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認定標準,發明撤回會公開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00:40: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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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認定標準
(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 專利發明人是名譽權不是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
(一)專利保護期限是二十年,未按規定繳納專利費或者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的,保護期提前終止。
(二)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一)專利的申請。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其中,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為準。
必要的時候,應當附有圖紙;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二)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內外申請人可以向中國專利局提起的專利申請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對技術改進提起的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保護產品和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保護方法發明,只保護產品及其結構的改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對產品的外觀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進行保護。
發明專利授權時間較長,一般三至五年,但因其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專利授權后的專利權穩定性很高;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無需經過實質審查程序,授權較快,實用新型一般自申請日起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可獲得授權,外觀設計一般在申請日起6個月左右即可授權。
發明撤回會公開嗎
如申請內容尚未公開,該技術還可以作為一項技術秘密由申請人擁有,并且日后還可重新提出專利申請;如申請內容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進入了公知技術領域,申請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內容獲得專利保護了。
申請人往往希望這種公開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時間來最終決定是否公開其技術或為技術的公開做準備。
從公眾的角度來看,發明專利的盡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術的傳播;避免重復研究,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在他人發明的啟迪下,盡早地研究和開發出更新更先進的技術。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是發明創造者的權力,其可以運用,也可以放棄,包括在行使過程中的放棄。
專利申請撤回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國知局提出撤回申請的愿望,申請自到達國知局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的撤回除了積極的撤回外,還包括消極的撤回。
現有專利法律制度認為,消極的撤回包括: (一)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的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二)逾期不提交資料的撤回。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知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撤回。
國知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知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知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一般而言,發明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
產品之所以被發明出來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
發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藝、新方法。
機器設備、儀表裝備和各種消費用品以及有關制造工藝、生產流程和檢測控制方法的創新和改造,均屬于發明。
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明是指《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其 種專利類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在專利領域中的發明有其規定的保護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
發現權是不是知識產權
發現權是知識產權。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載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益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二)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三)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四)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五)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一)目的不同 1、發現是解釋世界的,發現沒有明確的目的。
發現是人類對世界的探索,是揭示,是對自身與世界的理解。
2、發明是改變世界的,發明具有明確的目的。
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
(二)意思不同 1、發現則是在自然社會的原有基礎上發現某些不為人知的事物,是一個探索的過程,而不是在探索過程中進行再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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