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中的使用費問題,專利實施許可的分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10:4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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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中的使用費問題
【案情簡介】 1990年11月1日,王某與黑龍江無線電一廠(以下簡稱無線電一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約定:“王某將其所有的實用新型專利單人便攜式浴箱有償轉讓給無線電一廠使用(專利申請號為88202276.5,專利有效期為1988年3月19日~1996年3月19日),無線電一廠在全國范圍內獨家使用該專利并擁有銷售權;王某提供該專利產品的全套圖紙和設計資料;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工藝或生產等其他方面的需要,雙方均可對專利進行技術改進設計,但不影響和改變專利的屬性,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無線電一廠在合同生效之日再付給王某1.2萬元入門費(已付1.3萬元);從1990年10月1日起至1991年10月1日止,無線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5%付給王某專利使用費;從1991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3月19日止,無線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6%付給王某使用費;專利使用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結算并付清上月的使用費;無線電一廠不按時付給王某使用費,按月計算付給王某5%滯納金。
”合同簽訂后,無線電一廠投入了生產。
1991年3月20日,王某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以該合同涉及的單人便攜式浴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產中無法實施為主要理由終止了合同。
無線電一廠1990年10月~1991年3月20日,計銷售S- 400A型機4 846臺,銷售額為2 460 451元。
自1989年10月~1993年7月10日,無線電一廠已支出使用費177 948.80元,入門費25 128元,并代交個人所得稅43 828.49元。
第三人王振中1991年10月兩次在無線電一廠借款7 000元。
無線電一廠1990年10月~1996年3月對882022765號單人便攜式浴箱專利技術進行了改進,先后生產出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
其中S-400B型浴箱于1994年3月11日被中國專利局授予ZL 932114648號實用新型專利。
無線電一廠在王某專利有效期內共生產S-400 A、S-400 B浴箱291 847臺,銷售270 086臺。
1993年7月10日以后,無線電一廠停止支付專利使用費。
另外,王某與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三位第三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業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單人便攜式浴箱”實用新型非職務發明專利權屬為王某、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共有,效益分配比例為王某45%、王振中35%、呂文富15%、梅明宇5%。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訴訟中,王某對“終止合同協議書”提出異議,經一審法院委托公安部技術鑒定,結論為,除張世杰簽字外,王某的簽字是王某本人所寫。
后王某及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無線電一廠在終止協議簽訂后繼續給付使用費。
【爭議焦點】 1王某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的終止合同協議書是否有效? 2無線電一廠是否需要支付王某等人專利許可使用費? 【法院判決】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三初字第23號): 駁回原告王某以及第三人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的訴訟請求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黑經終字第68號): 1撤銷原一審判決; 2無線電一廠支付王某、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專利使用費3 242 844.52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46 224.22元,由無線電一廠負擔。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高監商再字第12號): 1撤銷(1997)黑經終字第68號民事判決; 2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三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用由王某等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專利實施許可的分類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
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貿易。
專利實施許可如何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可以許可實施,專利權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
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
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
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
一、 我國《民法典》規定,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
專利權的存續期間,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
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二、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知局備案。
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經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
三、 由于許可類型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當發生專利侵權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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