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專利年費的后果,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07:3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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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專利年費的后果
一、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
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
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
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
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足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
二、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三、 明確專利年度的計算方法:從申請日起計算。
例如:專利的申請日是2014年3月1日,則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最后一天為第一年度,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最后一天威第二年度。
年費的繳納,應當在次年的年度截止日之前繳納,專利就應該在每年的2月份繳納年費,當然您可以提前。
如果滯后繳費,滯后時間不滿一個月,仍按原費用繳納,滯后時間超過一個月開始按月收取滯納金,如果滯后超過6個月,則表示專利權人放棄獲得的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將該專利的法律狀態更改成“專利權終止”。
其次,繳納年費不是一定要從第一年開始繳納,在專利授權之前專利申請人會接到一個“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整個通知書上會明確您所要繳納的年費是第幾年,這個就是“首年年費”,這個數字就是“首年年度”,這個“首年年度”在年費計算器中需要使用的參數之一。
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 利權窮竭原則”。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
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 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 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
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
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幾種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年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要結婚的男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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