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案說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涉及引證文件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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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實施,維護專利權人和有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普及專利知識,培養專利人才,建立專利評價體系,鼓勵專利申請,推動專利實施,加強專利管理力量,協調處理專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專利管理職責: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工作發展戰略與規劃; (二)負責對單位和個人專利工作的指導; (三)組織專利知識宣傳普及和專利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促進專利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區域內專利信息網絡發展,負責專利統計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專利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自律作用,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提高會員依法運用專利制度維權的能力,并為會員提供專利維權和專利咨詢服務,對在專利申請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用于資助專利申請,促進專利實施,獎勵重大發明專利和利用專利技術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組織專利宣傳培訓等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專利的創造、實施、保護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構筑專利信息服務平臺,為社會提供專利保護信息和其他相關專利信息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開發和利用。
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鼓勵單位建立健全專利侵權防范機制,培訓專利管理人員,通過專利信息網絡或其他途徑獲知相關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戰略研究。
第九條 政府采購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建立專利有效性審查制度,并在采購合同中落實專利糾紛預防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對存在專利糾紛的產品不予采購,鼓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第十條 利用財政資金實施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專利管理,建立相應的專利侵權防范機制。
在前款規定的工程招標中,招標方應當對投標方提供的資料中標有專利的技術或產品進行有效性審查,不得采用有專利糾紛的技術或產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有避免專利侵權、保護創新的要求及創新成果產權歸屬的約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術或產品引起專利糾紛。
案說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涉及引證文件時的要求
專利申請說明書中經常會遇到引證文件的撰寫方式。
由于能夠突出發明重點、節約篇幅,采用引證文件的撰寫方式受到很多申請人的青睞。
各國專利制度中對于引證文件均有具體要求。
例如,《歐洲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規定,在說明書中可引證其他參考文件,尤其是已知背景技術的文件,此外,亦可引用其他相關文件來說明有關特定技術特征或具體實施方式,但是必須明確指出并說明所引用的是其他文件中的哪些特征,如果引證的參考文件與技術特征的公開是直接相關的(例如與一項請求專利的設備的組件有關的細節),那么,為了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83條有關充分公開發明的要求,應該將每項技術特征整合到說明書中加以說明,因為專利發明必須在不需參考其他資料的情況下即可被人理解〔可參見《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審查指南第六部分(PART F)第二章第4節〕。
美國對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要求和我國的差別較大,但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中對于引證文件的提出及其形式、內容同樣也作出了詳細的具體要求(可參見該手冊第2200章)。
同樣,對于引證文件的撰寫方式,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專利審查指南》也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3節規定,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應當盡可能引證反映背景技術的文件,引證文件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非專利文件,但應當是公開出版物,對于非專利文件和外國專利文件,其公開日應當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所引證的中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不能晚于本申請的公開日。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6節規定:“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于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 然而,在審查實踐中,仍然經常遇到由于引證文件的撰寫存在缺陷,甚至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進而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形,使一些在科研工作中作出了貢獻的發明人喪失了得到專利保護的機會,這對于發明人來說無疑是非常遺憾的。
對于社會公眾而言,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也意味著公眾在獲取這些專利文獻之后,并不能順利地理解、實施其發明并取得預期的技術效果,這無疑將不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
本文通過以下兩個復審案例,對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涉及引證文件時的形式和實質要求進行討論,希望能夠為專利申請的撰寫和審查提供一定的借鑒。
1。案情介紹 該案涉及一種中藥制劑,專利申請說明書中具體描述了該制劑的組方、制備方法,說明書中在涉及該制劑醫藥用途的實驗數據時描述了“具體實驗數據參見附件1”(在申請日提交的文件中包括附件1)。
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指出無法確定附件1是否屬于說明書的一部分,如果屬于則應當列入說明書中,重新對說明書進行編頁,如果不屬于則應當刪除上述描述,將附件1單獨作為參考文獻提交。
申請人答復初審意見時認為附件1內容是申請人單位的內部實驗數據,不希望公開,僅提交作為參考,因而附件1不屬于說明書的內容,并刪除了說明書中“具體實驗數據參見附件1”的內容。
初審合格后,流程部門對該申請進行了公開,公開文本中不包括附件1的內容。
該案經實質審查后被駁回,駁回決定認為:該申請要求保護一種中藥制劑及制備方法,該制劑組合物的原料藥各自的功效和藥性均存在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期該藥物的療效,需要實驗數據加以證實,但說明書中并未提供實驗數據加以證實。
因此,該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申請人在復審請求中指出:①原申請說明書中已經給出了完整的制劑配方和制備方法,原申請文件說明書中記載了“詳見附件1”的內容,并且提供了相應的附件1作為治療效果的證據資料,不應視為完全沒有實驗數據。
②本案中,附件形式是提交證據的合法方式。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查閱原始申請文件案卷的方式查到附件1提供的實驗報告,以判定這種藥物的效果,證實這個制劑有效的真實性。
③專利申請中的核苷酸/氨基酸序列表等,也是單獨附頁,以附件形式提供的,但卻能夠被作為原始說明書的一部分,可見審查實際中已經把附件材料作為說明書的一部分。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堅持原駁回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認為:該申請涉及一種口服制劑及制備方法,該申請所述中藥制劑的原料藥材各自的性味和功效均存在很大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根據各藥材原料的性味及說明書中描述的配伍原理推定該藥物制劑具備治療頭痛的功效,因此需要在說明書中記載足以證實該發明的中藥制劑能夠有效治療頭痛的實驗數據。
然而,該申請說明書中僅僅以籠統的斷言式字樣描述了該發明的中藥制劑確實能夠治療頭痛,而未提供足以證實該發明的中藥制劑確實能夠用于治療頭痛的實驗數據。
因此,該申請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于附件1,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認為:①從附件1的內容來看,附件1中記載了“中藥制劑提取物”對所述大鼠模型的作用,然而該申請說明書中記載的有多種相差甚大的配比以及不同劑型,它們的療效顯然存在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清楚附件1中采用的是該發明的哪一種具體中藥制劑,因此附件1的內容不足以證實該申請的口服制劑確實具備治療頭痛的功效。
②從附件1的形式來看,附件1是一份實驗數據資料,不屬于說明書的一部分,其公開日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之后,且也沒有隨同申請文件一起向社會公眾公開,社會公眾不能及時獲得該申請文件所記載的關于附件1的信息并借助附件1來實施該發明。
即使社會公眾能夠得知附件1的內容,該時間也必然在該申請的申請日和公開日之后,因此,附件1不能作為證實說明書公開充分的實驗數據。
③對于生物領域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請,《專利審查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規定的序列表”(參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節)、“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并單獨編寫頁碼”(參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2節)。
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部分,隨專利申請同時公開,可見序列表雖然單獨編寫頁碼,但其實質上仍然屬于說明書的一部分,與其他文件(例如該申請中提交的附件)的性質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組未接受復審請求人的意見,仍然認定該申請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維持了駁回決定。
2。討論 在案例中,復審決定維持駁回決定的理由主要在于即使認可附件1的實驗數據,也無法證實該發明公開充分。
而如果基于附件1的實驗數據能夠直接證實該發明的中藥制劑確實具備所預期的治療功效,附件1是否能夠證實該申請公開充分呢? 就引證文件的形式而言,從案例1的整體審批流程可知,在初步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明確表明不希望公開附件1的實驗數據,并重新提交了說明書,隨后初審流程部門按照申請人的意愿對該申請進行了公布,公布文本中并不包括附件1。
根據這些事實,可以認定附件1是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文件時以附件形式提供的該申請藥物的藥效學實驗資料,屬于《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第1節中所定義的“其他文件”。
而對于專利申請文件中其他文件的查閱和復制的原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節進行了具體規定。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可知,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前,該案中所有文件均處于保密狀態,社會公眾并不能得知附件1的內容。
即使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后,也并非所有專利申請文檔中的文件均能夠向社會公眾公開,社會公眾能夠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僅限于《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2)部分中明確規定可以向任何人公開的那部分內容,并非在專利申請被公布之后,其他文件都處于社會公眾能夠查閱和復制的狀態。
因此,本案中在專利申請文件被公布之后,附件1也并非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能夠被任何人獲得的狀態,社會公眾并不能及時獲得該申請文件所記載的關于附件1的信息并借助附件1來實施該發明。
而對于生物領域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請,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該序列表應當被視為說明書的一部分,屬于原始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屬于和說明書一起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和法律信息,與其他文件(例如該申請中提交的附件)的性質和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就引證文件的形式而言,案例1中的附件1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引證文件的相關規定。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干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等植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的新品種。
食用菌的新品種保護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任務,以及管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條 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五條 《條例》所稱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子和植物體的其他部分。
第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和個人統稱品種權人。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許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
第八條《條例》所稱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員(以下簡稱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的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視為培育人。
第十條同一個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同時申請品種權的,農業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證據證明自 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的人。
逾期不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農業辦公室可 以駁回申請。
第十一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品種權申請權或者品種權時,屬于職務育種的,需經省 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中央單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農業部審批;屬于非職務育種的,直接報農業部審批。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品種權申請權 或者品種權的,由其隸屬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品種權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由農業部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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