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國際申請程序是什么?,專利的審查意見回復期多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7:4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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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國際申請程序是什么?
申請國際專利的途徑有哪些? 國際專利申請 怎樣申請國際專利,費用 國際專利申請流程及費用:流程: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提交滿足PCT形式要求的國際申請;由國際檢索單位進行檢索;國際公布;補充國際檢索;國際初步審查;申請人尋求專利授予。
費用:以單位為例,國際申請費9320元,國際檢索費2100元,傳送費500元,優先權費150元。
專利權受到侵害后,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干預或訴訟的方法保護專利權。
不同領域的專利保護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想申請國際專利 向國家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國家局將申請傳送至國際局,國家局進行國際檢索,檢索報告發給申請人,申請人選擇是否進入相關國家的國家階段,相關國家進入國家審查階段,分別授予國家專利。
專利的審查意見回復期多久
一、 發明專利的一通答復期限是4個月,二通及以后每次答復期限是2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的每次答復期限都是2個月,在計算期限時會加15天,為推定收到的時間。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專利申請了優先審查的話,發明專利的每次答復期限為2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的每次答復期限為15天。
二、 國知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以后,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三、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于不能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一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五的規定。
專利的強制許可以及具體情形
一、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是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外觀設計專利。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強制許可有以下幾種: (一)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公道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 未能在公道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這一條可以理解為專利主管部分實施強制許可的正常條件。
具體來講,實施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一是申請人具備實施該專利所必須的條件;二是申請人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三是只有當申請人在公道長的時間內,仍不能獲得這種許可時,才能實施強制許可。
(二)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非正常情況下實施強制阻抗的條件。
專利權固然是一種獨占權,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盡對的,都應當服從于國家和民眾的利益,因此,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為了國家、民族、人民大眾的利益,授予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是符合立法意圖的。
(三)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是指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采取的一種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強制許可措施。
《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 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就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該條還規定:“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 明或者實用新型強制許可。
”可見,這種強制許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項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必須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進,或者前者影響后者的實施;二是要求實施強制許可的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公道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實,然后由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決定。
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
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但是,讓與人保存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
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
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答應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存自己實施和答應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一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一)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
一般來說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二)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后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
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三)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
一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四)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的方式或者一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
在實踐中,采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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