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目的是形成專利嗎,研究生發的專利有用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6:12:50 瀏覽: 1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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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目的是形成專利嗎
多數發明人都知道,不將發明申請專利的危害是很大的,這意味著發明人的專利容易泄露被別人盜取。
除此外,發明人還有可能面臨侵權,而沒辦法維護,因為發明并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
嚴重的,發明人持有的這項技術發明,還存在與他人持有專利相同的可能,從而面臨構成侵權他人的行為。
由此,將發明申請為專利的意義和目的便顯而易見了。
大致上,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申請專利的意義一:防止被侵權以及侵權他人。
一項發明成為專利后,就自然會受到法律保護。
表明了它是所有發明中,獨一無二的存在。
此時因為專利法律保護的緣故,持有人的專利即便受到了他人的侵權,也能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護。
而假使發明人并未申請專利,自然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同時,發明人很有可能還有侵犯他人專利的風險。
申請專利的意義二:提高發明內容的價值。
假使發明人沒有將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此時這項發明能發揮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僅能夠被發明人用于商品生產中。
但假使發明人申請了專利,那么這項發明就具有了專利權,在被使用的同時,還能被轉讓或是授權許可他人使用、質押貸款以及用于投資他人公司合作等用處和價值,能給持有人帶來的收益也往往是十分巨大的。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研究生發的專利有用嗎
一、 有的學??梢约訉W分,或者可以評獎學金,所以有可能有用。
二、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受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所以發明專利申請一般是在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公布。
由于專利公報是定期出版,加之公報版面的限制,特別是我國專利申請量逐年增加,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人員有限,還有審查環節上的原因,此項工作有時也可能推后。
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授予發明專利之后,一般需要進行多次審查。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來看,從提出授予專利申請之日開始,大概需要十八個月才會公布發明專利。
由此可見,對發明授予專利權的審查過程,有多么的復雜和嚴禁。
如果申請的專利并不滿足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話,那最終是無法被授予專利權。
三、 1、縮短審查時間 大家都知道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時間比較長,專利申請人如果申請專利提前公開后,就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如果沒有申請,在正常程序的專利公開后才會進入實質審查。
可不要小看這縮短的審查時間,發明專利授權越晚可能對于專利的商業價值影響也就越大,盡早獲得授權才能盡早投入生產使用,或者用于高企認定等項目申報中。
2、獲得臨時保護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我們都知道,專利授權后他人使用的話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專利提前公開專利法中也有效相關規定,這也說明了此時的發明專利申請到授權期間,獲得了所謂的“臨時保護”的權利,警告他人不能未經允許實施,并且可以在授權后有追溯侵權的權利。
3、搶占市場份額 專利提前公開也就將專利部分情況公諸于眾,對于專利技術產品占領市場份額起到了促進的作用,而競爭對手也不能以此相同的技術再進行申請專利,獲得相關專利授權。
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評析】 〖1〗一、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就此問題,巨星公司的觀點是:當專利權的原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應當以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而阿克蘇地區國家稅務局、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觀點則是:當專利權的原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應當以被維持有效的所有權利要求與它們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一起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一審、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顯然是采納了后者觀點,即以被維持有效的所有權利要求與它們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一起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如二審判決書第9頁倒數第4行就寫道:“ZL 99115648?X號專利被宣告部分無效后,繼續有效的部分形成一個新的權利要求”。
由于二審判決對于專利權被部分宣告無效后,是按照被維持有效的所有權利要求與它們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一起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的,所以才認為,權利要求9記載的第一技術方案空腔硬質薄壁筒的空腔軸線“單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無效,被控侵權產品采用該被宣告無效的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
但是,一審、二審人民法院所采用的上述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是錯誤的。
因為這些被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記載的都是各自不同的應受保護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正確的方法應當是:當專利權被宣告部分無效后,應當以每一個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分別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就本案來說,巨星公司的ZL 99115648?X號專利共有13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2、3、4、8、9的第一技術方案、11、12、13被宣告無效,權利要求5、6、7、9的第二、第三技術方案、10被維持有效。
根據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與它們各自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權利要求5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6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5和權利要求5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7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6以及權利要求6引用的權利要求5和權利要求5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術方案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10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等,均應當分別作為確定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本案中,巨星公司既然主張以權利要求5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作為確定其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就應當以這兩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而不應當在權利要求5記載的技術特征中再引用權利要求9記載的技術特征,因為二者所保護的是各自不同的技術方案,不存在任何引用關系。
所以,一審、二審法院以被控侵權產品沒有采用權利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術方案,不具有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為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錯誤的。
二、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阿克蘇地區國家稅務局、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主要理由是:(1)被控侵權產品的固定定位構件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固定定位構件不同,即被控侵權產品是用鐵絲或者鋼筋捆扎的方法實現對空腔硬質薄壁管進行固定的,而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固定定位構件是壓頂鋼筋、緊固鐵絲和定位塊;(2)被控侵權產品的薄壁管端間是實心混凝土,中間沒有鋼筋,不構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端間肋”技術特征。
故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根本不同。
但從本案有關事實來看,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固定定位構件是上位概念,說明書第4頁第4段進一步描述了固定定位構件的各種具體實施方式,其中包括緊固鐵絲。
被控侵權產品采用鐵絲或者鋼筋捆扎方式實現對空腔硬質薄壁管進行固定,只是固定定位構件的實施方式之一,為權利要求1記載的“固定定位構件”特征所覆蓋。
關于“實心混凝土”是否屬于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的“端間肋”問題。
從專利權利要求5的文字記載看,所說的“端間肋”是“現澆砼端間肋”,而“砼”的含義就是“混凝土”。
可見,權利要求5記載的“端間肋”也是混凝土,中間并沒有鋼筋。
被控侵權產品的薄壁管端間采用實心混凝土,與權利要求5的字面含義完全一致。
由上可見,阿克蘇地區國家稅務局、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張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是否為公知技術 從阿克蘇地區國家稅務局、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兩份公知技術文獻看,一份是《鋼筋混凝土大開間現澆管芯樓板》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其中并沒有記載有關鋼筋混凝土大開間現澆管芯樓板的具體技術方案,且巨星公司認為該份文獻并非公開出版物,不能作為證明公知技術的證據使用,故該份文獻不能證明被申請人采用的技術是公知技術。
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術開發》雜志上刊登的一篇論文《鋼筋混凝土大開間現澆管芯樓板的研究》。
其實,該份文獻已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過,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認為,該份文獻沒有公開權利要求5所記載的“空腔硬質薄壁構件的兩端之間有與構件間現澆砼縱肋相交的現澆砼端間肋”技術特征。
由上可見,阿克蘇地區國家稅務局、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公知技術抗辯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條鏈接】 《專利法實施細則》(2003年) 第21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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