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受侵害后賠償標準是什么呢?,著作權可以合同約定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4:08: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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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受侵害后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一、著作權受侵害后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侵犯著作權,其賠償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以權利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如下方法計算: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被告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考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原告復制品銷售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原告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知識產權標的本身的無形性決定了權利人損失在多數場合是無法計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權利人的損失是無法確定的。
因此,知識產權法在堅持以權利人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的同時,規定可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但是,這要在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產品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三種情況。
3、法定賠償 所謂法定賠償,就是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五十萬元以下確定一個賠償數額。
因為知識產權的損失是一種無形損失,很難像民法上的財產權一樣進行精確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必須作出特別的制度設計,在一個相對合理的范圍內確定一個賠償數額。
賠償范圍法定,就是說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適用法定賠償時必須在五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不能突破這個范圍。
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數額時,還應當考慮: 1、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者被告可能的獲利; 2、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 3、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后果等。
二、什么是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侵犯著作權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
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對于侵犯著作權罪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著作權可以合同約定嗎?
一、著作權可以合同約定嗎? 具體要看此著作權是作者享有,還是屬于組織。
如果屬于職務作品,則不可合同約定。
對于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只能按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
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
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于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
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有關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規定,有利于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對著作權人利益更好的保護,使著作權人責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三、版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版權轉讓是指版權人將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移交版權的版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版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版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版權人。
轉讓版權俗稱“賣斷”或“賣絕”版權。
在允許轉讓版權的國家,也只有版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版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
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
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版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并轉讓。
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版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
版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
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制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臺,等等。
即使是單獨一種財產權,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
例如,轉讓人將翻譯權中的法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甲出版社,將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將德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丙出版社,等等。
版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譯權,轉讓人將美國和加拿大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美國一家出版社,將亞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印度一家出版社,將歐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英國一家出版社,等等。
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版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版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版權保護期內若干年的。
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
著作權可使用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著作權可使用合同是什么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作為許可人的著作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就作品使用的期間、地域、方式等而達成的協議。
其中,有權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當事人被稱為許可人,許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權人,而根據合同授權獲得作品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被稱之為被許可人。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權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著作權合同是著作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著作權關系的協議。
著作權合同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劃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
可分為翻譯合同、改編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錄音合同、廣播合同、影視作品攝制合同等。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合同分類。
2、按著作權中財產權利轉移的性質。
可分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移的是該著作權的使用權。
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著作權的產權。
3、按著作權的許可是否專有。
可分為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權非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訂立的著作權中的使用權能獨占使用的合同;非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是非獨占使用合同。
著作權人可將著作的某項權能允許數人使用。
4、按著作權財產權能是否全部轉讓。
可分為著作權全部轉讓合同和著作權部分轉讓合同。
著作權全部轉讓合同。
是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能全部轉讓;著作權部分轉讓合同。
是轉讓著作權的部分財產權能。
5、按訂立著作權合同的方式。
可以分為書面著作權合同和口頭著作權合同。
6、按著作權合同的效力。
可分為有效的著作權合同和無效的著作權合同。
有效的著作權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護。
無效的著作權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三、著作權合同的重要性是怎么樣的? 1、著作權法的要求。
《著作權法》第23、29條分別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從著作權法這兩條規定得知:一是不簽訂出版合同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二是簽訂出版合同是作品使用者經營圖書業務的需要。
出版社是出版經營單位,如果作者不將作品的使用權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無權出版作品,從而也就無法經營出版業務。
因此,出版社通過簽訂出版合同得到作者的授權許可,是經營出版業務的前提。
2、出版社獲得專有出版權的需要。
《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了出版合同,其權利就會受到保護;反之,就得不到保護,從而遭受損失。
3、可以減少著作權糾紛的發生。
近幾年來發生的著作權糾紛,大多數是由于沒有簽訂出版合同而引起的。
比如,署名問題,稿酬問題,重印、再版問題,發行地域問題等。
因而,簽訂出版合同可以有效地減少著作權糾紛。
4、可以促進出版社加強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出版社不愿意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怕受合同約束,擔心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出版時間和保證圖書質量。
為了履行合同,出版社就要在“縮短出版周期,提高圖書質量”上下一番功夫,這對出版社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無疑是一個有力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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