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審查意見一般發幾次,專利申請對創造性的要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6:5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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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審查意見一般發幾次
一、 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最多發送幾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這是沒有規定的。
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階段發現專利申請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問題時,就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對審查員提出的問題做了解答和意見陳述并獲得審查員同意,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也沒有發現新的問題,就會發出授權通知書;但如果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又發現了新的問題,就會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二、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于不能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一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五的規定。
1、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親屬的; 2、與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利害關系的; 3、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4、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專利申請對創造性的要求
對發明而言,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如果發明是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所謂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比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即必須具備創造性。
所謂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專利申請已經受理代表什么意思
專利申請從遞交資料到授權需要一定的時間,那么專利申請受理是什么意思呢,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須程序。
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也就是說,專利申請受理意味著專利申請已經進入了審批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專利是指專利法規定的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三種發明創造形式: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是最主要的一種。
專利申請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針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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