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原則的內容,專利申請可以兩個單位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6:41 瀏覽: 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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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原則的內容
一、 專利申請的原則主要有: (一)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項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否則不產生效力。
(二)單一性原則。
也稱為“一發明一申請原則”,是指一份專利申請文件只能就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三)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注意:對于專利申請日的確定,國知局收到完整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專利申請日。
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的外,以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
(四)優先權原則。
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自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以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其申請日,這種權利稱為優先權,此處所謂的法定期限,就是優先權期限。
二、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專利申請人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權的專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后,讓與人轉讓的只是受讓人有權針對此專利繼續進行申請的權利,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受讓人未來一定能夠成為受讓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權轉讓程序: 專利申請權進行轉讓,首先應簽訂轉讓合同,然后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專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三、 專利申請說明書需要楚、完整地敘述發明的內容,詳細介紹發明過程,指出類似發明的技術情況及弊病,說明本發明在克服這些弊病所采用的方法,說明本發明技術的先進性、新穎性。
除發明或實用新型名稱外,一般情況下,各部分應當至少使用一個自然段,但不用加序號和列標題。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 (二)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 (三)現有技術和背景技術; (四)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六)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優點、特點或積極效果; (七)對附圖的說明; 如果必須用圖來幫助說明發明創造技術內容時,應有附圖并對每一幅圖作介紹性說明;
專利申請可以兩個單位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是由兩個單位共同發明創造的,兩個單位共同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權的,專利權可以授予兩個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四種,第一種指專謀私利;第二種指壟斷某種生產或流通以掠取厚利;第三種指專注敏銳;第四種指一項發明創造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在實行專利保護制度的國家﹐一般訂有專利法。
獲得專利權后,專利權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專利權人應每年按時繳納專利年費。
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會導致專利權提前終止; 專利權人想要轉讓專利權,應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該合同,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應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該合同應自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專利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將其專利權質押的,應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號和文獻號有什么用?
專利文獻的編號從形式上看,是一些簡單的阿拉伯數字的排列,但這些簡單的阿拉伯數字排列卻有著極嚴格的使用場合和各自不同的作用。
因此,搞清各種專利文獻編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專利文獻的編號包括申請號和文獻號。
申請號確切地說為申請注冊號,是各工業產權局在受理專利(注冊證書)申請時編制的序號,如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號93105342.1。
申請號有臨時申請號和申請號之分。
臨時申請號是少數國家為臨時申請案編制的序號,如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AU—41788/89 的臨時申請號為PJ0609。
申請號是確定發明創造申請受理的標志。
申請號通常用于各工業產權局內部各類申請和審批流程中的文檔管理,也是申請人與其進行有關專利事務聯系的依據,如申請文件的補正、各種通知的答復、各種費用的繳納、異議或無效請求的提出等都以申請號為依據。
申請號還經常是引證同族專利中所有文獻的惟一標識。
文獻號是各工業產權局在公布專利文獻(包括公開出版和僅提供閱覽復制)時編制的序號。
各國對公布的專利文獻一般有兩種方式進行管理:一種根據某一專利分類體系按類存放,另一種則依公布的文獻號順序存放(一般稱為流水號文檔)。
當文獻號按公布日先后順序連續編排時,流水號文檔能有效地保證文檔的完整性。
因此,文獻號是索取專利說明書的惟一依據。
如果說惟一性是申請號的特點,那么文獻號的特點就是多重性。
如前所述,申請一經受理,隨后便依審查制度和審批程序可以一次公布或多次公布,從而導致一件申請只有一個申請號,但卻有多個文獻號。
一次公布:一般是實行登記制和完全審查制的結果。
通常出版已授權的專利說明書或公告的說明書。
此時文獻號為專利號或公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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