舉了很多種使用作品的方式后還規定了概括性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5、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
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同意,表演者的這種許可就是無效的。
由此可見,傳播者享有的鄰接權,更多的是一種禁止權,即有權反對他人在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人的配合。
而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則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
鄰接權,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付出的創造性勞動依法享有的特定的專有權利的統稱。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是指作者及其他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從本質上講,是作品傳播者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
兩者同屬于知識產權范圍。
鄰接權與著作權關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著作權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出版者權包括: 1、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占出版權。
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著:對于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于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復制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
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于與作者的合同約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于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義務。
(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鄰接權保護期限
一、 鄰接權的保護期限是,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音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至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廣播、電視節目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如下: 1。權利主體不同 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其權利產生的依據是作者創作作品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或者是著作權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繼承人。
鄰接權的主體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的對象不同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原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
提醒您,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后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權利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和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財產權利;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等權利。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三、 鄰接權的特點有: 1。保護對象的特定性。
鄰接權保護的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創造、加工,而對其創造、加工后的勞動成果享有的權利,如表演者的表演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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