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日及其效力是什么,專利優先權日是什么意思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08:2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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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日及其效力是什么
一、 優先權日是對應于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
(一)優先權概念 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后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
換句話說,申請人提出的在后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后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
(二)優先權日的效力 1。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2。 在優先權日后,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后來提出并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并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
3。 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請中提出。
4。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二、 (一)國外 (1)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2)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3)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
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4)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二)國內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為基礎向國知局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三、 (一)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在后申請的申請人和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為同一申請人,及專利權人不能變。
(二)只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能要求本國優先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不適用。
(三)本國優先權與外國優先權相同,既可以要求一項或多項發明均享有優先權,也可以要求該發明專利中的部分內容享有優先權 (四)如果在后申請要求了本國優先權,則其在先申請的專利就會被視為撤回。
即在先申請的專利就不存在了。
(五)在要求多項本國優先權時,平行將幾項合于一案要求本國優先權可以,但是垂直互為基礎要求本國優先權則不行。
(六)在后申請必須在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專利優先權日是什么意思
一、 優先權日就是開始申請了專利后,在優先權內,再次申請時,現有技術就是優先權日以前的文件,因為,在開始申請專利之后到再次申請之間這段時間內,不排除會出現與專利一樣的發明。
依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知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二、 (一)國外 1、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2、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3、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
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4、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二)國內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為基礎向國知局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三、 (一)國外 (1)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2)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3)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
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4)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二)國內
專利優先權日是指什么
一、 《巴黎公約》的相關內容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專利申請日”)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 二、 (一)國外 1、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2、優先權只適用于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3、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
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4、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二)國內 我國《專利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為基礎向國知局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
三、 優先權日是對應于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
(一)優先權概念 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后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
換句話說,申請人提出的在后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后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
(二)優先權日的效力 1。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2。 在優先權日后,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后來提出并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并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
3。 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請中提出。
4。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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