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得翻唱版權呢,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0:40:1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如何獲得翻唱版權呢,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如何獲得翻唱版權呢
第一種:直接翻唱。
(1)詞曲創作和原唱者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這首歌完整的著作權都歸創作者所有,其中表演權是一種著作權屬性的權利。
除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非營利性質的演出外,沒有經過權利人授權的翻唱與現場表演,包括刻錄光盤唱片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屬于侵權行為。
(2)詞曲創作和原唱者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詞曲創作者擁有著作權和表演權,因表演者為作品傳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所以原唱者擁有表演者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進行翻唱或表演,一方面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一方面要獲得表演者的許可。
第二種:對原作品進行改編或表演他人改編的作品 (1)對原作品進行改編。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若對原作進行創造性修改進行商演,則需要取得改編權的授權。
(2)表演改編后的作品。
表演他人改編后的作品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和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授權,如果是非營利性非商業演出性質的表演,要給作品作者署名。
雖然說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權利人就擁有全部的著作權,無需申請。
但是為作品申請《作品登記證書》,類似作品的“出生證明”。
在版權交易、維權等過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作品登記證書是由版權局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審核認證后出具的權利歸屬證明材料。
一旦遇到盜版侵權問題,可以及時利用作品登記證書作為舉證材料,同時在各行業領域,作品離不開授權、交易等合作,有證書可以確保知曉作品原創性及權利人信息,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
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三、 (一)詞曲著作權人應在首次出版錄音制品時,發表合法有效的禁用聲明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因此,著作權人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時所附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
唱片公司通常會在專輯的封面上發表此類聲明。
如鳥人公司出版的《兩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樂作品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聲明。
(二)詞曲著作權人不加入音著協或退出音著協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第3款的規定,音著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主體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請。
因此,即使音著協會員(著作權人)要求音著協不得對某申請者進行授權,音著協也必須對該申請者進行授權。
對已經加入音著協的著作權人來說,為確保其對以后創作產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可選擇退出音著協。
正如鳥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亞平所說:“鳥人公司與《兩只蝴蝶》的詞作者牛朝陽都不是音著協的會員。
鳥人公司之所以買斷了這支歌曲的版權同時又為推廣這支歌曲投入高額的宣傳成本,其目的就是為了壟斷這支歌曲的藝術市場,杜絕翻唱,從而最大化地獲得其商業利益。
我們之所以不加入音著協,是因為我們能夠控制的作品,我們不希望任何組織代替我們行使權利。
”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對于這樣的商標侵權行為該如何認定呢?下面 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一)使用侵權行為的認定 使用侵權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關于“類似商品”的認定,應以商標注冊證書中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準。
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看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點,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是否相同。
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 2、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并采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
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
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
(二)銷售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認定這類商標侵權行為時,不以銷售商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只要銷售商客觀上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可認定侵權成立。
但銷售商在證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說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商標標識侵權行為的認定 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制單位未經授權或無正當手續而制造商標標識;偽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標標識。
制造和銷售商標標識,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嚴禁未經商標注冊人委托授權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標標識,更不允許偽造商標標識。
(四)反向假冒行為認定 反向假冒注冊商標是指行為人將注冊商標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經其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反向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而是采用反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信譽,推銷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
(五)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該行為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于自己的和該馳名商標商品不同類的商品之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其在其他方面與生產者的關系產生誤認或混淆,進而使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與識別作用發生弱化的行為。
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形式:
如何認定商標相同或相似呢?
一、如何認定商標相同或相似呢? 1、易分辨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征。
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
2、主體相似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采用。
3、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并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
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余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
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余部分沒有密切聯系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4、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于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
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二、相似商標是怎么定義的呢?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 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
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
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三、判斷商標近似應注意哪些方面? 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采用相關公眾的主體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相關公眾是一個整體概念,不能以某一個具體的消費者或經營者來取代相關公眾的概念。
2、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
所謂一般注意力,是指相關公眾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冊商標和被告侵權標識都處于使用狀態時,僅憑一般公眾對注冊商標的大概印象來驗證,看其是否會將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混淆。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通常應采用對主要部分觀察、整體比對的方法,即應觀察標識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構成近人心齊地,才應進一步從整體上判斷兩者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如何獲得翻唱版權呢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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