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怎么處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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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怎么處理
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
即使在最終的判決中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輕易認為其訴訟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專利惡意訴訟從權利的行使角度來說是對專利權的濫用,因此專利法往往也是規制專利惡意訴訟重要的制度資源。
目前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權人的惡意訴訟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規定了專利權宣告無效對于判決、調解書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
對于判決、調解書發生效力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情形,亦針對惡意訴訟專利權人規定了一定程度的懲罰措施。
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界定為:行為人由于過錯,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合法合理依據提起、進識產權民事訴訟,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出于某種不法目的,進行訴訟程序致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虛假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訴訟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來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
其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具有主觀的惡意,意圖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而為自身謀取利益; (二)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審判程序和法律的強制力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 (三)對方當事人受到訴訟的困擾并因此受到損害; (四)當事人一方的獲利與另一方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當然,還有一個問題,惡意訴訟的成立不應該以訴訟勝利為標志,因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實現與訴訟勝利并沒有因果聯系,因此,只要是當事人滿足前面四個要件,達到了其某種預期的目的,就應當成立惡意訴訟。
對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訟權利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時候,對于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的防治問題,還是應該著重于個案,強調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裁量當事人的訴權行使。
比如,對財產保全申請的,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完全以訴訟標的為準,要充分考慮合同標的、實際履行情況和直接損失,防止保全過度,損害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對異議申請的,要加快異議審查決定進程;對重復鑒定的,嚴格依據規定決定是否同意鑒定,同意的,對鑒定機構要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商標、專利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嚴格掌握啟動條件,必要時采用技術對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時,除了考慮到被申請人的收入和合理費用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惡意行為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和支出;另外,對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要加快審理周期,允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最為關鍵的是在于法官如何嚴格依照規定。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案情介紹】 2005年2月,多棱公司獲得“一種鋼砂生產方法”發明專利的授權。
2006年8月,多棱公司以恒盛公司生產鋼砂的方法侵犯其專利權為由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因該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宣告全部無效,多棱公司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獲準許。
2007年,根據生效行政判決確認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有效。
多棱公司于2007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對恒盛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同時申請法院對恒盛公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該案審理期間因案外人再次對該專利申請無效宣告,而于2009年4月被裁定中止審理。
直至2011年,經一系列行政訴訟和最高法院的再審復查程序后,根據生效行政判決確認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
多棱公司于2011年5月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獲準許。
2013年,恒盛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認為多棱公司在其擁有的涉案發明專利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對恒盛公司數次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采取財產保全等訴訟措施,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給恒盛公司造成訴訟支出和經營性損失,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多棱公司的訴訟行為系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不構成惡意訴訟。
但從公平原則出發,判令多棱公司支付恒盛公司補償金10萬元。
宣判后,多棱公司與恒盛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關于多棱公司的訴訟行為不構成惡意訴訟的分析是正確的,但本案是基于訴訟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引發的糾紛,并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原審法院以該條規定為由,基于公平原則判決多棱公司支付補償金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恒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審判實踐中,如何審查、識別、判定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司法界與理論界認識不一,更無成熟有效的判斷、應對及規制措施,亟需對涉及惡意訴訟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探討和厘清。
一、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基本概念和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發布《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在知識產權糾紛部分中并沒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一類案由。
2011年修改上述規定時,才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一類案由正式寫入規定。
可見,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隨著知識產權審判實踐的發展和需要,作為一類新類型的訴訟而出現的。
雖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已經作為一類正式案由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確認,但通觀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及配套的眾多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關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
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一種對訴權的濫用。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惡意訴訟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表現。
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所實施的提起、進行訴訟,或誘使他人提起、進行訴訟,或積極參與、推動訴訟,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違法行為。
筆者認為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界定為:行為人由于過錯,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合法合理依據提起、進識產權民事訴訟,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出于某種不法目的,進行訴訟程序致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因訴訟提起前進行周密的策劃(不少案件均系在專業代理人參與下策劃),而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法院很難發現;二是由于知識產權這一權利性質的無形性、專有性等顯著特點,法官對其權利載體進行識別判斷,不僅需要進行法律判斷,還要進行技術判斷,這使得法官很難判斷作為權利人的原告其訴訟行為究竟是維護自身利益還是惡意訴訟;三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如訴前禁令制度,容易成為當事人進行惡意訴訟所借助的手段。
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在作出訴前禁令裁定前,按規定只是進行初步審查,難以對案件真實情況作充分了解,這很容易被意圖制造惡意訴訟的當事人所利用。
二、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方面,可參照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進行分析。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一般可以歸納為三個:一是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損失。
這三個要件中,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是判斷惡意訴訟的核心標準。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一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
依照一般民事侵權對于過錯的界定,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但是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中,過錯僅適用于故意。
也就是說,在判斷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應當掌握較高標準,這種惡意必須是故意,是一種明顯的惡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12月16日)中亦明確規定,只有“對于明知其專利權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仍然惡意向正當實施者及其交易對象濫發侵權警告或者濫用訴權,構成侵權的,可以視情支持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由于“明知”畢竟是一種主觀狀態,法官在判斷時具有很大的難度。
可以從三個方面推斷行為人的“明知”狀態:一是行為人的背景,包括行為人在該領域從事活動的時間及技術職務,在該領域的地位等;二是行為人的行為表現,如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者為公開技術偽造保密協議,以起訴打擊對方;三是其他因素。
如行為人在訴訟外向人表明其訴訟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或者將明知沒有新穎性的技術申報專利,并告他人侵權。
要注意,在認定權利取得是否有惡意的時候,不能夠以無效或者撤銷的理由為依據,無效撤銷的程序的價值在于檢驗權利的穩定性,而不是用于反推申請時的主觀狀態,需要其他證據證明申請專利時惡意的存在。
三、要注意區分惡意訴訟與正當維權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雖然為一類專門性的訴訟類型,但其在本質和法律屬性上仍屬于普通民事訴訟范疇,相關訴訟權利的行使仍應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是否屬于惡意訴訟也應以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認定基礎。
具體到本案,多棱公司在2006年8月15日以恒盛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時,其專利仍屬有效,其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無不當。
在涉案專利被專利復審委第8585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宣告無效后,多棱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訴,亦屬于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正當處分。
2007年5月,在涉案專利被恢復有效后,多棱公司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并申請法院對恒盛公司采取證據保全及財產保全措施,仍屬于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無不當。
之后,由于涉案專利歷經專利復審委重新審查及隨后的行政訴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復查,再次被宣告無效。
2011年5月25日,多棱公司又向法院撤回起訴并經準許。
多棱公司對恒盛公司的訴訟行為雖然歷經多次反復,但均與其據以主張權利的專利有效性發生變化有關。
而涉案發明專利的有效性發生多次變化,系專利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評判存在不一致,并最終由司法機關通過生效判決對專利的有效性作出最終結論。
這些情形的發生并不以多棱公司的意志為轉移。
因此,多棱公司的系列訴訟行為均系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正當行使訴訟,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
恒盛公司關于多棱公司的行為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知識產權情況是什么
一、 (一)專利權1、專利權的定義:專利權是依法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獨占、使用、處分的權利。
2、專利權的主體: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和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4、專利權人的權利:獨占實施權、許可實施權、轉讓權、放棄權、標記權。
5、專利權人的義務:實施專利的義務、繳納年費的義務。
(二)商標權1、商標權的定義:商標,是為了幫助人們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專門有人設計、有意識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裝物上的一種標記。
商標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
2、商標權的主體:申請并取得商標權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標權的客體:經過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即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4、商標權人的權利: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
5、商標權人的義務: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有繳納規定的各項費用的義務。
(三)著作權1、著作權的定義: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對自己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專有權。
2、著作權的主體:指著作權所有者,即著作權人。
包括作者、繼承著作權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國家。
3、著作權的客體:指受著作權保護的各種作品。
可以享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涉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它是由作者創作并以某種形式固定下來能夠復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權的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獲得報酬權。
現在還出現了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域名是因特網主機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因特網中的物理地址。
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為兩套:IP地址系統和域名地址系統,兩套地址系統實際上是一一對應的。
域名具有作為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標識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其有效保護手段需要不斷研究完善。
二、 1、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一般屬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范疇。
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大多規定注冊性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經注冊取得的商標權)的有效性問題由注冊地國家專屬管轄,而對于其他類型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通常不專門設置管轄權規則。
就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而言,無論是根據有關國際條約還是各國國內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權行為地國家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國家管轄。
2、各國在司法實踐 般只管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案件,而不管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無論是否涉及本國人或者在本國有住所、居所、慣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當事人。
也就是說,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事實上是由侵權行為地國家專屬管轄的。
三、 專利評估報告準確的說應當是:專利權評價報告。
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標準,專利檢索報告費為2400元,且不得減免。
代理費則由代理機構酌情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1修訂)》將專利檢索報告調整為專利權評價報告,2009年之后申請的專利檢索就叫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前的則還叫專利檢索報告。
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知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怎么處理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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