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20: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 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二)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
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三)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四)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
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
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證書編號; (二)證書持有組織的名稱、地址; (三)認證覆蓋范圍(含管理方面,包括獲取、維護、運用、保護、合同管理及保密;實施運行的產品或業務各環節工作,包括研發、采購、生產、銷售及售后等信息); (四)認證依據的標準;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發證機構的名稱、地址;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認證證書持有組織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的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相同。
三、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需再次認證的,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認證機構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的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相同。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分為:專有性(獨占性),地域性,時間性 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知識產權的處分權包括什么
知識產權的權能包括控制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
知識產權不能像物質財產那樣實施占有,權利人對權利對象只有控制權,即只能行使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沒有獲得法律的授權,盡管企業擁有創造性的知識成果,仍然不能擁有這些成果的產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決定的。
1、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1)專利權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轉讓。
根據“一申請一發明”原則,每項專利只涉及一項發明創造,因此專利權人不能將其專利權分割轉讓。
(2)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3)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40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權也可以轉讓,同樣適用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質押,專利權可以出質用以擔保債權。
——擔保物權 3、出資。
作為知識產權專利權可以用作設立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
——公司法,同樣適用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4、拋棄專利權 (1)以書面形式向專利局表示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局可以注銷專利。
(2)不按規定交納專利費的,視為放棄專利權。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是學者們爭議比較多的問題。
有學者從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方面,闡述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關于違法性問題。
這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雖然在學術界不少學者在研究違法性是否應獨立地成為侵權的構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關于損害事實(結果)問題。
在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侵權的構成中,無論是三要件說、四要件說還是五要件說,都認為損害事實是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經有不少學者提出,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關于因果關系。
這是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不要求有損害后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后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系的認定才有意義。
4、關于主觀要件。
上文闡述的民事侵權理論中,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并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
我國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均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
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關于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于技術“轉讓”的標的,并非僅限于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
《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采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準或登記并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
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
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準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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