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來源,知識產權的案件由哪管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22: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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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來源
知識產權人所以能取得知識產權則是因為他把屬于自己的、人類最優質的勞動(包括創造性勞動),與社會的有用信息資源相結合,并且已經向社會的代理人 國家支付了對價 增加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總量或改善了社會有用信息資源的質量,使社會所有的可財產性信息成為私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的、社會所有的可財產性信息,從而取得了對特定的社會可財產性信息的、附條件(如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積極傳播義務等)的支配權。
知識產權的案件由哪管轄
一、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二、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 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三、 1、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一般屬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范疇。
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大多規定注冊性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經注冊取得的商標權)的有效性問題由注冊地國家專屬管轄,而對于其他類型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通常不專門設置管轄權規則。
就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而言,無論是根據有關國際條約還是各國國內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權行為地國家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國家管轄。
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
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于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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