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法條是什么?,代購仿制藥=銷售假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6: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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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法條是什么?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法條 《專利法》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后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專利相對于在先專利來說,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相關知識: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知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4、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代購仿制藥=銷售假藥?
印度仿制的格列衛,比瑞士原廠專利藥格列衛便宜太多了。
能令慢粒白血病患者既省去巨額藥費,又大大提高生存時間與質量。
但這種仿制藥沒有獲得國內藥監部門的審批,屬于法律上的“假藥”。
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自2004年以來,因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假藥”,2014年7月被湖南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等罪名提起公訴。
日前,三百多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那么,代購印度仿制藥等同于銷售假藥? 正方:2002年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是“按假藥論處”的。
陸勇代購印度仿制的格列衛,觸犯了刑律,被公訴并無不妥。
反方:從瑞士原廠進口的專利藥太貴了,一般慢粒白血病患者哪里負擔得起?要他們遵守現行藥品管理法并安靜等死也太強人所難了吧?就是比中國富裕很多的韓國,許多慢粒白血病患者也服用仿制的格列衛。
韓國白血病協會拿印度和瑞士兩種格列衛做過對比檢測,結果顯示藥性相似度99.9%,可見仿制格列衛與瑞士原廠藥的藥效是相當的,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假藥”。
正方:如果因為病友求情,法律就對陸勇網開一面,那對藥品的行政審批就蕩然無存了。
法律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類似的案例事主被判刑的多了去了。
2013年,湖北武漢市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批準逮捕陳昶。
事由是2011年5月開始他把印度仿制的用于治療肺癌的藥品吉非替尼片(易瑞沙)銷售給住院患者和家屬。
法律看起來不近人情,但長遠看能保護所有人。
反方:原廠專利藥有專利,進口有關稅,所以昂貴。
現在幫助患者代購仿制藥的人風險越高越高。
代購的路一旦被堵死,家庭一般的癌癥患者就兩個選擇:要活下去就得親自違法,守法就得死。
藥品審批的本質是風險管理,防止患者服用了不安全與無療效的藥品而耽誤病情、危害健康,是為了保護患者。
不讓患者用上價廉物美的仿制藥而喪命,與保護患者的初衷背道而馳。
正方:藥品監管部門不給印度仿制藥注冊有合理性。
印度仿制藥之所以比原廠藥便宜這么多,是因為印度對西方制藥公司的大量專利藥搞“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或為了公共利益”,對專利藥,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許可其他企業使用。
這其實是侵犯了原廠的專利權。
要是所有政府都這么搞,讓研發新藥無利可圖,誰還去研發? 反方: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有國際規則的。
2003年《關于TRIPS協議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專利藥品。
中國也有這一制度。
專利并不是不可挑戰的最高天條。
仿造專利產品怎么認定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損害他人的聲譽,破壞他人專利權益的目的。
出于何種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在法律規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被授予的專利,侵犯他人專利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一)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觀上都有假冒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體相同。
二者主要區別表現在: 1 、侵害的客體不同。
假冒專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2 、假冒專利罪的侵害對象不是注冊商標,而是被授予的專利。
這也是二者在假冒內容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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