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和表演者權是指同一種權利,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4:12:2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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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權和表演者權是指同一種權利
無證駕駛肇事不賠償的處理措施為:駕駛人能與對方協商賠償,若協商不成的,當事人能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一、 1、表演權的保護期限 法律對于表演者權利保護期規定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中,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2、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 ?。ㄒ唬┓尚再|不同:前者屬于著作權,后者屬于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它與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于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后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
(二)保護客體不同:前者為作品,后者為表演。
保護表演權的原因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它的客體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報酬。
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
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沒有變化,而各個表演者的活動并不相同。
例如我國著名芭蕾舞《紅色娘子軍》從首次登上舞臺至今進行了數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員先后扮演瓊花,16位演員扮演過洪常青,他們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權。
(三)權利主體不同:前者為作者,后者為表演者。
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
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例如,老舍先生對其話劇《茶館》和小說《駱駝祥子》擁有的著作權中包括決定這兩部文學作品是否被搬上電視熒屏和電影銀幕的表演權,而演出《駱駝祥子》的話劇團和電影《茶館》的演員,如祥子扮演者張豐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擁有表演者權。
因此,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
由于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這樣就有可能產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在主體上的競合。
例如即興演講、即興舞蹈,這時的演講者和舞蹈者同時也是口頭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
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時享有表演權和表演者權。
當然,實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主體產生競合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多的。
(四)權利內容不同:前者為財產權,后者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可見,表演權對作者而言是權利,對表演者而言是義務。
(五)保護期限不同:前者為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后者人身權保護期不限,財產權為50年。
公民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因權利的內容不同而有所差別,具體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權表演者權區別
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于著作權,后者屬于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它與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于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后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
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
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 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
由于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這樣就有可能產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在主體上的競合。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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