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否可以繼承嗎?,知識產權是否有期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01: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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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否可以繼承嗎?
一、知識產權是否可以繼承嗎? 如果著作權屬于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其終生加上死后的50年,因此,當公民死亡后,必然發生著作權繼承的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規定轉移。
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于公民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規定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繼承的。
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予以保護;如果著作權既沒有人繼承又沒有人受遺贈的,上述三項權利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至于發表權,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50年內,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去世后,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
一般而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人身權利不能繼承。
但是,對于死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繼承人能否行使發表權以及能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問題,各國規定不一。
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均規定,凡作者生前未發表也未在遺囑中明確是否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
對于遺作的著作權,多數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可由繼承人行使,遺作的有效期為作品發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5條的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執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行使遺作的發表權,但是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權。
如法國《著作權法》第19條、21條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一般而言,繼承人對著作權的繼承,主要是繼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間的著作財產權。
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權有效期屆滿這段時間內,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規定轉移。
”據此,因繼承而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能成為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知識產權是什么意思嗎? 知識產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專有權利。
它是一種財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由《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三部法律來構成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商標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三、知識產權侵權被投訴了怎么辦?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一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即版權)侵權三種。
2、確認對方是否有權、權利穩定性、對方對其的重視度; 3、根據1、2決定是通過和解、協議授權還是通過訴訟、無效應對;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這個要件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由于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不要求有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認定對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有意義; (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并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
知識產權是否有期限
知識產權有期限,不同的知識產權期限不同。
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中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可以續展,續展一次為十年。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五十年。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一)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三)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知識產權是否能被執行
一、 人民法院對執行的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執行,但除了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財產除外。
所以知識產權是可以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四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 在涉嫌侵權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固定證據,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的證據,讓我們以專利侵權為例簡單展開: (一)權利基礎證據:證明你是專利所有人。
包括專利證書、最近一年的年費繳費記錄或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出具的專利登記薄副本、以及專利說明書等。
(二)侵權證據:證明你的專利權被侵犯。
方法:在公證員的監督下購買侵權商品或者現場拍照等等。
如有困難,也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由法院出面進行查封扣押。
(三)賠償證據:應取得賠償的依據。
最常用的賠償計算方式有兩種,包含根據涉嫌侵權方的非法獲利來計算賠償數額,或是根據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賠償數額。
這類證據搜集起來比較簡單,可以提供專利侵權訴訟發生之前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以及相應的許可費付款憑證作為證據,并提供證明涉嫌侵權方的規模、涉嫌侵權方惡意侵權等證據來支持要求賠償的許可費的倍數。
三、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商業秘密、商標權、廠商名稱、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種。
知識產權是指通過智力勞動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是否可以繼承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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