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專利無效宣告后的追溯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7-17 15:12:2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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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相沖突的問題
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正確掌握審查原則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至關重重。
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有的審查員適用行政規(guī)章不當而引起審查原則沖突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筆者曾代理這樣一件專利無效宣告案,出現了審查員在依職權調查時與請求原則發(fā)生抵觸的情況。
一、案例介紹 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 授權公告的“乳液泵防進水機構”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請求人1林某于2004年1月17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關于新穎性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與此同時,請求人1提供了兩份證據:一份是經公證的一篇臺灣專利說明書(下稱“證據1-1),另一份是一篇日本專利說明書。
2004年6月29日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此案舉行了口頭審理。
請求人2為廣州某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2第2款、第3款關于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與此同時,請求人2提交了5篇日本專利說明書,其 篇請求人認為是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下稱“證據2-1”)。
2004年5月10日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此案舉行了口頭審理。
2004年10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上述兩無效宣告案作出一份審查決定,該審查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證據2-1不具備新穎性,本專利權利2-4相對證據2-1與證據1-1而言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最終作出宣告本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
二、問題的提出 對于上述案例中出現將請求人1提交的證據與請求人2提交的證據組合起來否定本專利權利要求2-4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結果,目前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則認為,根據《審查指南》中規(guī)定的依職權調查原則,合議組在必要時,特別是在因專利權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使合議組不能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義的審查結論的情況下,可以依職權對請求人未提及的理由進行審查。
本案例中審查員將請求人1提交的證據1-1結合請求人2提交的證據2-1才能得出權利要求2-4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有意義的審查結論是符合這一原則的立法本意的。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根據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請求原則,合議組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
而該案例的審查決定卻將請求人1證據與請求人2的證據任意進行組合來評判本專利權利要求2-4的創(chuàng)造性,明顯違反了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請求原則。
那么,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究竟是否真正會發(fā)生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相沖突的情況?還是審查員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運用依職權調查原則不當而引起行政程序方面違規(guī)所導致的結果?下面就此問題結合上述案例提出幾點不成熟的見解,與同仁們共同探討。
三、幾點思考 1。 專 利無效宣告程序是專利授權公告后啟動的有雙方當事人參與的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必須以無效宣告請求為前提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合議組 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即使審查員發(fā)現涉案專利權還存在其他可能導致被無效的缺陷或者證據,合議組也不應 對此進行審查。
因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承擔全面審查專利有效性的義務。
而請求人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也僅限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
就上述案例而言,請求人1無效的理由是針對本專利的新穎性,因此所提交的兩份證據只能用于評判新穎性,而不應將此證據用于評判創(chuàng)造性,否則便超出了請求人1的請求范圍。
請求人2無效的理由是認為本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因此所提交的五份證據也只能用來評判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而不應將請求人1或者其他請求人的證據與請求人2的證據相結合來評判創(chuàng)造性。
否則,便是擴大了需要證據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的范圍,并且變相延長請求人的舉證期限,使專利法實施細側第六十六條關于補充證據期限的規(guī)定被架空。
2。考慮到高效行政的要求,請求原則還允許對不同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針對同一專利權的證據可以組合進行審查,但是這種對不同請求人的證據進行組合審查只能在特定的條件才能使用。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具備三個必要條件,一是不同的請求人無效宣告的對象(客體)是針對同一專利權;二是必須應請求人的請求,要求將其他請求人的證據與自巳提交的證據進行組合審查;三是審查員同意進行合案審查。
在上述案例中,請求人1和請求人2自 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至口頭審理過程中都沒有向合議組提出過要求將他方提交的證據與自巳提交的證據組合起來進行審查的請求,合議組也沒有向當事人告示過將兩案 合并審查。
在此情況下,合議組卻將兩請求人的證據組合起來進行審理無疑是錯誤的。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在合案審查時請求人提出了將合案審查中的其他請求人 的證據組合審查的請求,合議組也應及時通知被請求人告之合案審查的原因、理由以及證據結合的方式,并給予專利權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可見,在上述案例 中,審查員不僅違反了請求原則,而且還違反了聽證原則。
3。 請 求原則是專利無效程序 項基本原則,依職權調查應當在不違反請求原則的前提下進行。
根據依職權調查原則,合議組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要求當事人針對在規(guī) 定的期限內主張的事實補充證據,也就是說,合議組可以依職要求請求人就主張的事實補充證據,但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
這里所說的規(guī)定的期限是指專 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頒布的《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1節(jié)中進一步明確:對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提出的需要新的證據支持的新的無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用于證明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舉證的具體事實的新證據,合議組不予考慮。
因此,即使合議組依職權要求請求人2對主張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事實補充證據,也必須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即至2004年3月12日前。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審查員明確要求請求人補充具體證據的做法也是有悖于無效宣告程序中保密原則,是不可取的。
然而,即使如此,直至兩次口頭審理,請求人1從未更改過無效的理由,請求人2也從未提出過將請求人1提交的證據與自巳提交的證據組合起來評判本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請求。
合議組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將不同請求人提交的證據隨意組合,不但超越請求人1的請求范圍,而且還在請求人2超過補充證據的法定期限情況下將證據1-1這一新證據用來評判創(chuàng)造性,這明顯超出了依職權調查原則的范圍,對被請求人來說顯失公平。
4。 依 職權調查原則應理解是在特定條件下授予審查員或者合議組可以依職權對請求人未提及的理由進行審查的權限。
這一特定條件是指:由于專利權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 缺陷,而導致合議組不能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義的審查結論。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首先,以上所指的“缺陷”應該是不需證據來證明專利權存在 的缺陷,例如: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獨立權利要求沒有記載必要技術特征等撰寫缺陷,而不應該是需要證據來證明專利權不具備 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的缺陷。
其次,只有當請求人主張無效理由涉及法律關系的性質與合議組對專利權存在無需證據證明的缺陷事實認定不一致,導致不能得到有意義的 審查結論的情況下,合議組才可依職權對請求人未提及的理由進行審查。
再次,所謂“有意義的審查結論”并不是一定要得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結論,而應該是 得出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審查結果。
在上述案例中,合議組只要根據請求人2提交的5份證據來評判本專利權利要求2-4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即可,符合法律對創(chuàng)造性規(guī)定的予以維持。
否則,宣告其無效。
最后,依職權調查的范圍僅限于請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而不涉及請求人未提供的證據,否則便成了對專利有效性的全面審查。
從 表面現象來看,上述案例中好象是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在實際應用中發(fā)生了沖突,然而細加分析則不然,實際上是依職權調查原則應用不當而導致的結果。
只 要我們正確理解依職權調查原則的實質內容,嚴格掌握依職權調查的程序與具體規(guī)定,是完全能夠避免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或者其他審查原則的沖突,哪怕是 表面沖突的現象發(fā)生,同時還可避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因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在專利行政訴訟中被撤銷的情況發(fā)生。
專利無效宣告后的追溯力
專利局在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記和公告。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執(zhí)行的侵權處理或已經履行的合同不具追溯力。
但專利權人惡意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給予賠償,顯失公平的返回部分或全部費用。
我國法律有規(guī)定相關專利無效宣告費用。
申請專利無效需要兩方面的費用,一方面是官費,根據擬無效專利的類型不同,官費會有所區(qū)別。
具體金額如下:發(fā)明專利3000,實用新型1500,外觀設計1500。第二部分是代理費,根據案情復雜程度不同,報價也有所不同。
專利無效宣告多久答辯
什么是專利權的無效呢?所謂專利權無效,是在專利權授予之后,被發(fā)現其具有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確認并宣告其無效的情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一、下面就有專利權無效的四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即導致專利權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2、專利申請中的不合法情形: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規(guī)定的范圍;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fā)現等法律規(guī)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4、重復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向一個人(最先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
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
二、什么時候可以進行答辯 一般在對方提出專利權無效的申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進行答辯了。
答辯的方法: 1、先要明確對方是以什么為由宣告你的專利無效? 2、在搞清無效宣告理由的基礎上,再有針對性地逐一擊破對方的無效理由; 3、不要忙于先舉證,對方宣告你的專利無效,對方賦有第一舉證責任,你先看對方有什么破綻,先讓對方的舉證和理由無效,要以攻為守,不要先防守。
如果對方的無效理由站不住腳,你就無需舉證了。
只有在第一舉證責任人完成舉證之后,才將舉證責任轉移到你方。
切記,要以攻為守!不可一味地防守。
專利無效宣告依職權調查原則與請求原則相沖突的問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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