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該怎么辦,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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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該怎么辦
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
這在著作權立法中尤為突出。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知識產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知識產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
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在知識產權立法就此規定以前,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以彌補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無論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么嚴密、具體(這實際不可能作到),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以及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之內根據個案情況的裁量。
(四)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 侵犯知識產權罪有: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四)假冒專利罪; (五)侵犯著作權罪; (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一、 按照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賠償責任的承擔,為應當適用全部賠償或者全面賠償的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填平原則”,即應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 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 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額賠償標準。
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
評估、鑒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賠償計算。
但具體到個案,權利人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存在爭議。
因此,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遂成為著作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關注的焦點。
面對科學技術的新發展,著作權領域中出現了涉及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互聯網等與信息技術有關的新類型侵權案件,有關著作侵權的賠償問題變得更加復雜。
二、 企業投入巨大的財力和物力,進行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的研發工作,新產 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場后,企業就可以通過市場的產品占有率和新產品的高額利潤來獲取回報。
由于新技術不同于一般有形實物產品,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因而仿 冒者可以幾乎不必付出任何技術開發成本,就能同時采用新技術產出新產品,并可以獲得比研發者更高的利潤。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創新,盡 快 將新技術新產品推向市場使社會整體收益,國家立法保護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時間內進行壟斷,這是非常必要的。
這樣一來就可以保證專利技術 的研發人能夠獲取研發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觀利潤,并對侵權人進行處罰,使其向專利權人賠償。
對于專利侵權的賠償,各國的專利法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有不同的規定,了解這方面的情況不僅可以使專利權人知道受到侵權時如何索賠,也可以使侵權人知道專利侵權行為將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并會給自己帶來不良的后果。
1 賠償原則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賠償數額我國采用的是“填平”原則。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 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 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例如,廣東某工程機械廠仿造某發明專利產品生產了一種建筑機械,專利權人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賠償要求,廣東省專利管理局做出處理決定,要求侵權人停止制造銷售專利產品,賠償專利權人經濟損失64.7萬元。
賠償額的確定就是根據侵權人生產該專利產品所獲得的利潤計算的。
美國專利法對侵權行為實施的是懲罰性原則。
其規定根據侵權人的侵權目的是惡意或是善意以及對專利產品的市場影響等各種因素來確定賠償數額。
這一數額有時將十分巨大,侵權人甚至可能會因無力支付而導致破產。
發展中國家對專利侵權的賠償大都采取“填平”原則,這是由于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會對自己國家的經濟發展不利。
但是不采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也帶來了企業 不思進取,創新動力不足等嚴重弊端,并且也就會出現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案件不斷上升的現象和企業自主專利意識不強等不良后果。
據中國專利局的統計數 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已超過5,750件,比去年增長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專利糾紛的賠償損失案件。
這顯然對我國新技術產業 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
2 賠償數額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 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1號)中對專利侵權賠償有以下幾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 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 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 民幣50萬元。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順序
一、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怎么確定 按照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賠償責任的承擔,為應當適用全部賠償或者全面賠償的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填平原則”,即應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 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 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額賠償標準。
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
評估、鑒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賠償計算。
但具體到個案,權利人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存在爭議。
因此,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遂成為著作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關注的焦點。
面對科學技術的新發展,著作權領域中出現了涉及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互聯網等與信息技術有關的新類型侵權案件,有關著作侵權的賠償問題變得更加復雜。
二、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指因侵權造成著作權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范圍。
通常又分為侵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除了著作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 (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
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 1、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標準 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
作為一種衡量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范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目前,在知識產權法學界,不少學者持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多標準說,即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
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
而且,由于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后者為標準。
筆者認為,這種賠償標準的多重性以及標準適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中存在的首要問題。
作為一種準則,賠償標準要求人們對同一類事物適用同一尺度。
如果認為“標準”可以是多重的,這首先是對“標準”的誤解。
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勢必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
當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損害賠償標準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已經說明了這一點。
因此,損害賠償標準只能是單一的,而不應該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實際上,侵權人的獲利存在著多種情形:獲利與受害人的損失大體相等;獲利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獲利,但已給受害人造成損失。
在后面兩種情況下,若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標準,則將導致損害賠償額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這也是產生現實中原告“贏了官司卻輸錢”這一不正常現象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的獲利為依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而原告提供的僅因訴訟所花的各種費用就達5萬多元。
由此可見,以被告獲利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達不到“補償”受害人的目的,這有悖法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制裁違法行為人的宗旨。
那么,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什么?通過下述三個方面的分析,不難得出這一問題的答案。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為對價)。
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
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
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后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2、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范圍 與損害賠償標準相一致,賠償范圍是以損失范圍為準的。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侵權損害表現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方面,而且是以后者為主要的表現形式。
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業信譽是無形的,其本身也是無價的,因此,侵權行為對它不會造成直接的損害。
對于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
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
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范圍。
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被侵害時,沒有象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物的毀損或滅失,因而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沒有遭受直接的財產損失,這是片面的。
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利潤賠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獲賠償額不能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
這不能不說是與忽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
對于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有關費用問題,在我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上已有反映。
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協議》第45條也涉及到上述費用。
知識產權侵權該怎么辦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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