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個人能否申請?,商標優先注冊的情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0:03:2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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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個人能否申請?
一、商標個人能否申請? 個人是可以注冊商標的,但是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簽約人身份證和承包合同。
第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經營者的身份證和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
第四、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二、哪些情況適用優先權原則呢? 1、它只適用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
2、公約規定,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注冊的人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在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申請的優先權。
3、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
三、商標優先權申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商標、商品或者服務類別、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等原申請資料應當準確無誤。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一般自申請人提交申請后4周內,按照申請書所填寫的聯系地址向申請人郵寄《優先權證明文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優先權證明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優先注冊的情況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部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件要求優先權時,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二、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日期上的優先,即以前次申請商標注冊或首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后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一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二)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 (三)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三、 各涉外代理機構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及手續很不統一,一些代理機構的書件也不規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書面聲明不規范,填寫申請日期與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請書副本及證明文件不翻譯成中文,更有甚者,個別代理人不如實翻譯副本; (三)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請指定使用商品范圍; (四)新申請商標與所提供初次申請副本中的商標不同。
有的代理機構不顧我國不受理立體商標申請的法律事實,代理申請人用在別國申請注冊的立體商標的平面視圖到我國要求優先權,而實際上立體商標與其平面視圖是兩個不同的商標;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規定》明確指出:要求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后,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即視為在中國的申請日期。
這一條在實行申請在先注冊原則的我國來說,顯的尤為重要。
個別代理人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不顧我國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一些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事情,既損害了其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利于我國商標代理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因此,各商標代理機構需進一步提高代理人的業務素質,加強內部管理,盡快建立起一個有效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同時商標局作為代理機構的業務指導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對代理機構及代理人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注冊人的義務 1、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三)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
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注冊人應防止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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