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定作人的權利,技術開發合同成果歸誰所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1:02: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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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定作人的權利
一、 定作人的權利 (一)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驗收該工作成果; (二)定作人對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或者減少報酬。
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三)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向承攬人賠償損失。
二、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有關規定,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合同。
雖然《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隨時”不是任意絕對,實際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畢前的任何時間。
根據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續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
如果承攬人已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支付報酬等費用,合同已終止,定作人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的,應當通知承攬人。
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終止,承攬人可以不再進行承攬工作。
(三)定作人而受到的其他損失,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攬人已經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以及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三、 (一)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承攬人應當承擔該原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負有通知義務。
即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質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并采取相應措施。
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攬人承擔。
(三)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并不得更換應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技術開發合同成果歸誰所有
具體如下所述: (一)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如果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如果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如果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專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則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但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專利。
如果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則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其客體是尚不存在的有待開發的技術成果,其風險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定義及合同形式】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技術成果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 技術成果一般分為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權、使用權均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這并沒有異議,但實踐中經常碰到無法區分是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導致糾紛發生。
何謂職務技術成果?根據有關規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新藥成果等)。
也就是說,職工在履行本崗位職責或承擔單位交給的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任務后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
另外,如職工在完成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該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那么該技術成果也是職務技術成果。
例外規定: (一)職工離職、退職、退休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得技術成果也為職務技術成果。
(二)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所得技術成果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二、 (一)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二)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
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的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
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的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后續改進方享有。
三、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一)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四)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承攬合同定作人的權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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