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司法保護,加拿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00:33:3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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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司法保護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7年1月12日公告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的制定對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司法保護、促進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是人民法院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體現。
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規定》的精神和內容,本報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有關同志對《規定》的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于新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較強,且審判經驗有限,審判思路尚欠成熟,給案件審理帶來了很大難度。
近幾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的數量也上升較快。
然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僅規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轄和訴訟中止等程序性問題。
因此,為及時、正確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及時起草出臺了《規定》。
該《規定》共8條,全文涉及以下主要問題: 一、《規定》制定的法律依據 關于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法律規定只有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屬于行政法規。
除此之外,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其他現行法律中甚至未涉及到植物新品種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法規的適用能否進行司法解釋,有不同觀點的爭論。
目前,由于審判工作的亟須,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條例的問題,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補充和完善是適宜的。
雖然《規定》的首部和條文中沒有列明引用《條例》作為該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司法解釋的名稱也采用了“若干規定”的稱謂,但《條例》是該司法解釋起草的主要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不但在學習和理解《規定》的同時要理解和貫徹《條例》的各項規定,而且在具體適用法律時,還應當引用《條例》的有關條款。
二、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利害關系人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條例》對品種權的利害關系人的訴權進行了規定,但是《條例》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未作界定,給審判實踐適用法律帶來了困難。
為了便于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準確掌握植物品種權人的利害關系人,保障其訴訟的權利,比照現行的專利法等司法解釋,《規定》第一條對品種權人的利害關系人和不同利害關系人的不同訴權作出了界定。
品種權人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品種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品種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品種權人不起訴時,自行提起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三、關于侵犯品種權行為的認定 1。侵權行為的種類 《條例》第六條規定了侵犯品種權的兩類情形:一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二是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但《條例》第三十九條僅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理論上,第六條規定的兩類情形均屬侵權行為,品種權人都可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實踐中,這兩類侵權情形也均有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和《農業部關于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第二條均將此類行為列入“侵權”的范圍。
所以,《規定》第二條將這兩類侵權行為都規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2。侵權行為的認定 關于對上述兩類侵權行為的認定,初稿基于專利權與品種權最為接近考慮,擬借鑒專利侵權的認定方法,即先確定權利的保護范圍和被控侵權物的特征,后經兩者對比判定是否落入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部門間發生不同的意見。
有的認為,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規定為審批機關確認批準的品種權申請文件記載的特異性。
有的則認為,不能根據審批機關公告的品種權審查文檔記載的特異性來確定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申請品種必須具有特異性,但權利保護的不是特異性,而是品種本身。
它是一個整體,品種的全部遺傳特性都包含在繁殖材料中,用繁殖材料確定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最完整和準確。
我國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在表述“保護范圍”時采用了“有性和無性繁殖材料”,也未規定為“特異性”。
此外,特異性只能是相對的特異性,是與其最相近似的品種相比的特異性,而這種特異性在同類的其他品種上可能也存在,故不宜將特異性作為保護范圍。
同時,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在絕大多數品種權案件中,人民法院都將有關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作為侵權認定的主要依據。
而品種權審批機關的授權文件比較簡單,并不載明品種權的特征、特性,而且特征、特性一般難以用文字準確界定。
所以,在認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時,被控侵權的品種的性狀特征必須與授予品種權的性狀特征相等,被控侵權的植物新品種性狀特征多于或者少于該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性狀特征,都不構成侵權。
故《規定》改變了初稿在此問題上的起草思路,即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暫不涉及品種權保護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而是直接對《條例》第六條“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和“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規定進行解釋,以方便審判中對侵權行為的認定,通過基本認可目前實踐中的普遍做法,來達到解決審判實際問題的目的。
[page] 《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將被控侵權物的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因素所致的,規定為應當認定為被控侵權物屬于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對被控侵權人重復以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親本與其他親本另行繁殖的,規定為應當認定屬于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文中的“遺傳變異因素”,是指通過人工雜交、自然雜交、突變、誘變、轉基因等方式,使植物的遺傳基因發生改變,從而造成植物特征或者特性的變異,這種變異是可以遺傳的。
“非遺傳變異因素”,是指因土壤、氣候、肥料、管理水平或者其他環境因素的影響,導致植物的特征或者特性發生差異,這種差異是不能遺傳的。
“特征特性”是“性狀特征”的同義語。
“特征”是指植物的形態學特征,如花的顏色、果實的現狀等;“特性”是指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如抗病性、抗旱性等。
《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中的“非遺傳變異”,是指被控侵權物的繁殖材料雖與授權品種相同,但由于生長過程中外來花粉等非遺傳變異因素的介入,導致兩者特征、特性的不同。
因被控侵權物繁殖時采用與授權品種相同的繁殖材料,一般將被控侵權物視為《條例》第六條所稱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非遺傳變異因素導致的特征、特性的不同,并不影響上述判定。
四、關于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認定的鑒定問題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涉及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問題,通常需要進行技術鑒定。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確定很重要,也常常引起當事人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貫徹了民事訴訟法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的原則,即“當事人先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鑒定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應當依法經過登記。
但是目前尚不具有前述規定的植物新品種鑒定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出現當事人經常以鑒定機構無鑒定資格為由主張鑒定結論不應被釆信的情況。
加拿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加拿大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也是諸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多個知識產權公約的成員國。
根據這些公約,加拿大應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供國民待遇,但是加拿大版權法中包含兩個條款,規定在該情況下適用互惠原則而不是國民待遇原則。
一個是關于傳播商向藝術家支付鄰近權特許費(neighboring rights roylty),根據加拿大法律,這一支付只對來自1961年羅馬公約簽字國的藝術家才有保證,這一規定實際上已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另一個是關于向空白模擬(數字)磁帶和光盤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征收附加費,以用來支付給藝術家的條款,根據加拿大法律,只有當該藝術家所在的國家提供相等的支付給加拿大的藝術家時,加拿大才會進行這一支付。
這也是一種互惠原則,而不是國民待遇原則。
另外,加拿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執法情況也受到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的普遍批評,主要問題是執法力度不夠,對違反知識產權的訴訟比例較低,對非法進口案件的深入調查不充分等。
另外,從歐盟公司與加拿大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一些訴訟案例看,加拿大對地理標識(geographical indication)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很大問題。
(摘自《貿易投資壁壘情況》)
包裝設計版權侵權怎么認定
一、 包裝侵權,應當包括: 1、所使用的包裝侵犯他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包裝具有一定的創造性)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 2、所使用的包裝上有商標而該商標侵犯他人所有的商標專用權。
另外還有可能刻意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涉嫌不正當競爭的情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二、 保護包裝設計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外觀專利的申請,二是版權登記。
關于版權登記,主要保護的是包裝的圖案,您可以通過美術作品的形式保護。
您需要準備的材料:著作權登記表;作品創作說明書;權利保證書;權利歸屬聲明;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設計者身份證復印件。
提交版權局后,即可拿到受理通知書,一般情況下要3個月左右下發《版權登記證書》。
三、 外觀專利的產品相似度的侵權評價: 1、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
2、判斷尺度: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準。
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一樣;局部微觀的不一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
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按照如下方式: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司法保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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